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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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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敏 《法学》2012,(9):65-74
上世纪末以来,法国民法学者一方面强调现代财产法应当关注人们创造财物之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也警示现代财产法应当符合人类社会长期有序发展的基本规律——生态规律,并预示了智慧财产法将会是欧洲财产法制度的核心。这一理念的核心价值在于财产法应当成为人们竞相创造个人财产与社会财富的策动力,这便意味着人们应当通过财产法的制度创新来同时实现两个制度目标:一是调动人的创造积极性以增加财产总量;二是建立公平公正机制以科学合理地分配财产权益。这一立法理念将深刻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制度的科学性,也就是说智力成果财产法制度将是世界各国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一个重点关注的立法领域,职务发明专利制度的完善将是这一立法领域的核心,因为它直接关乎人们创造财物尤其是开发智力财产之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而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确存在诸多亟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性使知识产权质押与占有存在理论困境,既不能适用占有也不能适用准占有,这使得知识产权在适用动产质权规则时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囿于传统财产的分类和在立法时对权利财产的有限认识,知识产权质押不能不说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张鹏 《知识产权》2024,(1):106-126
各国在处理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域外法律适用问题时主要采取两种模式,即单向域外适用模式与双向域外适用模式。前者更多地是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政策性的特权,在处理域外侵权行为时往往不会发生外国的知识产权法被本国法院所适用的情况,但会出现本国知识产权法适用于发生在域外行为的情形;后者更多地是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民事权利,对于发生在域外的行为,本国法院既可能适用本国知识产权法律,也可能适用外国知识产权法律,是否发生外国法律的适用取决于一国立法对较为中立的连接点的界定。我国在立法上采取了以“被请求保护地”为连接点的双向域外适用模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并不进行法律选择而是径行适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这将导致在司法上采取了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于域外行为的单向域外适用模式。我国应在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域外法律适用问题上回归双向域外适用模式,并在具体纠纷裁判中丰富和明确“被请求保护地”的含义,同时设置“无所不在”侵权行为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限制当事人共同选择适用法的范围以及确定公共秩序在准据法选择中的适用,以实现维护本国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针对之前商标领域的实证研究却发现,因为在直接公共规制与间接公共规制两种手段之间的选择,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维权的情况并不相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不能得到广泛适用。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出发,将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研究并细分为报应性损害赔偿和威慑性损害赔偿两种,并主张由一元选择模式转为二元选择模式,可以回应关于追求报应正义还是矫正正义的原点争论。而借鉴国外经验,并运用新比较经济学中的制度可能性边界模型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类型化进行阐释,能够说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直接、间接两种规制手段的依赖关系,进而形成审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的裁判逻辑,且实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7,(1):5-12
在诉诸于感官的"无形财产"、关注创造过程的"智力成果",以及关注创造结果的"知识产品"、"信息"、"符号"等统合知识产权客体的术语中,"知识产品"一词不仅体现了权利客体与权利本身在术语上的对应性,还强调了这类财产的非物质性和经济属性。作为一种在法律上有财产价值、有"构"无"质"的精神产品,知识产品既区别于包括自然力在内的有体物,又不同于作为客体的权利这类无体物。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时,宜采用有保留的纳入式:即将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共性规定于民法典总则之中,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共性规定于财产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中,并且在财产法总则中设定"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重点在于描述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财产权制度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知识产权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要对其所确认的独占权进行自我限制,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最终达到一种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7.
<正>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这种成文民法典就是学者们通常所说的"形式民法"。以法典形式出现的成文民法盛行于受自然法思潮影响的大陆法系各国,而在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国家则不存在。大陆法系各国在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上,有两种形式:一是Institutiones式,又称罗马式。另一种是Fandectae式,又名德意志式。罗马武由罗马法学家凯由斯(Gaius)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提出,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采这一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权取得法三编。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及日本旧民法,亦沿用这种形式。这种编制方式的缺陷很多,如缺少统率整部民法典的总则;同为财产法,而未区别性质全异的物权与债权;置人格,能力及亲属关系之规定于财产法中;继承只作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等等。德意志式是罗马法大全中《学说汇编》所采用的体例,后为德国学者胡果(Hugo)等人所完善。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采这一形式。它将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德意志式的优点是:设立总则以作为民法共同适用的纲要,区分物权与债仅、财产法与身份法,并将继承单列一编。然而,笔者认为,无论是罗马  相似文献   

