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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18年1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了《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18]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设置岗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主要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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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30-31
甬人社发[2015]4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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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8)
正现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2号),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继续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我市相关人员和对象需加以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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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8)
<正>海府办[2014]1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计生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根据《中国计生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计生特殊家庭帮扶模式探索项目的通知》(国计生协函[2014]29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个部门联合下发的《海南省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和社会关怀实施方案》(琼人口[2014]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计生特殊家庭帮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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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函[2020]171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西乡至镇巴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20]1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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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17):2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渔业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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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5):65-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有关精神,为了规范物联网发展和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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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9)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14甬人社发[2019]76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4号)精神,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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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3):34-36
财农[2011]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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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5,(1):21
<正>黔府函[2014]248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遵义北环(檬梓桥至乐理段)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遵义北环(檬梓桥至乐理段)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海龙、乐理2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20年,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34年12月26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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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16):31-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