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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切实做好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参照适用《标准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其中对有关知识产权的违法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3.
2012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三)》),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为准确理解和适用《立案追诉标准(三)》,现就有关规定解读如下:一、《立案追诉标准(三)》的制定背景及过程1997年刑法确定了12个毒品犯罪罪名。由于刑法规定比较原则,有的毒品犯罪案件没有明确的  相似文献   

4.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在所涉86种经济犯罪中,有62种可以由个人和单位两种犯罪主体构成。《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合同诈骗罪等56种犯罪原则上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仅对剩余的集资诈骗、票据诈骗等6种犯罪作出单位与个人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5.
蒙凡 《中国检察官》2012,(18):13-14
本文案例启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故意毁坏财物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做出具体的规定。其中对"纠集"的理解应从案件的整体过程把握,纠集的处罚范围既包括纠集者也包括积极参加者,同时"公然"不能仅以社会公众是否知道为判断依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所作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0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诉。但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公布以来,在司法界和学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资格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这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对这一类案件的追诉。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为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补充规定》的相关内容,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8.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相似文献   

9.
根据梳理传销在我国社会道德、经济秩序及公民人身安全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以《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关于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设置,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与该罪相关的行政违法情况、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及“团队计酬”型营销三者之间的渊源,最后对该罪的完善提出了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今年3月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就《补充规定》有关问题作简要说明。  相似文献   

11.
法律福音     
《法律与生活》2010,(17):64-6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对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按照该《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这解决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的信息不畅问题;《规定》还明确了对检察机关对“违法立案”的监督权,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相似文献   

12.
几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济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自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和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  相似文献   

13.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对1999年8月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修改和完善。把握新立案标准的溯及力问题,需要正确理解“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的含义,正确处理新立案标准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  相似文献   

14.
热点聚焦     
最高检修订渎职侵权案立案标准严防刑讯逼供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6日召开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个《规定》共对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这个《规定》是在1999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基础上补充、修改而来的,是近几年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经验总结。在过去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中,侵权手段表述较为笼统,多以“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概括。新的“渎职…  相似文献   

15.
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原则——相关司法解释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有些已立案的经济纠纷案件同时也涉嫌经济犯罪或与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交织在一起,对此类案件应如何审理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实务界。为此,针对不同的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了两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即 1997年 12月 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1997年《规定》 )及 1998年 4月 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1998年《规定》)。这两个…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实践中 ,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往往要求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坚持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公安机关也以不属自己管辖为由不予立案。当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 ,公安机关又以受理不等于立案为由仍不予立案。请问 ,《规定》中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是否包括“应当立案”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罗卫东罗卫东同志 :按照刑诉法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  相似文献   

17.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8年1月19日起正式施行。《决定》对各执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若干“边缘”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成为最新、最权威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决定》过于强调“统一”,对个别“特殊”问题的规定未尽合理,实践中仍然会出现不便操作的问题。例如《决定》关于案件管辖中的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  相似文献   

1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下简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属于人民法院职能管辖范围。该项规定执行至今,其缺陷日趋明显。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职能管辖应当改变。一、该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缺少能够执行控诉职能的一方当事人,刑事诉讼本身不能成立。我们知道,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由被害人  相似文献   

19.
司法信箱     
编辑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管辖刑法第一百八十二第一款(告诉的才处理),公安机关管辖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20.
孙万怀 《法学杂志》2013,34(1):80-94
《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5条增设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时,并未对危险物质的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出台不仅没有加以明确和规范,反而进一步引发了对非禁用剧毒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物质的争论.在刑事追诉和定罪量刑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对立也变得十分明确和尖锐.笔者虽赞同《司法解释》属于一个列举式的解释,但并不意味着承认对危险物质的范围仅作文理理解,刑法的特质决定了毒害性物质中的化学品应当局限在“禁用剧毒化学品”为宜.该罪不属于抽象危险犯.应该忠实遵循协调性、科学性的原则来理解《刑法》、《解释》以及《追诉标准》的关系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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