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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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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外观设计专利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为:“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上述法律条款不仅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还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与侵权的判断标准有其特殊性。进一步而言,是指外观设计专利在撤销、复审以及侵权判定程序中都应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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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争议颇大,本文对目前存在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予以评析,以期对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刘刚 《知识产权》1999,9(5):40-41
近期,笔者受托代理了一个“豆制品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在代理工作中,笔者颇有些体会,想在此与同仁们做一交流。 该案的当事人双方均系同一市内经营豆制品的同行企业。一审原告方(下称甲方)从某塑料厂购入的四个侧壁皆封闭的矩形塑料冷冻盘,在其两个长侧壁上各钻了三排圆孔作豆制品周转箱用,并于1996年7月5日就其提出“豆制品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经中国专利局审查批准,于1997年4月24日被颁发专利证书,1997年5月21日被给予专利授权公告。该案的一审被告方(下称乙方)在1996年12月投产时,也从同一个塑料厂购入同样的塑料冷冻盘…  相似文献   

5.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因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止在制度设计和审查/审判实践方面都有讨论的空间,以实际案例为基础的探讨有利于制度设计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日本和韩国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判断第三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日本的专利侵权判定制度和韩国的专利权范围行政确认制度。日本的制度实际上是行政机关鉴定制度,其处理的案件数量不多,因此有效性遭到质疑。在韩国的制度下,行政确认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却因此被指责与侵权诉讼重复且两种程序的法律关系模糊。两国制度的共同优势在于可实现专利侵权纠纷数量控制、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以及提供不侵权的确认程序等,因此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灵活的侵权纠纷解决或侵权判断机制。对日韩两国的比较研究可对中国提供有益启示,因为在中国仍需要保留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并需要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胡充寒 《知识产权》2012,(6):35-39,62
近年来,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重点。司法实务界就如何界定侵权判断的主体、依据何标准进行侵权判定、如何把握现有设计对侵权判断的影响、外观设计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等方面存在认识分歧和操作差异。从实践角度出发,对相关疑难问题应加以探讨,以利于司法统一原则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根据专利法规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由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影响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据,认定被控产品外观与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外观相同或近似,从而支持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相似文献   

9.
在外观设计侵权中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而不是普通专业设计人员。消费者应当是对欲消费之对象有一定了解,对其功能及为完成功能必不可少的设计有一定认识,不能让消费者超越自己的知识范围和职业领域去消费,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也应为其假定一名有消费经验的消费"代理人"。  相似文献   

10.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禁止反悔原则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专利法中禁止反悔原则的概况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法中被称为“审查历史的禁止反悔”(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又称为“专利档案禁止反悔”(file wrapper estoppel),在美国专利法中是指,专利权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为满足专利法要求所进行的修改,对于其修改中放弃的内容,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不得重新要求对其放弃的内  相似文献   

11.
董红海 《知识产权》2005,15(4):52-57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一直是难点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外观设计部分案例的侵权判定进行分析,以美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演进为脉络,为我国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基准提供了一些思路与借鉴.  相似文献   

12.
梁冰 《法治研究》2006,(12):64-64
2006年4月,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作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格雷电动工具(苏州)有限公司为案件原告,设计的13mm冲击电钻于2000年7月27日获得名称为“冲击钻”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证书号为ZL00316173.0。原告诉称被告扬州金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口到加拿大的750W冲击钻外观与原告所拥有的外观专利产品雷同,是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扬州金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声称,原告系被告公司有关产品的外销商,且双方曾合作设计了13mm冲击钻并于2000年前已完成机芯制造与机壳模具委托加工的工作准备。  相似文献   

13.
董红海  陆准 《知识产权》2009,19(4):84-89
CAFC在1984年Litton systems确立了新颖点法之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就开始同时应用两个独立的判断方法:新颖点法和普通观察者法.新颖点法的单独应用在带来侵权判断客观性的同时,也造成诉讼中何谓新颖点的"美国式"争论,侵权判断方式过于僵硬,并可能最终削弱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作用.在Egyptian案中,CAFC以满席判决的方式放弃了新颖点法,仅仅运用普通观察者法进行侵权判定.因此,如何理解美国最新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方法,如判断标准是否降低、新旧方法中的普通观察者法是否相同等,就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4.
正纵观世界主流国家和地区,其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问题上所采取的模式按照出现的时间顺序主要有几种:混淆模式、创新模式和整体视觉效果模式。一、混淆模式:日渐衰落的主流混淆模式起源于美国,也叫普通观察者检测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在1871年的Gorham中就指出,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专利产品是否相同,不是从一个专家的眼光来看,而是应当从一个普通观察者的眼光  相似文献   

15.
姚兵兵 《知识产权》2003,13(2):38-41
一、据以论述的实际案例1 原告:江苏好孩子集团公司(下称好孩子公司)。 被告:江阴市精品商厦有限公司(下称精品商厦)。 被告:上海大阿福童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阿福公司)。 被告:上海福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福祥  相似文献   

16.
专利间接侵权包括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为他人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侵权行为提供条件。如果间接行为与直接行为并发,可直接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果间接行为单独存在,尚处于侵权的准备状态,完全可以按照专利侵权判定规则,依照《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确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来判定。因此,现有法律框架足以解决专利间接侵权问题,我国目前不宜将准备行为定性为专利侵权。  相似文献   

17.
浅议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及权利行使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所不同,因此侵权判定的方法也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本人结合近几年的审判实践和理论上的探索,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认为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判定的前提为两者是否为同类产品,不同类产品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准,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时,必须遵循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的原则.同时提出由于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内容不同,有些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采用的原则,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相似文献   

18.
田明 《知识产权》2004,14(2):44-46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1年9月7日中请了"电池标贴"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3年3月2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了原告的外观专利产品,并于2002年2月3日请求当地技术监督局查封了被告销售的涉嫌侵权的电池产品500件.原告要求被告1.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2.赔偿损失20万元人民币: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在他人制造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上添加形状、图案、色彩形成新的外观设计,如果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应认定该添加人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其行为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这属于叠加式侵权,该添加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0.
试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吴观乐 《知识产权》2004,14(1):14-19
目前,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所形成的保护意识基本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即防止其他厂家从外观上仿制本厂的产品来误导消费者以保护本厂的权益.与此相应,在审查指南中规定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以及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均采用了混淆理论,即根据消费者会否造成混淆来确定可否授权或是否构成侵权.采用此判断标准,在实践中会出现许多矛盾和不合理的情况,因而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本文首先分析了以这种理论为基础的判断方法所带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介于版权和专利两者之间的外观设计保护以及国外外观设计保护的发展趋势,指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决不应当类似于商标保护那样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而应当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放在对外观设计创新活动的保护上.一旦以此为出发点,目前所出现的矛盾和不合理情况以及所争论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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