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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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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强化环境法规制具有必需性和迫切性。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普遍存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客观情况,而我国海外投资实行长期开发新模式,出于提升我国环境保护形象和防范环境风险引发经济风险等目的,都亟待强化环境法规制。绿色一带一路要求我国走出去的企业接受东道国环境法的规制,同时自觉对接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当前我国涉外环境立法严重不足,对走出去的企业缺乏环境监管;司法机关受管辖权限制难以发挥职能作用;企业因守法意识淡漠而易引发诸多环境纠纷。我国应当坚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走出去的企业从环境立法、环境行政监管、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指导监督;将司法机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与建立健全国际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高效解决建设一带一路进程中的各类环境纠纷,依法保障建设一带一路目标的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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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一带一路倡议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等战略思维,将有力促进中欧贸易伙伴关系。中欧班列是畅通新丝绸之路、加强中欧合作的重要载体,但因其时空跨度大及相关国家运输法体系适用不同、通关手续烦琐、费用过高、轨距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在实际建设中存在困境。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合理运用过境自由条约、在实践中主导和引导形成运输惯例及规则、推动签订双边和多边国际运输协定、建立健全国际运输规则磋商协调机制等系列设想。  相似文献   

4.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面临挑战和"一带一路"倡议方兴未艾的复杂国际背景下,中国企业面临发展机遇与人权相关风险的双重挑战。国际工商业与人权议程尤其是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蕴含着丰富的企业人权责任。我国可从政府与企业两个层面采取应对措施。在政府层面,可以制定并执行相关法律与政策;制定工作指引,建立监管体系;制定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在企业层面,应当把尊重人权原则纳入公司治理;主动发布人权履责报告,加强对话与合作。  相似文献   

5.
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是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也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中国与中亚国家间的能源合作、保障新形势下中国的能源安全。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双边协定、区域安排和以《能源宪章条约》为核心的多边条约。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还应遵守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合作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保障中国—中亚油气管道稳定运行、加快推进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D线建设,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和推动中国—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政策的对接等。进一步推动建设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加强机制建设以及增强合作法律文件的“硬”性因素,是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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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国际法学70年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初步形成、萎缩萧条、恢复发展和积极有为四个阶段。70年来新中国国际法学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承认与继承、和平解决争端、"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方面对现代国际法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新中国国际法学存在对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系统总结有待加强、对国际立法和国际司法活动参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为中国对外政策或外交实践提供前瞻性支撑的理论尚显不足、具有世界性影响的国际法论著尚不多见等问题。在中国国际法学未来的发展进程中,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将更加受重视,国际法的理论创新将进一步加强,增强国际法发展的中国话语权将成为中国国际法学者日益重要的使命。  相似文献   

7.
清晨的一缕阳光掠过云岭大地,悬挂在国门口岸上的国徽耀眼夺目。国门口岸下,几名民警迎着朝阳缓缓打开了口岸闸门;验证大厅里,整齐列队的民警手提验讫章精气十足地走上了验证台,开启了一天的验证通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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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鸣 《法学杂志》2016,(1):11-17
“一带一路”作为国际经贸交往与合作的构想,必然与国际法发生密切关系,“一带一路”肯定将是国际法学界研究的对象.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有四个目的,即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国际法的深入研究,推动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构建,带动国际法交叉学科发展.从国际法角度开展“一带一路”研究的方法由两条路径合二为一构成,一条是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相结合的路径,另一条是国际法作为一个过程的路径.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有六个重点领域,即国际法基本原则、海洋秩序、国际经济法、保护中国海外利益、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和网络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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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发迹于中国,东面连至亚太经济圈,西面接至欧洲经济圈,贯通南亚、东南亚、中亚、西亚乃至欧洲部分区域,将构筑新一轮对外开放的“一体两翼”,可以说是世界上跨度最长的经济大走廊.昆明在历史上就是中国通往东南亚和南亚的主要通道.现在的昆明也为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做好了准备.昆明有着接受产业转移的外部优势.同时,借助昆明的区位优势、交通枢纽、经济基础、中印缅孟经济带走廊、南博会等,昆明通过大通道建设推动能源合作与经贸合作、旅游文化交流提高文化对外开放水平.  相似文献   

