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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贸易关系的首要法律。海商法的性质,虽然是个陈词滥调的问题,但又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要理解海商法的性质先要知道海商法的根本属性,也就是海商法所具有的基本特点。海商法深受商业、经济,科技、社会、文化演进及人类多样型态利用海洋之影响,理论研究应结合新世纪海商法实践的发展。本文提出海商法不是国际法,而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海商法不是民商法的特别法,而是具有民商法性的海上贸易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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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是指调整特定海上商业运输关系及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国际性、应用性和专业性等特点.当前在海商法的教学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使海商法的教学效果不够明显.本文从阐述海商法课程的特点入手,从提高海商法教学过程中的互动性,以及加强海商法理论与实际教学的结合等方面,探讨了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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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海商法概论教学目的:1.了解海商法的对象、性质和作用。2.了解海商法的渊源和海商法的冲突与国际统一活动。学习重点:海商法是调整船舶及其所有人和其他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有关船舶航行、营运管理方面的法规均属海商法的范畴。海商法是以民法、经济法为基础的国内法,是民法、经济法的特别法。由于它主要是规范国际海运中的法律关系,因此,国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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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是长期以来法学界认识上的重大误区。海商法有不同于民法的独立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轨迹,而且海商法与民法从法律属性、表现形式、立法体系、规范内容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方面都迥然相异。这一认识上的错误也导致诸多危害后果:民法的伦理性抑制海商法的效益性;民法的地域性消解海商法的统一性;民法的私法性限缩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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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以民法补充海商法”的原则成为国内学者和实务界解决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法律冲突、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立法漏洞的惯用思维;然而,这一原则的模糊性导致对以民法补充海商法的单位是事项还是要素产生争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具体条文出发,通过法律解释得出民法补充海商法的单位是事项而非要素的初步结论;进而结合海商法的外来性和海上责任的独立性进行理论分析,对以上初步结论进行进一步印证;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海商法研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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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是商品交换和航海贸易共同作用的产物。它兴起于中世纪。至近代,海商法在欧美各国得到重大发展,极大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形成和海外贸易及其市场的拓展。到本世纪后,海商法日益趋向国际化。海商法不是我国固有法律。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无论是以德、日海商法为蓝本的宣统元年的《海船法》(草稿)、北洋政府的《海船法案》,还是国民党政府的1931年《海商法》,均难能有真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1952年成立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1963年,委员会完成了海商法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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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海商法,除了必须要了解其他主要国家的海商法之外,还需要深入研究为现代海商法提供框架结构的国际海商法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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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修订《海商法》需要厘清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并以《海商法》第一章总则为切入点,重点讨论海商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及性质,希望能够促进和激发中国海商法界就海商法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与讨论,为将来修订《海商法》提供更多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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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修改应重视民商法基本理念的指导价值,借鉴最新民商事立法的成果,克服海商法自体性的缺陷,协调《海商法》与民商基本法相关制度的设置,在民商法体系内形成一个概念协调、逻辑自洽、制度和谐的有机法律整体,以实现水上货物运输制度的统一、船货双方权利义务的衡平、海运单证制度以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在完善《海商法》特有制度的同时,兼顾国际化,坚持本土化的基本原则,使《海商法》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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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准确界定是该法修改成功的基础之一。《海商法》第1条关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规范表述,但该表述存在概念指称不清、外延过于宽泛或不确定、主体缺失与规定错位及调整对象与调整目标之间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等问题。关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学理解释观点纷呈,但均过于表面化,未能反思立法不当问题。通过对《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依据的分析,指出应当依据实践诉求、空间要素、主体法律地位及体系性诉求,将《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及因船舶运输、船舶停泊、船舶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与之有关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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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2年11月7日通过、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海商法。《海商法》由15章共278条组成,是当时我国法律中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该法从1953年开始起草,跨越了近40年时间,但中间中断了20年。它凝聚了新中国三代海商法专家的努力。《海商法》实施9年来,对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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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航运业和国际国内相关立法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自身不足的角度出发,分析修改《海商法》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海事诉讼与仲裁实践经验以及成体系性的司法解释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可能性,而《鹿特丹规则》的出台更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时机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