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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有一句老话:宁拆十座 庙,不毁一门亲。但是,为了领取 一笔不菲的拆迁费,北京市的不 少夫妻动起了离婚的念头,并且 趋之若鹜,很快形成一 股热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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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内容截然相反的离婚协议,第一份约定了财产的分割,第二份又约定了"无财产分割",对"无财产分割"的理解,双方产生了歧义.那么,"无财产分割",是认可了第一份协议之外的再无财产分割,还是对第一份协议完全否定的本来就无财产分割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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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立下了死亡约定的内容,后一方因病死亡,却给生者留下一个法律问题,离婚时的生死约定是否有效,法院该如何裁决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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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会议开幕前夕的3月3日,一些政协委员在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时,把西方民主评论了一番,说“选票式”民主会产生“民主暴政”,“西方民主的本质之一就是没钱就别想民主”。西方民主到底是什么?似乎应该再探讨一下。笔者认为,无论从纯学术观点或现实政治需要出发,应该对它有个客观的科学分析。西方民主的首要内容当然是选举,这种选举就是凡合格公民都有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权,即通常所说的普选。任何政府只有经过人民普选产生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选举本身意味着政府必须随时接受人民监督和罢免。选举的根本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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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面语和人们的言谈中,"三教九流"都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词,用来泛指社会上各式各样的人,也泛指江湖上各种职业.那么,"三教"、"九流"究竟指的是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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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后,他们要离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揭”方式购置商品房、汽车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近两年来已在社会上迅速普及。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这种新型的财产流通方式已被千万个家庭广为接受,成为不少家庭成员购置大件财产的主要方式。但是,在婚姻纠纷中,出现“按揭”问题该如何处理,法院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不断地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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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离婚案件中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对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合法债权的人。由于婚姻双方离婚的法律事实,将会使其债权的实现发生重大影响,有的甚至导致其债权难以得到顺利实现。因此,正确地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依法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秩序意义重大。下面,笔者就正确认识保护离婚案件中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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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婚姻危机,是当机立断家庭解体,还是一妒忌再忍生活继续?为减少草率离婚、缓冲婚姻矛盾."试离婚'现象近年来在争议声中频频出现.它能否成为挽救婚姻的神药良方?又如何从程序上进免草率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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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署名"究竟作何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了八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八种情形规定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这里的“制作”和“出售”属于普通的事实行为,一般不会产生歧义。“作品”的含义虽然比较复杂,但《著作权法》第三条已对它作出明确界定,即包括以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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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婚前按揭房产"没有明确规定,在法院的实践工作中出现了相应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寻求了解决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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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理由是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由于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专家们基本同意将其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这一建议已在试拟稿中表现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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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哲学诠释学上的一个术语,意指语言所记载的信息与作者原意相分离的一种客观知识的载体.法院的裁判文书正是一种"本文"。通过对法院裁判文书地解读,可以获得一些与相对客观的知识。笔者选取了诉讼离婚的法院裁判文书作为研究的材料,通过对裁判文书所记载信息的分类、整理与统计,分析了当代中国诉讼离婚的一些社会特征,指出了诉讼离婚制度的若干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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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身故家中,法院公告引来权利人空巢老人顾晓萍(1958年1月4日生)生前无子女,丈夫于1998年12月9日因交通事故去世,之后她开始了独居生活.其间,顾晓萍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相继过世.2018年8月11日,顾晓萍在家中被发现已经死亡,群众报案后经公安机关法医现场勘查诊断,确定其死亡原因为疾病.因顾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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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最早把“无理由退货”写进地方法规的辽宁,最近通过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将原有的“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删去了。议论随之而起。“无理由退货”“成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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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杨镇法庭调解"离家四年被离婚,千里归来分财产"两案,均以调解结案。李女士离家出走4年,归来后发现法院已经过公告送达判决她与丈夫离婚。李女士眼看着夫妻关系无法挽回,就将丈夫及其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得自己应得的财产。经宋法官的耐心调解,李女士的前夫朱先生现场给付了李女士的婚前财产:4套被褥。同时约定由朱先生给付李女士人民币7000元。双方再无财产纠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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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法关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规定得不够全面。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若双方就股权分割达不成协议,则应由法院判定暂时按比例分配,然后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程序。离婚时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个公司股权,若协商分割不成,则双方均分二人的股权总额。离婚时"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要考虑到公司分立或变更为一人公司的法定程序和限制条件。离婚时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要注意一人公司债务的推定连带性,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