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不仅要求有伤害行为,而且还要求有伤害后果,即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不少令人难以容忍的施暴行为,只是由于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轻伤,而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很高,使得社会中暴力哲学的信奉者增多。我国刑法的这种规定,折射出我国刑法在犯罪圈的界定和刑法结构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刑法结构上的“厉而不严”。如果无法对一般施暴行为“齐之以刑”,行政处罚的轻微不仅无法“以罚压罪”,而且不利于国民规范意识的形成。日、韩刑法中有关“暴行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对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能否成立的问题,应将行为事实本身作为考察问题的基础。当只发生一个行为事实,则对该行为事实本身以及对该行为事实所作出的“应该”或“不应该”的价值评判,是不能构造出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的。即便是一个犯罪行为是由两个以上阶段性行为复合而成,即该犯罪行为是复合行为,如果复合行为中的阶段性行为在违反刑法规范的类型上即在刑法规范的违反性上具有“一致性”或“同质性”,则也难以构造出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引起了刑法规范分类的混乱,并在“重复评价”之中叠加着刑事责任。因此,无论从行为事实层面,还是从刑法规范乃至刑事责任层面,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都不可取。  相似文献   

3.
再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中的行为虽然含义不一,多种多样,但危害行为乃是刑法研究的行为之核心部分。这是因为“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①但是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科学地界定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  相似文献   

4.
刑法溯及力问题是我国刑法修订以后需要准确把握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在溯及力方面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从旧”,从旧是根本,“从轻”是补充,其立足点是坚持适用行为时法,是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运用必须考虑刑法适用上的整体性,是整体适用而不是部分适用;“行为时法”包括行为当时已经生效的所有刑法规范的总和;应当以法定刑作为处刑轻重的衡量标准;追诉时效也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相似文献   

5.
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的设置有两种可能的模式,即犯罪既遂模式和犯罪成立模式。在犯罪成立模式之下,面临着“多元”标准的难题,无从把握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限,且很难落实刑法总则所规定的未完成罪的从宽处罚原则。对“犯罪成立模式说”应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6.
“微软黑屏事件”引发了众多的社会思考,实质上这是一种滥用软件技术保护措施对于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损害行为,此种企业“私力救济”型非法制裁个人用户的行为在过去20年内屡次发生,微软公司的行为只是再一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的软件技术保护措施滥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由刑法对其进行评价。对于现行刑法体系下如何应对和制裁软件技术保护措施滥用行为,并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层面上来思考信息资料保护体系上的平等原则,进而思考将滥用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单独入罪化的可能性,有着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如何适用刑法溯及力的规定白山云我国新刑法溯及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和探讨的问题。一、如何掌握“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生效后,对新刑法生效前的行为,只要新刑法和原刑法(包括单行刑事法律及附属...  相似文献   

8.
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后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区分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刑法标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采用了医学和法律两个标准并存的法律条款,首先规定适用的行为主体是“精神病”人,这是医学条件;然后是法学要件,规定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体现了法律的高度严谨性、科学性。然,悄神病”的含义是什么?如何…  相似文献   

9.
“ 行为共同说”所宣扬的较之于“犯罪共同说”的一系列“比较优势”不仅是无以立足的,而且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有关共同犯罪的疑难问题,运用“犯罪共同说”是同样能够迎刃而解的。在此意义上,我们大可不必有悖于司法实践中的通行理解与做法而去倡导所谓的“行为共同说”。如果真的以“行为共同说”作为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依据,还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该风险大体上来自于两个方面:与相关的刑法理论存在着冲突、与我国的《刑法》规定存在着冲突。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体现的应当是“犯罪共同说”。  相似文献   

10.
刑法理论界存在肯定“黑客”行为价值的倾向,主要包括两类做法:一是部分肯定,即认为部分“黑客”行为是有益的、有价值的,应予以肯定和支持;二是完全否定“黑客”有害论,  相似文献   

11.
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需要刑法的有力规范。对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法律只对“销售伪劣商品”及“商业贿赂”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本文作者从分析刑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控范围入手,认为应把假冒商号、广告诈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诽谤、投标招标舞弊、妨碍商品流通、商业贿赂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立法模式,以及罪名、法定刑的具体设置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将信息网络传播与复制发行并列,经此修订,对“复制”行为的认定,应当坚持在物质载体上固定作品的要求,对“发行”的认定则应坚持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且“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包容,从而协调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消解司法实践中民事裁判和刑事裁判的冲突,维护法治体系统一。  相似文献   

13.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主观要件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民法中的合同欺诈,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以上不难看出,仅仅就字面含义而言,乍一看去二者非常相似,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更是“繁花乱人眼”,使人把握不清两者界限,这涉及到罪与非罪,是诈骗犯罪还是经济纠纷,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的问  相似文献   

14.
“陷害教唆”之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陷害教唆”行为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学者也鲜有论及。本文以为“陷害教唆”行为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 ,但“陷害教唆”行为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属于共犯的教唆之中。立法有必要对此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5.
夏娜  刘晓山 《人民检察》2023,(11):65-68
我国现阶段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行政法与刑法关联性保护具有司法解释立法化和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滞后于行政法保护的特征,存在对象范围不一、行为类型不全、主观要件限制以及处罚竞合等问题。为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建议统一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与刑法关联性保护的对象范围、扩展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删除刑法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限制要件以及协调刑事罚金与行政罚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无行为则无犯罪”——为一条刑法格言辩护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行为是刑法的基础,“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法律格言广为流传,表明行为对于犯罪成立的决定意义。然而,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行为的外延不断扩大,诸如持有、事态等都包括到犯罪中来。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理论上对行为概念提出了挑战,“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古训受到了质疑。本文拟在展开刑法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刑法格言进行理论上的辨护。  相似文献   

17.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分 《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如何区分绑架行为与非法拘禁行为.一直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相似文献   

18.
解悦 《法制与社会》2011,(18):249-250
《刑法修正案(六)》将原刑法中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修改为“生产,作业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忽略了第三产业和多人聚集的较大型活动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建议修改为“在生产,经营,非经营性群众活动”。另外《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虽然新增加了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但其缺乏对“迟报”行为的定罪处罚,存在立法上的漏洞,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杨涛 《法治与社会》2008,(12):18-19
8月25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20.
韩铮 《法制与社会》2012,(3):244+247
近年来,商业银行高息揽储的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竞争秩序。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来看,商业银行高息揽储的行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难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定罪,无法达到刑法预防与惩罚犯罪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很少以此罪名对商业银行高息揽储行为加以处罚。所以,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制定“商业银行高息揽储罪”并纳入到我国刑法典,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