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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析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和专利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计算机软件,到底是用版权法保护还是用专利法加以保护始终是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从美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历史入手,深入分析了近年来美国法院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所做出的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例,指出:尽管美国及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对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达成了共识,但是问题并没有就此完结。面对计算机技术,尤其是多媒体软件技术的迅猛发展,软件所固有的“作品性”和“工具性”两重属性所引发的用版权法还是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矛盾日益突现出来。在对“正义”和“效率”这一永恒的问题做出艰难决择之后,美国法院对软件的“工具性”有了崭新的认识,出现了一种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范围日益扩大而用版权法日益缩小的趋势,而对这种趋势的分析和评价,无疑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计算机软件的迅猛发展使各国逐渐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目前存在的保护模式有:版权法保护、专利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保护等,版权法保护成为了各国普遍采用的保护模式。木文主要结合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利弊及合理性来探讨我国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提出一些完善意见,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3.
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可行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版权法和专利法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存在各自的缺陷,使得对计算机软件寻求一种合适的保护模式成为理论界与实物界的热门问题。本文拟从商业秘密法的角度考量计算机软件作为其保护客体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虽然选择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国际主流,且这一主流地位因为TRIPS协议的缔结得到进一步巩固,但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选择的争论直到今天仍在继续。 一、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的演变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技术与智能相结合的产物,软件权利显然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所以人们在探讨对它实施保护的途径时,首先想到的便是知识产权法。在选择的过程中,人们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秘密法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部门,都曾作过探索。 (一)专利法保护之挫折  相似文献   

5.
也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模式及其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 ,对于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要。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 ,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为此 ,本文讨论了保护软件的两种主要法律模式———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利弊 ,提出今后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制定专门立法保护软件 ,并通过介绍国际上有关软件专门立法的先例 ,阐述了作者对于软件保护专门立法模式的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6.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道同  吴林 《知识产权》2006,16(5):69-72
随着计算机软件在世界范围内的飞速发展,引起了人们对其保护的思考,各种法律保护的理论、方法应运而生。其中以版权法保护、专利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综合模式保护较为有影响力。笔者通过对这些方法的利弊分析,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修改、补充原有法律和针对软件特点专门立法两种解决途径的对比下,指出专门立法的优势。当然一切的推论只是单纯从保护计算机软件出发,立法还应结合中国当前在软件领域的国情。  相似文献   

7.
计算机软件不适合用版权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从1980年美国率先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当时称为计算机程序)以来,大约有40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或正在采取行动准备用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似乎利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成为潮流,而且版权法好象是保护计算机软件最合适的法律,但事实并非如此。  相似文献   

8.
软件交叉保护探析徐敏韬软件保护的法律以版权法与专利法最为常见,两者在实务中不无疑义,尤其是在对软件的交叉保护上。本文从软件保护时间的经济学角度出发,对软件的交叉保护作一探讨。一、软件中的法律保护点软件的法律保护有多种方式,既可以用版权法,又可以用专利...  相似文献   

9.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计算机软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干扰了我国的经济秩序,严重地阻碍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传统的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做法有利也有弊,需要寻求新的对策。根据计算机软件的适用工业产权法保护,又适用版权法保护的特点,可以采取工业版权式保护的方法,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李维宜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能否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国内外法学界激烈争论的焦点之一,大多数国家对此持否定态度,原因大致如下:1.软件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抽象思维),而专利法是明确不保护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相似文献   

11.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是当前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学术界争议声不断的一个议题。现行的保护模式主要是以版权法和以专利法予以保护也有一部分学者提出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本文主要是对这三种保护模式进行一定的对比、分析,总结他们的优点与缺陷,为我国以后保护模式的改进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2.
美国最大的计算机公司之一IBM公司在70年代初已开发出一种M系列操作系统,日本富士通公司随即利用该系统开发了自己的OSIV/F_4 E_软件。当时美国对计算机软件尚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法律保护,对此,IBM公司无可奈何。1978年,美国给予计算机软件以版权登记的权利,但仍未提供实质性的法律保护,直到1981年1月1日,修改的版权法生效后,才对计算机软件提供版权法的保护。1982年10月,正当日本富士通公司在澳大利亚销售其计  相似文献   

13.
何鹏 《河北法学》2001,19(6):153-154
对计算机软件,单纯用某个传统法律方式已难以做到全面保护,单靠《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调整手段对软件进行保护也日显薄弱和不足.完善诸法,综合运用,才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一、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概述 计算机软件是专利法保护的特殊客体,是近20年来专利法领域面临的最新、最复杂的客体。本文以美国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判例为研究对象,分析美国对于计算机软件运用专利法进行保护的历史及其发展的新动向。 专利法的保护客体,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新发明或新设计,可以在工业领域中得以应用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涉及算法、思维步骤和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如速算法、检索法、生产管理方法等都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因为它们都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新发明或新设计,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其排除在专利法…  相似文献   

15.
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专利法几乎都排除了对计算机软件本身进行专利保护的可能性。英国、西德和法国的专利法以及欧洲专利条约都明确地规定了计算机程序不具有专利性。美国、日本和中国等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在专利法中具体地用条款排除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性,但是却都在审查实践中采取了这样的态度。尽管在看待计算机软件本身的专利性时各国的态度是如此高度的一致,但是对于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发明(Software-  相似文献   

16.
浅析德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小勇 《知识产权》1999,9(1):46-47
在国际上,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方式颇多,有些国家纳入专利法,有些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既给予专利法保护,同时又给予版权法保护,德国将外观设计的保护纳入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注册法。外观设计注册法是较普遍的保护方式,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作者常会忽略注册登记作品,在侵权纠纷诉讼过程中,德国法院却认为该设计有足够的优点应该获得保护,于是竭力在版权法中寻求救济,从而产生了关于突出艺术特征的法学理论,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法的立法给予被侵权人利益上的保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备突出的艺…  相似文献   

17.
《专利法》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受“产品”的限定,不能对脱离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本身提供保护,因此提供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被认定为专利侵权。“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不能被扩大解释为开发软件和提供下载,否则会违反立法原意并架空间接侵权规则。也不能将用户安装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认定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专利产品”,并根据认定间接侵权的“独立说”将提供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认定为间接侵权,否则将突破“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限制。应通过修改《专利法》,单独规定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解决“软件分离”带来的对图形用户界面保护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的历史演变及争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法保护的历史演变进程,以及美国的一些成功经验。另外,也简单介绍了欧盟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一些观点,以及在保护问题上与美国做法的一些争执。对于美国现在所提倡的软件可专利性,笔者表示赞同,并对其进行了借鉴,且对我国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之路予以新的展望。  相似文献   

19.
对计算机软件应予以法律保护是毋容置疑的,并在世界范围内早已达成共识。早在1972年,菲律宾政府就在其《知识产权保护法》中明确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类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版权法中明文规定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到了Zo世纪80年代,美国、日本、英国等20多个国家也相继采用这种方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由于版权法具有对软件的保护范围宽,可以“自动生效”(除进行注册登记外,无须申请、审批)等特点,使得它成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最主要方法。但由于目前不断涌现出来的是包括计算机程序在内…  相似文献   

20.
关于版权法保护的对象,理论界大多数人认为,版权并不保护任何一种思想或理论,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仅是作品的独创的“表达形式”,而不延及作品反映的实质内容。作品的内容按其他法律(如专利法)来给予保护。对于这种“只保护形式而不保护内容”的观点,笔者有些不同看法。“保护形式说”认为,版权法并不保护任何一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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