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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女要求房屋析产裘某与裘老汉夫妇原本是养父母与养女关系,双方去年解除收养关系。今年,裘某为了动迁房屋,又将曾经的养父母告上了法庭。原来,在双方未解除收养关系前,某置业公司对三人的一套房屋进行拆迁。考虑到裘某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且已婚,动迁公司便对裘某以多一人的份额进行安置,提供了两套安置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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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然而,解除了收养关系,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大的养父母,在怎样的法律条件下,才可能讨要抚养费?还有,当养父母年老体迈、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时,因为解除了收养关系,还能要求没有"任何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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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然而,解除了收养关系,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大的养父母,在怎样的法律条件下,才可能讨要抚养费?当养父母年老体迈、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时,因为解除了收养关系,还能要求没有"任何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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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福建省平潭县二十岁的在校大三学生小刚,向平潭县法院诉请解除与养父母二十年的收养关系。法院对此进行了民事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小刚于2005年前付给养父母一家1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一时间人们反响强烈。法律与亲情,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性的交织碰撞冲击着人们的心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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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福建省平潭县20岁的在 校大学生小刚,向平潭县法院诉请解除 与养父母2D年的收养关系。法院对此 进行了民事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小刚于2005年前付给 养父母一家1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 此事在当地一时间反响强烈,法律与亲 情,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性的交织碰 撞冲击着人们的心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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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谈对《收养法》第25条的法律思考祁建忠某男(甲)与某女(乙)结婚,婚后由于某乙不能生育,故依法收养弃婴女孩1名。某医院为送养人,甲乙夫妇为收养人,办理了收养公证。将养女抚养到8岁时,某甲和某乙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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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何确定原告?刘吉龙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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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4日,西北工业大学退休干部孙A、吴A夫妇来到我处申请办理收养公证。经查孙A、吴A夫妇终生未育且孙A体弱多病。1989年初,孙A在西工大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得到该院护士崔A的悉心照顾,在此期间崔A与孙A、吴A夫妇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双方均有建立收养关系的愿望。1990年初,崔A的父母崔B、吴B特地从岚皋县来到西安同孙A、吴A夫妇商议,并经崔A同意后决定送养崔A为孙A、吴A的养女。之后崔A即搬人孙家与孙A、吴A夫妇共同生活,相互以父母女儿相称,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我处公证员经审查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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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爱人从出生就被他人收养,今年三十一岁,由于和养父母关系恶化,意欲解除收养关系,恢复同生父母的关系。现在我爱人与养父母同住于哈尔滨,她的生父母住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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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证处受理了这样一件遗嘱公证。立遗嘱人A与已去世的妻子有一亲生女儿和一养子B。1990年A夫妇与B合资购买了四间房屋。后A夫妇与B因家庭矛盾干1993年3月以解除收养暨房屋确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妻死亡,未留遗嘱。同年10月,此案审理终结,法院判决为;解除A、B之间的收养关系,四间房屋中的东边两间归A所有,西边两间归B所有。1994年4月,A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屋给养子B继承,并要求公证。对此公证事项,有这样几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可以办理。具体做法是:①依据法院判决,按当事人意愿出具公证书。②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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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25岁的张虹因家庭出现变故,无奈将年幼的女儿江枫送给他人抚养;骨肉分离40余年后再次相聚,母女之间却难以挽回昔日的亲情。矛盾越积越深终于爆发,89岁的张虹一怒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2011年12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枫与养父母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成立,与生母张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解除,一审判决驳回了张虹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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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的一天骄阳似火.被收养人许岩与其生父母即送养人张有力夫妇满身是汗地来到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申请为发生在七十年代自己被许长久夫妇收养的事实办理收养公证。被收养人称其两岁起被收养人收养并以祖孙相称.因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以前,所以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和公证手续。现因收养人许长久夫妇已去世多年.遗有房屋一套.但因苦于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无法继承房产。现申请人为确立被收养人身份继而享有继承权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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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九八二年《法学杂志》第六期刊登的《这个孩子判归谁(这种提法不妥,应改为归谁抚养)才合适》一文后,我认为这个孩子应判归小红抚养。一、小孩与老夫妇的收养关系是不合法的。收养,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生父母或监护人和养父母双方目愿,并达成收养协议;二是须办理合法手续。然而,小田不仅事先未征得小红的同意,把小孩偷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