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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2003年始,在市政府统筹部署下,本市组织实施了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上海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和良好成果,每年均顺利完成国务院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与此同时,为满足社区入住居民出行、就学、就医、购物等需求,上海市委、市政府还将配套设施建设列为重点工作予以推进,提出了配套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的工作要求,强调要把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和管理作为保民生、稳增长、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2.
<正>杭政函[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2月21日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充分体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含开发性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资产价值,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相似文献   

3.
<正>杭政办函[2015]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  相似文献   

4.
<正>杭政办函[2015]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2015年2月15日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5.
《天津政报》2012,(16):44-46
<正>津统[2012]28号为提高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及变化趋势,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评估、使用和发布。一、适用范围(一)统计对象是指列入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  相似文献   

6.
甬政办发[2013]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6日宁波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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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一月五日宁政规字[20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3]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  相似文献   

8.
<正>SDPR-2017-0130013鲁财综[2017]13号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等规定,我们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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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4月29日)沪府发〔2015〕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评估,《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和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7〕39号,其中《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已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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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办发[2014]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多余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5日关于多余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的指导意见为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危旧住宅区改造,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根据《宁波市关于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87号)精神,现就多余保障生住房统筹用于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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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嘉政办发[2015]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10日嘉兴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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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绍政办发〔2015〕7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28日绍兴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巩固全市"三改一拆"工作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无违建"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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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府办[2009]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的精神,市科技局等部门制定了《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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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政发[2015]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有效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二氧化碳减排的促进作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现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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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政发[2012]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1月7日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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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府办发[2015]1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1月24日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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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黑财规审[2019]16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住建局(房产局、棚改办、保障办、棚廉办):为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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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政办发[201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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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杭政办函[2015]1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拟订的《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2月8日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2015年10月1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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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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