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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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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璐 《法制与社会》2013,(1):274-275
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加以明确规定,但是,其制度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上,尤其是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责任形态的界分,仍然不够完善,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本文首先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出发,确定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则原则及其构成要件,明确其规则原则的构成要件对于责任承担的大小和原因力的界定的意义;然后在此理论基础之上,讨论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保障义务人直接侵权和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问题。通过比较各家学说,坚持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并平衡各方利益的价值标准上,提出自己关于责任形态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民事法益是实体权利外应受法律保护的一类利益,对民事法益的保护,各国及各部门法采取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权益区分和不区分两种保护态度。本文探讨民事法益与权利的混同保护,从合同法、侵权法的部门法横向比较,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比较方面,析别混同保护的优势及不足,并讨论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不区别保护权益的立法政策。  相似文献   

3.
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刑法中,法益保护前置化的主要体现是抽象危险犯的扩张。一方面,应当肯定这种扩张处罚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应当限制处罚的界限。中国刑法应当吸纳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合理内核,采取渐进式的改革路径,扭转立法上极端的"后置化"倾向,以应对日益增多的风险。  相似文献   

4.
以民事义务约束数字关系将面临主体、权利、归责等方面的现实困境,道德义务具有敏捷治理、结构开放的一般特点,可以弥补民事义务的不足,二者协同约束数字关系实有必要。通过“原则-规则”路径,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愿望的道德义务皆可以经由解释或漏洞补充入法,与民事义务协同约束数字关系。在协同效果方面,民事义务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限定明确的构成要件,违反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还可以协助判定法律行为效力、侵权责任承担;履行或不履行愿望的道德义务后将受有法律义务约束,比如基于道德义务的非债清偿不成立不当得利,不履行不真正义务将自行负担权利减损。由此,道德义务与民事义务实现了功能互补,规范且灵活地协同约束数字关系。  相似文献   

5.
6.
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投入的财产性犯罪成本,通常被认为不属于法益损失,故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法益的主客观属性决定了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存在互相补充和修正的可能,被害人法益受损不应片面关注被告人危害行为的数额,也应兼顾被害人的转化收益并从损害结果中扣除,从而使犯罪成本的间接扣除具备了正当性逻辑.法益衡平须具备位阶要件、意图要件和效用要件.在一定条件下应赋予被害人法益选择权,使法益衡平具备了认定犯罪事实和恢复受损利益的双重功能;在恢复性司法品格下探索法益衡平的适用路径及其与刑事和解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7.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定位为一种救济法,其基本架构与体系应依如下思路进行建构:应采取多元归责原则,将过错责任作为一般条款,将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进行类型化分解;采"过错吸收违法"的观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由损害、过错与因果关系三要件组成;绝对权请求权不应全部纳入侵权责任法中,而应将它们分置于民法典的相应部分。另外,损害赔偿制度也应在救济法的思维下进行体系建构。  相似文献   

8.
私法原则、规则的二元结构与法益的侵权法保护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白飞鹏  李红 《现代法学》2002,24(2):55-58
私法是由原则与规则组成的。侵权法对法益的保护途径有如下两种 :1.通过规则实现法益保护即以保护权利之名保护法益 ;2 .通过原则实现法益保护即以一般的立法条文制裁故意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我们应该分析两种途径的利弊 ,确定我国侵权法对法益的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9.
廖焕国 《时代法学》2007,5(1):87-93
注意义务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通过判例经年累积而稳步扩展,打上了相对性的烙印。它以维护社会必要交易安全秩序为基础,是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所必需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在该种情景中应采取的合理防免措施。它可规范不作为,调控过失侵权的范围和限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案例为线索,在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理论剖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义务的交错与厘定。在理论上,我们能清晰地把作为侵权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法中的合同义务加以区分。在现实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确还游移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但从其定位出发,将安全保障义务纳入侵权责任更合理。  相似文献   

11.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民事法律规则体系上召回的法定作为义务及其损害赔偿责任.召回制度是基于公共政策选择而确立的行政管理制度,但其调整的基础关系仍是私领域的交易消费关系.召回的法定作为义务在民法上属于交易安全义务,违反该义务引起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是结果责任,与一般的产品侵权责任有联系而又有不同.侵权责任立法中构建召回侵权责任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重新认识虚假广告罪的法益位阶及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假广告罪几乎沦为一个死罪名,其原因在于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法益位阶的错误认识,并因此难以适当地确立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为侵害复数法益之罪,在其法益位阶上,市场交易秩序为优先序位法益,属个人法益的财产权利的为次位法益,而非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与之相反的位阶次序.对市场交易秩序侵害的效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子效应,因此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应回归虚假广告罪的刑法本条的规定,选择相应的行为内容,即虚假广告行为的投放持续时间、在媒体宣传的频度、对媒体的覆盖范围以及广告本身的虚假程度等来综合说明本罪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3.
注意义务与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嬗变--以注意义务功能为视点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廖焕国 《法学》2006,(6):28-33,93
注意义务近年来日益受到大陆法系侵权法的重视。它促使侵权法方法论由裁判法学向预防法学、由利益法学向评价法学转变。从注意义务视角来看,侵权归责原则乃有机整体,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并非简单对立关系,过错责任原则仍占据该体系的中心。此外,注意义务有助于传统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完善或更新,有利于全面救济工业危险社会侵权之损害。注意义务对我国侵权立法、司法以及公民守法等均具有重大借鉴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4.
奸淫幼女的处罚: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苏力教授<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切入>一文,本文认为最高法院关于法定强奸的<批复>符合现行刑法理论与有关司法解释;在我国刑法中,主张对奸淫幼女实行严格责任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批复>不会造成纵容犯罪的后果,权势者明知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将难逃法网.  相似文献   

