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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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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力的嬗变     
  相似文献   

2.
这是一份灵宝市发给全市乡科级干部填报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主要情况自报表”,表中赫然写着,填报人:卫建设;工作单位:灵宝市地税局;职务:副局长。在以下诸如“用公款参加歌厅、舞厅、夜总会”、“参加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收受礼品情况”等22项有关廉洁自律内容的栏目内,填报人均填写为“无”。填报时间为1997年7月11日。同时,填  相似文献   

3.
邱建民 《法制与社会》2012,(12):289-290
在司法实践中,要尽可能的厘清受贿罪和渎职罪的罪数关系,积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平衡原则,通过修改法律等手段,改变目前受贿罪和渎职罪的罪数关系罪数关系混乱的局面.  相似文献   

4.
中国司法实践中渎职罪与受贿罪的相伴发生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针对渎职罪与受贿罪中出现的新型受贿案件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它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取财物的行为。因此,在结合新《意见》的基础上,对于新型受贿罪中第七、第八项受贿与渎职行为如何区分,并对两罪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中国司法实践中渎职罪与受贿罪的相伴发生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针对渎职罪与受贿罪中出现的新型受贿案件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它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取财物的行为。因此,在结合新《意见》的基础上,对于新型受贿罪中第七、第八项受贿与渎职行为如何区分,并对两罪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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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竹怀军 《政法学刊》2005,22(5):24-27
随着形势的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应当进行如下修订:第一,克服与其他刑法解释之间 相冲突;第二,完善某些立案标准的具体内容,使之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第三,增加对某些问题新的解释。  相似文献   

8.
马玲 《法制与社会》2010,(35):381-381,383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就是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理论上,一般将这种受贿称为斡旋受贿或间接受贿。  相似文献   

9.
受贿又实施刑法第399条以外渎职犯罪的,是以一罪还是数罪处断,历来存在极大的争议。从严密法网的立场出发进行解释,则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构成要件,且其含义需严格限制,即对财物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认识;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中的徇私系犯罪动机,行为人有徇私之行为不在渎职罪评价范围之内,如构成犯罪的可由其他刑法条款进行评价;受贿罪与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之间不存在想像竞合或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受贿又渎职的不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属于实质数罪;刑法第399条第4款从一重罪处断规定是特别规定,对其他受贿又渎职的行为不能适用,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树国 《法制与经济》2004,(10):12-14
吉林巨贪王纯以显赫的身份和惊人的犯罪金额成为贪官中的焦点。在他下面,还有3名厅级干部、4名局长因贪落马。他们引发了官场上罕见的“一窝黑”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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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意两国渎职罪刑事立法有一定可比性.意大利渎职罪的立法体例布局合理,罪名详细完备、主体宽泛且界定明确,突出惩治贪污罪、索贿罪、不作为渎职罪,尤其重视惩治司法渎职罪,对渎职罪的处罚注重财产刑、资格刑等,在形式和内容上的许多特点值得我国借鉴.本文对中意两国有关渎职罪的立法规定作一比较,并就我国渎职罪的立法完善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13.
康明 《行政与法》2005,(7):120-123
如果仅从根据立法原意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相关规定来理解,渎职罪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考虑到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总则对分则第九章渎职的指导作用,则渎职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文试就如何界定渎职罪主体范围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4.
“戴松林在‘双规’期间,曾经三次想过要自杀。”邵阳市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告诉记者,戴松林作为原邵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从一个红极一方的风云人物到现在失去人身自由,对他来说,这完全是从天堂跌落到了地狱。  相似文献   

15.
在具体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数额时,应将行为人因收受干股而实际分得的红利计算在受贿数额内;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应将行为人收受干股按其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其在案发时对应的公司实际资产收益价值计算在受贿数额内;已确定分红的具体标准或者具体数额而尚未实际分得的红利也应将其计算在受贿数额内,但股份未实际转让的干股不得将干股虚设价值作为受贿数额认定.同时,要依法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干股及其收益应依法予以特别没收.  相似文献   

16.
刘源 《行政与法》2008,(9):109-112
<刑法>第399条第4款"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不是基于牵连犯或想像竞舍犯理论,而是将行为人渎职行为同时理解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渎职犯罪与受贿罪的法条竞合.该条款是刑法的注意规定,而非例外规定.对除该条款规定之外收受贿赂实施渎职犯罪的,应当按照法条竞合原理进行解释,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7.
"黄怀明"去年在怀远三中,在整个安徽省蚌埠市,都出了大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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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本文运用刑法的基本原理,并紧密结合近年来惩治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对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关系人受贿罪进行解读,从罪名选择、犯罪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界分等方面,提出了适用这个新规定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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