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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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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永健 《中外法学》2020,(3):720-742
使用霍菲尔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的术语能够提出一套完整了解物权法律结构的概念体系。物权不是人与物的法律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上关系所生的广义权利,包括claim(请求权)、privilege(自由)、power(权力)、immunity(豁免)四种类型,统称为物上广义权利。四种物上广义权利都有各自对应的物上广义义务。意定合同关系与意定物上关系的关键差异在于,后者会对世自动产生物权人和世界全部第三人的法定物上关系,其内容为排他;对世、排他是意定物上关系的必要特征。德国概念体系将物权定性为人和物之关系,与民法的法律关系、债权物权化概念无法接轨。其一方面将物权客体定性为有体物,另一方面又将权利质权定性为物权,自相矛盾。建构于霍菲尔德理论之上的物权概念体系更清楚、一贯。  相似文献   

2.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总结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公司董事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因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该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32条规定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时,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立法结构与域外立法例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该守法合规,其责任性质是一种特别侵权责任,该责任是因董事违反保护性法律法规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一解释将合同法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合同效力和侵权法上违反保护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效力统一起来。我国相关规则体系的构建与域外做法相比有较大创新。  相似文献   

3.
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论的逻辑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霍菲尔德,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以对法律概念进行逻辑分析而闻名于世。他认为,法律中最基本的概念“权利”和“义务”至少可以分析为下面8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即权利、无权利、特权、义务、权力、无权力、豁免和责任。霍菲尔德的分析不仅得到了学术界的肯定,而且对美国财产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学者对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论有一些介绍,与其他的介绍性文章不同之处在于:本文用逻辑的方法对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揭示了这八个概念的具体含义。  相似文献   

4.
董坤 《中外法学》2024,(2):407-426
运用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对辩护律师保密权进行分析,保密权的性质为豁免权,而非特权,保密权与保密义务之间并非简单的平行共生关系,而是先后派生关系。委托人向律师主张保密请求权,律师承担保密义务,先形成“委托人—律师”法律关系,后派生“律师—国家机关”法律关系。国家机关开展调查取证无权力改变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律师拥有举报作证豁免权,即保密权。真正决定案情信息是否保密的权利主体是委托人,而非辩护律师。保密权的理论溯源是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人拥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获得律师帮助以及一般人格权之保护等宪法性权利。在对保密权的性质和理论溯源作出教义化处理后,应回归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语境,对保密权的适用前提、构成要件以及例外情形等进行教义化的语词解释和体系构建,就发现的问题,如律师保密与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条款的冲突、律师泄密与刑法追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失等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本文以案例为线索,在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理论剖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义务的交错与厘定。在理论上,我们能清晰地把作为侵权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法中的合同义务加以区分。在现实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确还游移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但从其定位出发,将安全保障义务纳入侵权责任更合理。  相似文献   

6.
分析法学对行为概念的重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民法学、刑法学及行政法学领域对行为概念的研究 ,为整个法学对行为概念体系的原理性构建提出了要求。分析法学 ,尤其是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元形式的分析框架 ,提供了在法理学层面上构建行为概念体系的一种思路。按这一思路 ,行为概念有四种元形式 :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它们与霍菲尔德提出的四种权利概念元形式一起构成八个法律基本元素 ,共同体现了法律的逻辑推理结构  相似文献   

7.
王美程  霍杰 《法制与社会》2011,(34):267-267
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的重要概念。目前,我国对注意义务的研究还处在初始阶段,因此本文试对在我国侵权法中确立注意义务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提出一些看法,简要分析了在我国侵权法中确立注意义务的必然趋势,并在最后对注意义务在我国侵权法中之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8.
廖焕国 《时代法学》2007,5(1):87-93
注意义务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通过判例经年累积而稳步扩展,打上了相对性的烙印。它以维护社会必要交易安全秩序为基础,是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所必需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在该种情景中应采取的合理防免措施。它可规范不作为,调控过失侵权的范围和限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安全保障和补充责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实践意义,解决了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但就其相互间关系的现行制度设计,是否能真正实现既能规范、促进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履行安保职责,又能较好地平衡各侵权当事人利益,同时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值得探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补充责任制度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及法律价值,补充责任理论及法律价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与补充侵权责任的关系,补充责任法律适用特征等方面进行探析论证。  相似文献   