15.
我国经济刑法以经济秩序作为保护法益具有“先天性的缺陷”。一方面,秩序本身的高度抽象性、模糊性以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以“秩序管理”为本位的残余观念为秩序法益带来诸多诟病。另一方面,现有通说及刑法规定未能科学合理地对不同类型经济秩序加以区分并分别阐明其正当性及保护方式。对此,应当结合我国刑法的实际情况,在肯定秩序的法益价值前提下,将经济秩序法益划分为可还原型经济秩序法益、不可还原型经济秩序法益及混合型经济秩序法益。可还原型秩序法益应当以保护个人法益为核心。不可还原型秩序法益应当区分为国家型和社会型两种,前者的正当性根植于宪法中,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后者的正当性基于主体间的自发自生秩序,以保护制度信赖为关键。混合型秩序中个人法益、实体性法益与秩序法益的地位相当,在保护方式上应当二者兼顾,不可偏废。  相似文献   

16.
论人格权法定、一般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构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格权设定上的意定主义模式与法定主义模式各有利弊,惟为兼顾个人的行为自由计,且实行法定主义仅仅斥拒当事人基于己意创设人格权,并不限制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从而无害于人格权法的开放性,因此人格权法定主义模式更为可欲。在人格权法定主义下,即使为避免人格权法的封闭性,也不必采取一般人格权的制度设计,设立人格权一般规定或者采用保护其他人格法益的概念表述,足堪保持人格权法开放性的大任。在侵权法对侵权责任的构成采取非限定性模式的法制下,实行人格权法定主义,甚至在人格权法上不设立人格权一般规定,或者在列举了诸项具体人格权后,不设置保护其他人格利益的概括性规定,也不能阻止民事法官依据侵权责任的概括条款将社会生活中应受保护的与人格有关的利益吁求确认为人格权并加以保护。人格权意定主义与人格权的自然权利性相契合,惟此种定性存在不足;由人格权法定主义肇致的人格权法定权利的属性并不会降低人格权的尊崇性与神圣性。  相似文献   

17.
朱虎 《清华法学》2013,7(1):157-176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二款对侵权法的保护客体做出了极为含糊的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缺少在此问题上的合理指引。在现代社会中,更为精准地具体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工具之一就是规制性规范。能够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规制性规范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规范的形式和实质特征、目的特征和实质违反该规范,这同时也确立了关于该问题的实践论证框架。在解释论上,可依据整体类推方式而将违反适格规制性规范所致损失解释为侵权法所保护法益的一个类型。  相似文献   

18.
张小宁 《法学研究》2023,(5):189-205
在判断冲突义务的位阶高低时,除了所关涉的法益的质与量的比较衡量之外,将义务冲突理解为义务背后法条之间的竞合,进而细化为规则与规则的竞合、规则与原则的竞合、原则与原则的竞合,可以更好地处理冲突义务的位阶设定问题。在此基础上,可将义务冲突定位为违法或责任阻却事由;阻却违法性的义务冲突包括等阶义务冲突中对冲突义务的任意择一履行和不等阶义务冲突中选择履行高阶义务这两种情形,而阻却责任的义务冲突只有不等阶义务冲突中选择履行低阶义务这一种情形。如此的二元论处理方案,更有益于妥当处理义务冲突中的疑难案例,特别是涉及生命法益冲突的情形。  相似文献   

19.
刑法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法益。法律的颁布和实施都具有目的性,而刑法解释是实现刑法目的解释的重要手段。在以法益保护为目的前提下,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具有一定的作用。决定解释可以协调其与刑法机能之间的关系以及促进现代法的实施等。依此文章分析了刑法目的,并且从多个方面阐述了刑法目的下的刑法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20.
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提出发端于贝林的古典构成要件理论。是否以及在何种标准下承认主观违法要素要素,一方面取决于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另一方面则受制于对违法性的理解。以规范违反为基础的行为无价值论,全面承认主观违法要素,而将违法性理解为法益侵害或危险的结果无价值论,则必须妥善解决主观违法要素的问题。在法益侵害的视野下,主观违法要素是判断危险的一个要素,其范围包括未遂犯中的既遂意志以及目的犯中的目的。主观违法要素理论并没有颠覆结果无价值的违法性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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