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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师多点执业就是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注册从事诊疗业务。从法律角度说,医师多点执业与《执业医师法》并不矛盾。目前影响医师多点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在于医师是单位人而不是社会人。在推动医师多点执业上,政策的重点应当放在医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所需要的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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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审议通过,并由江泽民主席签署第5号主席令发布,从此,医师的执业活动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法律的保护。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以下规定:一、关于医师的权利医师的执业活动与患者的健康有密切的关系,涉及到患者的权利、疾病的转归、医疗的条件、医疗规章制度和医师的职责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有必要规范行医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同时也有必要规定医师的合法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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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制度改革是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执业医师进行科学划分并配置符合其特点的制度安排,将对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探索的执业医师的签约首诊制度、转诊分级医疗制度和多点执业制度产生积极影响。美、英、德等国的全科医生制度各具特色,其中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规则值得我国效仿。我国全科医生制度主要依靠国家政策推进,上海和深圳全科医生试点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全科医生制度"政策推进型"模式应当逐渐被"法制推进型"模式取代,完善《执业医师法》是我国全科医生制度法制化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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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公证行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公证发展面临着进一步规范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目前进一步规范公证活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公证执业信息化加强对公证执业过程的正规化建设是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的努力方向。其中,以推进公证执业信息化实现公证执业的透明化和可监督化是目前广大公证机构正在积极探索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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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自2009年实施以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于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各方而言,实施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和困境,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推动医师多点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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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5)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国家用立法形式规范医师行为,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这对建设一支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和高尚职业道德的医师队伍,保护人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部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的重要法律。医师行医,人命关天。严格管理医师队伍,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已受到全社会普遍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倡议制定执业医师法。经过十几年的努力,这部法律终于与广大人民群众见面了。一、制定执业医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国外一些国家的医师制度医师执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世界上一些国家如:日本、英国、德国、美国、韩国、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都先后制定了《医师法》、《医疗法》、《医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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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从事诊疗活动无论是单点执业还是多点执业都难免产生医患纠纷,甚至会出现需要赔偿的医疗损害。既往医师单点执业过程中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师多点执业后若仍采用这一赔偿模式则明显不利于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建议将医师个人购买医师责任保险作为"强制性"条款纳入到多点执业医师与另一医疗机构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通过医师责任保险化解异地执业时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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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四条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