12.
李菊丹 《法学杂志》2018,(12):97-108
鉴于保加利亚在"一带一路"经济圈上的特殊地位,论文以比较视角分析了保加利亚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国的差别,认为两国在著作权领域主要是权利内容的不同,专利和商标领域体现为申请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的差异,动植物品种与生物技术发明保护表现为保护水平的区别。不同产业的中国企业进入保加利亚从事商贸活动,需有针对性地关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建议文化创意型企业重在考虑著作权内容及其保护期限,一般工商业企业应重视专利和商标的申请程序及司法救济,农业或农业加工企业应关注动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3.
《政法学刊》2017,(4):107-114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中,新加坡在地缘政治、经贸文化等方面具有咽喉要道与连线枢纽的重要战略意义。在一带一路共建推动的过程中,我国与新加坡之间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国别性的法律冲突问题在所难免。这需要比较两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沿革、异同及其发展趋势,协调两国的法律冲突并构建区域法制协调合作机制,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提供法律资源保障。  相似文献   

14.
构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网络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措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存在着碎片化、自由化程度低、覆盖面窄等问题.构建统筹和协调的“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网络面临着与重要经济体的利益分歧、高门槛的贸易壁垒、区域内法制和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诸多挑战.我国需要坚持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核心目标,遵循主权和互信共赢的合作原则进行宏观层面的布局,推进高水平贸易协定谈判、设计协定范式,加强区域内外重要经贸安排的对接、协调和互动等.  相似文献   

15.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已成为当前指导中国开展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指针和发展方向。而一带一路建设正是这一话语生成的重要实践场所。从其发展演变来看,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实践不仅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规则意识、安全意识以及公平公正意识,而且亦形成了反制、竞争与合作的具体实践路径。更为重要的是,在全球治理上,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都揭示出新的国际法命题。因此,未来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实践应紧密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涉外法治战略布局,形成强有力的涉外法治保障体系,以期促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重塑国际法治新秩序。  相似文献   

16.
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方法.当前“一带一路”建设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法律冲突问题、区域经济合作问题、生态及环境保护问题、民间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之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国内相关立法之衔接与修改问题.为此,一方面,应通过制定相关行动计划、建立协商谈判和决策协调机制、确立共同行为规则等来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宏观问题;另一方面,以解决相应微观问题为目的,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冲突协调机制、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法治保障机制、生态及环境保护中的法治合作机制、民间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地位之确立、推进国内相关立法的完善修改等方面予以法治化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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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作为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最终必须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之上,只有以制度作支撑,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倡议的最终实现和长期稳定的发展。国际合作机制的建设和创新是“一带一路”制度建设和推进“一带一路”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的需要。随着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国际合作机制的“融入型”范式已经显得不适应,必然需要向“内生型”转变,从“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需求出发,构建新的国际合作机制。为此,需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实现国内法律制度建设与国际法律制度完善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提升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需求转化为国际制度和将国际制度转换为高质量发展动力的“内化”能力,加快“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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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广西检察机关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立足国情区情,在维护稳定、促进公正、保障开放、服务发展等方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为"一带一路"建设贡献智慧与力量。为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水平,广西检察机关须在立足职责定位,夯实"一带一路"建设国际法治基础;深化检察机关跨区域合作,增强服务保障效果;建立健全相关协商工作机制,增强执法司法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长效机制;延伸检察职能,强化检察服务;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坚强人才保障等方面持续发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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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企业的同一笔所得被重复征税、未能在东道国享受本应该享受的税收待遇或税收优惠,存在受到税收歧视或者不公平待遇等多种税收风险,以及在投资过程中与当地税务机关发生的税务争议如何解决等问题。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时,要注意了解投资东道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内容,主动利用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协定优惠安排,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和成本。在与投资东道国发生税务争议时,要注意向我国税务主管当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寻求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齐鹏 《法学评论》2022,(6):165-179
数据流动已成各国竞相争夺的重要生产要素资源。为促使“十四五”时期“一带一路”命运共同体更具活力,倡议发起者有必要在考察分析沿线各国跨境数据传输规制目的指向基础上,理性剖析当前域外监管法律规范及潜在不足,从跨境数据传输的国际协作、立法规制、执行完善、评估监督、行业自律等方面作出回应和变革:在跨境数据传输实施前,选适多边、双边合作形式,培育中国主导的“一带一路”数字世贸组织,建立“东数西存”存储中心,加强既有国际组织沟通交流;在数据流动准备阶段,以柔性治理“软法”合作为基础,完善“硬法”规制,构建数据合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数据传输中,督促各国设置级别业务对应的执法机构,形成多元主体执法队伍;在数据跨境传输中后端,差别化规范目的评估,对数据全程流转嵌入监督问责机制;在数据传输末端,建立第三方数据行业保护认证机构,细化自律标准,将数据传输保护理念融入企业管理之中,形塑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带一路”跨境数据传输共治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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