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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3)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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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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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3)
第七届会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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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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