8.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存在困难。主流研究的视角仅侧重于实体法层面,未能厘清损害赔偿数额的层次属性。借助于位阶理论,将实体法与诉讼法连结起来,可以从阶层逻辑的视角开辟出一条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新路径。我国知识产权法设置的法定赔偿制度,因缺乏诉讼法理论的运用而出现了问题。德国和日本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法的制度建构来解决此类难题。我国应当从诉讼法的视角,以适用要件进行规制,以具体效果予以完善,寻求重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的立法,就世界范围来看,基本存在“法典化”(可细分为在民法典中纳入知识产权篇和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两种情况)和“单行法”两种模式。严格说来,这两种模式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若要进行有意义的讨论,必须将其置于一定的语境之下。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和法学教育体制下,与单行法相比,法典化的选择具有一种比较优势。  相似文献   

10.
吴汉东 《北方法学》2010,4(4):157-160
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确定为“创新——将世界联系在一起”。我想从知识产权的视角对这一主题进行解读,谈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11.
关键设施规则已逐步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关键设施规则的逻辑结果就是要强制许可竞争者使用相关技术。通过简要梳理关键设施规则的起源、欧盟将关键设施规则延伸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进程,对欧盟关键设施规则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标准的变化,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率确定标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为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这一规则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12.
新技术的保护,新技术产品的流通与民商法重点的变更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郑成思 《知识产权》1999,9(6):11-17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相当长时间里(大约两到三个世纪),即农业经济与工业经济时代,民事法律的立法重点是有形财产法或物权法。而在今天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即知识经济时代,这个重点自然地转到了知识产权法。发达国家如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等国的《知识产权法典》,都可以供我们参考。当然,主要还得根据中国自己的实际,加强研究与立法。“知识经济”既然是与“工业经济”相对比而言的,那么它作为一种生产方式,主要是从生产力角度去定位的。如果它主要从生产关系角度定位,就不可能适用于世界各国的不同制度。事实上,当…  相似文献   

13.
论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实施的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保护和促进竞争是各国竞争法的基本宗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一般认为不受竞争法的规制。但是,知识产权这种垄断权往往会使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形成支配地位,或者在行使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从而限制了竞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竞争法应当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由于知识产权合法权利的存在和行使相互交织,知识产权对竞争促进和阻碍的双重作用,使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变得复杂。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知识经济时代,产生于工业时代的竞争法如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如何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的“度”?这是各国竞争法面临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专利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对知识产品资源进行最佳市场配置的法律制度。它通过授予知识产品创造者以专有权,或称为垄断权,来鼓励和刺激创新,同时也保障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从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将成为最重要的资源,其在财产法中的地位必将占住重要的地位。"知识  相似文献   

15.
视角是进行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视角中的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是法学方法中最基本的两种方法,然而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差别非常明显,这两种方法也分别代表了几大法学流派的观点,二者之间长期论战,各执一端。但是不能将二者绝然的分离,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可能独立的存在,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他们在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作用。  相似文献   

16.
英美法系财产法以法律所有权与衡平所有权并存的双重所有权制度为特征,大陆法系财产法则既强调对绝对单一所有权的维护,又同时演化出物权和债权分离的二元模式。本文一方面通过历史的梳理分析了其各自产生的历史过程,由此证明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通过功能比较的对照,分析了这两种在本质上都可概括为二重性的划分,对现代商业流转中非即时清结的交易关系实现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17.
万琦 《知识产权》2012,(3):80-85
在美国,强行性专利权用尽原则和任意性专利权用尽原则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支持.学者Epstein采用财产权转移理论来解释任意性专利权用尽原则,但是该理论会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在方法论意义上,人们对英美知识产权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时,还应当注重对英美财产法的关注.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平  周详 《知识产权》2003,13(4):34-38
在知识产权领域,传统民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有适用与不适用两个方面,这种“不适用”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的特点造成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这一重要特征,决定了与占有有关的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以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为一般,以适用于知识产权为例外。至于诉讼时效,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当然适用诉讼时效,而权利确认之诉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知识产权与物权同为绝对权和支配权,树立知识产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的理念,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王坤 《政法学刊》2008,25(2):81-84
所有权是大陆法财产权体系之核心,所有权的变迁伴随着财产法的历史发展。只有将所有权置于两大法系的不同的背景下,并从财产法发展的历史展开,才能准确认识并评价所有权在财产法中地位。  相似文献   

20.
(二)学术界对知识产权领域是否适用关键设施理论的争论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都是促进创新和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不过这两种立法在追求这一目标时选择了不同的途径,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那些可能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行为,来推动创新和增进社会总财富的, 而知识产权法则通过为新的有用的产品、更有效的方法和原创的作品确立有效的产权,来激励创新并进而促进社会总财富增加的。因此,是否会降低知识产权人的创新动机,就成为学术界对知识产权领域是否适用关键设施理论争论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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