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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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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醉酒驾车定为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应在刑法分则中废除交通肇事罪,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2.
危险驾驶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罪名,从5月1日实施以来,理论界对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论证,但依然存在着与实务脱节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的司法认定存在着不少争议的问题,如自首的认定、当场逃逸的推定、构罪的证据格、量刑等。本文以2011年以来浙江省丽水全市危险驾驶中醉驾案件为样本进行系统的梳理,并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3.
<正>随着社会经济的腾飞发展,各类机动车愈来愈多地走近了我们的生活,在我们享受工业文明带来的丰硕成果之时,警察的勤务工作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酒后驾车、醉酒驾车、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醉酒驾驶营运车辆、醉酒驾车肇事(本文统称为"酒驾")等。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行为被作为危险驾驶罪加以确定,将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虽然国家对公共  相似文献   

4.
近期由醉酒驾驶、飙车等“高危驾车”行为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该行为定罪量刑的争议不断。而以有利于司法裁判为出发点,由规范与价值的二元视角为方法论,展开对“高危驾车”行为的主客观分析,可以确定上述行为能否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由驾驶人在事发之前、事发之际与事发之后的行为事实为根源,分别抽象出“模型化”的证明方式,以推断其主观意识与意志因素,进而确定其主观罪过;在客观方面,对“高危驾车”案件所具有的共同行为事实进行价值抽象,以构建出广泛适用的客观行为评价模式,由此形成对类似案件的一般评价规则。  相似文献   

5.
对侦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新增危险驾驶罪,将道路上情节恶劣的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归入此罪。此类案件由于执法办案标准更高,工作量巨大,且交警部门尚没有专业的办案队伍,以及可能发生的执法冲突,使得交警面临较大的执法挑战。公安机关将本着依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调整机构设置、加强执法指导、明确执法标准,稳妥侦办危险驾驶罪案件。  相似文献   

6.
酒后驾车,是指饮酒后8小时内或醉酒后24小时内驾驶车辆。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有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列为"危险驾驶罪"。本文以两则真实案例,介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能给生活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陈利 《公安教育》2011,(8):32-32,33-35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2条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醉酒驾车行为上升到了刑事案件范畴,并  相似文献   

8.
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应当受到危险驾驶罪的规制。电动摩托车可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驾电动摩托车的行为人也不缺乏相应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将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的危险驾驶罪在司法与立法两个方面都亟待完善。就前者而言,司法机关应当把本罪的认定重心放在主客观方面的审查上而非车辆属性的判断,同时应摆脱抽象危险犯无需具体判断危险的误区,灵活运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交警部门应破除唯酒精论的执法方式,检察机关应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落实好审查不起诉制度。就后者而言,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概念,填补制度漏洞,同时可以通过设置行政前置与改造为具体危险犯的方式完善危险驾驶罪,贯彻实现刑法谦抑性,充分发挥刑法社会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9.
治安案件证明责任负担存在"有责任、无后果"的缺憾,相应立法尚不成体系。根据控诉职权归属确定证明主体、根据办案程序性质确定证明对象、根据办案行为性质和查处对象确定证明标准,是构建治安案件证明责任体系的基本要求。设计治安案件证据审查程序,需要将证据审查规定为适用一般程序办理治安案件的必经程序,并由第三方组织"控、辩"双方以言辞进行示证、质证、辩论等,最终根据审查证据等形成的笔录作出案件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10.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孙××醉驾肇事案为切入点,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性质作了深入探讨。通过比较分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认为醉酒驾车肇事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过对孙××醉驾肇事案的分析,主张只有通过完善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才能有效治理醉酒驾车肇事案件。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以孙××醉驾肇事案为切入点,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性质作了深入探讨。通过比较分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认为醉酒驾车肇事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过对孙××醉驾肇事案的分析,主张只有通过完善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才能有效治理醉酒驾车肇事案件。  相似文献   

13.
随着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传统侦查措施已难以与之抗衡。而卧底侦查这一隐蔽型侦查措施,逐渐成为了打击此类犯罪的一把利刃,卧底警察更是被誉为"刀尖上的舞者"。然而,在危险系数颇高的卧底任务中,卧底警察的权益保障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卧底警察选拔机制、卧底警察培训机制、卧底警察心理调试机制、卧底警察身份保密机制、卧底警察岗位预留机制、卧底警察奖励与补偿机制等方式,来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卧底警察权益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4.
醉酒驾驶入刑已五年,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仍呈现增加趋势,应引起司法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从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醉酒驾驶案件的特点入手进行分析,有助于探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惩处及预防对策,提出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15.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驾正式入罪,与之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新规实施以来,出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成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治理酒驾的障碍。为此,应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治理酒驾措施,让酒驾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牢不可破。最大程度地减少酒驾带来的危害,让人民真正过上幸福和谐的生活。  相似文献   

16.
车辆追尾事故大都缘于驾驶员近距离跟车驾驶 ,对距离的错误判断、冒险的驾车行为、缺少驾车经验 ,以及驾驶员不端正的态度 ,是产生近距离跟车驾驶现象的主要原因。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 ,制订相应措施 ,如设置近距离警告牌和道路标志等 ,以期预防由于近距离跟车驾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17.
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是建立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重要保证。当前,酒后驾车这一违章现象表现很突出,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本文阐述了饮酒对驾驶员驾车的影响及危害,论述了治理酒后驾车的法律依据、方法和措施。  相似文献   

18.
深圳等六市一贯重视投资软环境工作,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及所产生的带动效应,使这些城市 外资大项目多,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多,外资企业追加投资的多,国民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大 连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进行多年,但从观念和做法的创新上、从吸引外资效果看,与上述城市有很大 差距。改善投资软环境,我市应在三方面做出努力:把改善投资软环境作为利用外资的战略重点,构 建软环境制度体系,创新政府行为,不断提高产品配套能力,增强人才吸引力。  相似文献   

19.
张惠 《桂海论丛》2013,(4):92-95
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的攻坚期,绿色经济催生的绿色金融将可持续发展内生化,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杠杆。但当前我国的绿色金融遭遇到绿色支持政策重设计轻效能、绿色产业发展重投入轻效用、绿色金融服务重风险轻成效等现实困境。文章提出优化绿色金融顶层架构机制、实施绿色金融市场运作机制、打造绿色金融专营运作机制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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