10.
杨育正 《政法学刊》2008,25(3):90-93
民法通则规定的各种侵权责任形式之间种属不清,且人为地将制裁与责任分立,又采用列举的方式,不可能穷尽全部的侵权责任形式,导致侵权法适用的困难,主要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适用的范围因为责任保险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受到了很大的制约,使得侵权法预防损害的功能难以充分实现。在侵权法立法时,应当从补偿、惩戒、制裁、遏制四个层面来整合传统侵权责任形式,重构四位一体的侵权责任形式体系。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编者按: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期撷取了复旦本学法学院等单位的部分专家学者探讨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原理和立法模式的若干文章,以供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参考.  相似文献   

12.
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其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不仅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的信赖利益的侵害,而且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固有利益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13.
现代过错侵权理论认为,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真正根据是过错即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侵权民事义务逐渐成为侵权责任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学者虽然极其看重侵权民事义务的地位,但对民事义务理论尚未作详细研究,使得其概念比较模糊、体系比较混乱。本文着重分析了侵权民事义务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在对三者的概念、本质等逐一分析的基础上再加以相互比较,区分了三种义务的不同作用及功能,并对我国侵权民事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构造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4.
我国侵权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补充责任形态具有制度优势。应该将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发展为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吸取美国法上故意侵权预防义务制度在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选择上因最终责任份额分担困境进退两难的教训,采用瑞士法上顺位责任制度的立法技术,将违反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的责任明确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全面确立补充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外来人员伤害的,首先由侵权人对学生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但是找不到侵权人、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侵权人不能完全赔偿,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义务。但是这种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事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本文以补充责任为视角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进行解读,并对"相应的补充责任"进行界定,希望对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个人用工责任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相关规定存在竞合和冲突。诸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何在?提供劳务者自身受损害的责任如何分担?以及与该法条相关的部分问题在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些都给现阶段司法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本文运用了法律解释的方法,以期对《侵权责任法》个人用工责任相关问题的适用进行有益的分析和探索。  相似文献   

17.
工作场所性骚扰是一种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侵犯人格权的侵权行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由工作场所性骚扰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开始浮出水面并为公众及法律界人士所关注.但目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仍然局限于性骚扰行为人本人来承担,其使用人以其所负有的安全关照义务为前提而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的使用人责任尚未被立法所确认,如此不利于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因此,在使用人责任中宜增加以安全关照义务为前提的由使用人向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受害人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猥亵概念的争议性与关于强制猥亵罪保护法益的认识不一有关。作为通说的“性自主权说”以及作为有力说的“性羞耻感说”“人格尊严说”都有缺陷。性自主权其实是针对“性”的法益处分权,作为一种权利附属于性法益。性羞耻感是一种主观感受,虽然确实存在但难以衡量。人格尊严虽为宪法所规定,却失之抽象。从人类历史和社会文化中的性禁忌现象出发,可以确定强制猥亵罪的客体是个体的性法益。性作为一种法益是指个体基于双方自主的性行为所获得的肉体的释放与精神的愉悦。对性法益的侵害,实际上侵犯了被害人对自身性利益的使用权以及防范他人滥用其性利益的防御权。是否成立强制猥亵罪,应以是否侵害被害人身体的性私密领域为标准,性私密领域的判断要求被侵犯的身体部位具有客观和高度的性意义。在区分猥亵犯罪行为、猥亵违法行为以及狭义的性骚扰时,不仅要考虑违法性的程度,还要考虑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及其规范保护目的。  相似文献   

19.
20.
郑倩 《法制与社会》2013,(12):275-276
当今社会,经济水平日益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逐步的提高,由于人们社会交往的逐渐增多,在交往场所中发生的侵权事件也增多。由于我国之前法律对于公共场所的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类案件的发生,使得实践中法官的案件的判断无所依据,于是这一问题开始引起学者们的关注与研究。2009年12月颁布了《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这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进行了规定,但从法律制度层面看,还存有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主要是通过对这条法规当中的存在问题的探讨就其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并进一步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与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来提出一些完善之法,希望能够对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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