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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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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粗略地探讨了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西方古代法治思想之差别。主要从制定法本身的性质、制定主体和法的遵守、法的目的、是否主张权力制衡等四个方面对二者进行了比较,最后得出结论:中国古代法家的法律思想不能称之为法治思想。  相似文献   

2.
论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哲 《中外法学》1997,(2):41-47
<正>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早在1986年邓小平同志就曾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和积极性”,并强调:“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方针”。他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必须“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而在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上,对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问题提到了相当高的战略目标。笔者认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是在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忽视法治实行人治造成的深刻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依法治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同  相似文献   

3.
在一个多世纪的西学东渐过程中,我国长期处于向西方学习、移植西方先进制度的状态和处于法治输入国的地位当中。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都取得了跨越式发展,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成果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体系来巩固,这个法律制度体系必然是源于中国实践、面向中国问题、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个法律制度体系的背后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更需要中国法学自身的话语体系作为支  相似文献   

4.
王哲 《中外法学》1983,(4):57-64
<正>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年)是英国著名的机械唯物主义的代表,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家。他在西方文化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霍布斯对近代哲学、政治学、法学和伦理学,都曾做出过巨大的理论贡献。恩格斯曾指出:"霍布斯是第一个近代唯物主义者(十八世纪意义上的)……。"①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黑格尔也曾称赞霍布斯在政治思想方面的贡献,他说:"英国人首先提出了关于国家的思想,从这方面看来,必须以霍布斯为例证。"②法国最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卢棱也十分推崇霍布斯在自然法理论方面的贡献,他称霍布斯是:"世界上罕有的最优秀的天才之一。"③霍布斯在法律思想上至少做出如下几方面的贡献。  相似文献   

5.
6.
黄燕 《行政法制》2006,(1):20-22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关于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中国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但在外国学者们早已致力于此并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最早提出“法律文化”概念的学者是美国法学家拉伦茨&#183;弗里德曼,他在1969年发表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到:“‘法律文化’概念涉及大量有关的思想,首先它涉及公众关于法律制度的认识、看法和行为方式。尽管每个人对于法律制度的看法不同,但一般说来,在不同的国家或群体中还是有一定的看问题的方式,从而可以把它们区分开来。各种法律文化是习惯法的主要部分,这些习惯法与文化作为一个整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此后就法律文化释义的问题,学者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至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目前我国学者对此也莫衷一是,并未形成统一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山东审判》2012,(4):119-120
宽严相济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周礼·秋官·大司寇》中记载:"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这便是著名的"三国三典"理念,亦称刑罚世轻世重制度。在中国古代第一次明确提出诉讼宽严理论的思想家,当为春秋时期的郑国子产。据《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认为:"夫火烈,  相似文献   

8.
"天人合一"理念下的无讼与和解思想及其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音莉 《政治与法律》2008,1(6):111-114
立足于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天人合一"的认识论,无讼与和解制度是其最高境界与理想追求.从现代诉讼制度的发畏来看,无讼与和解思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西方国家所接受.在加快推动法治进程的中国,保留并完善传统诉讼文化仍然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当事人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原则上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当事人只能因错误、恶意欺诈或者胁迫而撤销合同.但是,在消费关系中,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因此在消费合同订立过程中,消费者的意思决定自由经常会受到来自经营者的非正当影响,而这些影响通常却又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缔约自由,现代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于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期限内单方面撤回业已生效的合同的权利.以<德国民法典>中消费者保护撤回权的相关规定为背景,保护消费者之撤回权这一制度的缘起、性质和理论基础、权利的适用范围、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及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对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之撤回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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