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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再审是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进行的再次审判。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并根据原审判决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在审判实践中提出了一些刑事诉讼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对这些问题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在司法界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就当前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中几个主要问题作些探讨。 刑事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 刑事再审案件的提起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  相似文献   

2.
刑事二审案件一经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或抗诉,其二审诉讼即告终结,各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即为结束。但对结束该诉讼程序的刑事裁定是何种性质的裁定,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很有探讨之价值,故以一己之见抛砖引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其中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准许同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案件(以下简称准予  相似文献   

3.
再审刑事抗诉案件的几个问题靷钰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通过提出抗诉进行审判监督的数量,正逐渐增加,但规范人民法院再审这类案件的规定却非常原则。因此,在再审刑事抗诉案件的具体操作问题上,抗诉机关的检察官,审判...  相似文献   

4.
第一审刑事裁定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它有书面裁定和口头裁定两种形式。口头裁定应当记入审判笔录,其效力与书面裁定相同。  相似文献   

5.
<正> 再审程序,亦即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裁定,下同)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再审刑事判决书,则是经过再审后所作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有的审判人员对再审刑事判决书所具有的特点认识不清,因而在制作再审判决书中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有必要加以探究。为论述方便起见,我们不妨先看一份再审刑事判决书。  相似文献   

6.
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中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案件,决定依法提出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又称提起再审。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它的主要功能是纠正错误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其性质是对生效的错误判决或裁定的一种补救措施。它是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方针在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体现,提起再审是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前提条件。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在理论上也研究探讨不够,许多问题急待研究和完善。本人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人民司法》编辑部: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请问:重新审判有无法定时限?若有,法定审判时限有多长?请解答。  相似文献   

8.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是一种有别于一审、二审程序的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纠正错误的审判救济程序。然而立法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鉴此,笔者根据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就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简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复查与再审从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有两个先后阶段,即复查阶段与再审阶段。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复查,是指接受…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其管辖法院是不确定的,既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实行的是多头管辖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再审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0.
民事案件再审程序是否与两审终审制矛盾,再审案件能否以调解方式结案,以及如何撤销原判的问题,当前在司法界存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笔者试就这些问题,谈一管之见。一、再审程序不同于一、二审程序,它与两审终审制不发生抵触。首先,一、二审都具有独立诉讼程序的结构要件。表现在:(1)均属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见,只有这些人(包括法人)才有权提起诉讼,并有可能引起一审、二审程序。(2)都有相应的审判组织行使审判  相似文献   

11.
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自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而适用的程序。从立法者的初衷来看,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为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调解书而适用的一种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一个前置阶段。但这种做法,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许多悖谬,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适用,故笔者建议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再次进行审理时依法应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称刑事再审程序。刑事诉讼法中再审程序的有关规定,是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重要依据,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有理解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89,(11)
198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笔者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刑事再审案件一般不宜公开审理。一再审刑事案件一般不宜公开审理,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从再审前提看,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主要是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主要是通过审查申诉、卷宗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讯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再审甚至具体的处理决定。也就是说,一经决定再审,尤其是公开审理,就对案件的处理有较为明确的意向。加之,由于信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民事再审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再审案件的审理也随之出现一些问题和争议。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如何解决,由于审判人员对民事再审程序(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的一些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再审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笔者想就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再审程序法律规定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1.关于再审程序是特殊的审判程序还是独立的审判程序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再审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因此在审理再审案件时不能完全套用一、二审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第二种观点认为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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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提级再审,是指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确需提起再审的,应由上级法院提审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拆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但在审判实践中,上级法院为了减轻或缓解再审案件的压力,基本上均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极少适用提审程序,有的案件即使适用提审程序也基本未作实体判决,而是裁定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16.
再审刑事裁判文书包括: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和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以及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和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6种样式。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是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判决,经提起再审程序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原判在认定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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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在贯彻落实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的“再审案件也要创造条件公开开庭审理”的要求中,取得了不少好的经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刑事再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前应否先行撤销原审判决和裁定,便是其中争论较多,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再审案件不宜先行撤销原裁判,主张以决定书或再审裁定书(不撤销原裁判)的形式开始再审。其理由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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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这是对驳回起诉在民事二审程序中适用条件的明确规定。然而,审判实践中却经常产生对该条款的不同理解,并对较易与之相混淆的驳回诉讼请求在适用上模棱两可、无所适从,以至产生适用不当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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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两种情形下行使“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权力,一是罪行事实方面的情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89条第二项)二是程序方面的情莆,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92条)。本文仅就前者的科学意义进行分析探讨。为便于叙述,把此种发回重审称作“事实因由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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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既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同级人民法院作为生效裁判的二审法院,根据抗诉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由自己提审,也可以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其理由是:1. 再审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程序,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如何再审,应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人民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2. 因为人民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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