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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犯使用欺骗的方法之所以能掩人耳目,以假乱真,使被害人"心甘情愿"地交出财物,与犯罪分子自身的心理条件和被害人的心理弱点密切相关。诈骗犯自身的心理条件和其对被害人心理弱点的巧妙利用,是诈骗犯罪得以实施的两个重要因素。经济诈骗犯的心理条件经济诈骗犯既有的心理条件作为诈骗犯罪的内在因素,主要表现为如下五个方面:1.诈骗犯的认识诈骗犯的认识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他们一般思维敏捷、反应快,善于观察他人的表情变化,善于想象和联想。第二,熟悉市场行情,了解经济法规,善于钻法律的空子。第三,自我评价过高,具有较强的冒险侥幸心理。第四,对社会心理现象比较熟悉。2.诈骗犯的情绪诈骗犯的情绪色彩不明显,也没有强烈的情绪表现。在行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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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名词,更多的是一个社会学上用语,凸显了通过现代通讯技术手段,如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对被害人远程、非接触式实施诈术,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社会现象.电信诈骗的多发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其中的诈取手段因具备新颖性、多变性、高危害性等特点,持续为媒体关注,并将这一类诈取行为统称为电信诈骗.然而,从刑法学角度,诈取财物仅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类型,而其犯罪类型仍需结合刑事法律规范和理论体系予以辨析.笔者通过对电信诈取行为的归纳,结合业已成熟的诈骗罪理论体系,以期厘清诈骗与盗窃之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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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诈骗罪中,嫌疑人支付给被害人的财物,在认定诈骗金额时是否应扣减,这直接影响诈骗罪的成立与否,也关系到被害人被骗财物的退赔或追缴额,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本文拟对诈骗罪中犯罪成本与诈骗金额的关系做一探讨,明确犯罪成本的扣减问题。一、犯罪成本的含义关于犯罪成本,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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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诈骗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争论虚假诉讼包括诉讼诈骗和诉讼欺诈等,本文着重讨论诉讼诈骗问题。诉讼诈骗,系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欺骗法院,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能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诉讼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与侵害的客体都不符合传统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被害人与受骗人具有同一性,且被害人系自愿地交付财物,而诉讼诈骗的对方是法院而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系慑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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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种特殊形态下抢劫罪的认定——兼探讨一种值得研究的犯罪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分析了行为人先行实施某种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处在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以及应被害人要求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使被害人处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行为人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和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自身处在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实施故意占有其财物行为的定性,并探讨了一种值得研究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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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发案率高、危害性大且犯罪类型多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均被认定为诈骗罪.行为客观事实是否被认定为诈骗,还需从刑法教义学立场进行检视,从被害人自我保护和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展开研究.被害人教义学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与法益保护存在着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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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犯罪成本是指为实施犯罪行为而消耗的物质、金钱、时间、精神乃至生命的总和。对于带有“诈骗成本”的诈骗行为,即行为人利用较小价值物品骗取较大甚至巨大价值财物的,在认定诈骗罪数额时所扣减的成本不应是全部犯罪成本,而仅扣减直接成本即可。在实际运用中,应从刑事政策、法益侵害性、被害人效用等方面,以原则性和个案性的双维角度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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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对盗窃罪与诈骗犯罪进行区分,除了根据被告人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外,关键是考量被害人是否具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其行为在性质上不是窃取,而是骗取,且系利用市场经济合同方式骗取财物,故与普通诈骗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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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经济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一切经济诈骗犯罪的活动方式,均是这一深层本质的外在表现。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审理经济诈骗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然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的内在的东西,确定行为人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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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既是一切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又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九国刑法(包括刑法典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刑法的决定等)规定的数百个罪名中,有不少犯罪是可以通过犯罪嫌疑入本入等的相应行为来减轻或减小其社会危害性和相应后果的,如投案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或财物、主动退赃等等。特别是退赃,对于减轻具有非法所得尤其以侵占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既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重要作用,是减少除受贿、赌博等个别罪外财产损失和该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途径。对于贪污、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以侵占财物为目的的犯罪之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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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认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形式."虚构主体"包括冒用合法主体或者真实个人的名义和假借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之名义等形式;"票据担保骗财"的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存在交叉情形;对"逃匿骗财"的认定不能陷入只要收受对方相关款物后逃跑的,一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误区."其他方法"必须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基本要求,且与四种法条巳列明的行为方式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非法占有目的"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问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应当以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最初骗取的财物数额认定."连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最后一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损失额,加上前几次犯罪人尚未还清的被害人损失额来认定.未完成形态下,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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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物品交易中,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构成表现为对诈骗标的物的明知是假与谎称是真两个要素的同时具备。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标准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欺骗程度的罪质要求。基于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基本逻辑构造,被害人行为对诈骗犯罪的构成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在具备自我保护条件仍予以放弃时,国家刑罚权对行为人有无发动之必要应慎重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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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当前,合同诈骗犯罪无论是在全部诈骗犯罪当中,还是在全部经济犯罪当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合同诈骗犯罪也是诈骗罪,当然也具有普通诈骗罪的特征;但这种诈骗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又有着经济犯罪的特征,而与自然经济条件下就已经存在的普通诈骗罪不完全相同。我们只有从普通诈骗罪的构成和经济犯罪的构成两个方面来分析合同诈骗犯罪,才能正确地把握住这种犯罪的特征。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合同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作为诈骗罪,它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经济犯罪,它是在商品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是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又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以供货合同中的诈骗犯罪为例,如果供货方在骗取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供给对方货物,这不仅使对方遭受财产上的损失,而且会使对方的生产因原料不足受到影响甚至停顿,或者使对方不能及时将商品投入市场。而由于商品交换在这一环节上出了问题,又会使社会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从而使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合同诈骗犯罪较普通诈骗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原因就在这里。如果诈骗行为从形式上是以合同为手段实施的,但实质上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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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诈骗、抢夺行为手段交织的共同犯罪案件的定性从寻找引致法益侵害紧迫性危险的行为是较为有效的途径,但同时也不能忽略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犯罪停止形态等方面的探讨,以及被害人主观认知因素在案件定性量刑上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侵财案件的作案手段是通过"诈骗"、"抢夺"手段相互交织、配合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目的。既然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既有"诈骗"又有"抢夺",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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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由于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受骗人与被害人往往并非同一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大多将其归属为“三角诈骗”或“三者间的诈骗”。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拾得他人遗失或遗忘在ATM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借记卡,然后利用有效卡号、密码,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如一并拾得的被害人的身份证)猜配借记卡密码等资料,通过ATM银行终端设备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案件。①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性,是审判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一、信用卡涵义的刑法解释19…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