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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第八章将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明确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在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立法解释,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有时司法实践中还是难以界定某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准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入手,弄清楚其本质特征和范围,以便运用法律准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进而真正体现立法原意。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共作过三次规定。第一次作出规定的是1979年刑法,其第83条把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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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它不仅关乎犯罪者的定罪处刑,更是界定职务犯罪的根本所在;同时这一问题又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成为刑法修订中的争论焦点。新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后,由于对“从事公务”等字眼的不同理解,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分歧和焦点,本文拟从新刑法规定入手,力求确定其具体内容,以求教于学界和实务界。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在确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前,首先应揭示其本质特征,确定一个宽窄适度的标准。标准确定了,外延就确定了。那么国家工作人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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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外延界定不明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分歧意见较多,不利于正确执行法律。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应包括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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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侵占罪,始见于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于两高就此罪与贪污罪在主体等方面的解释有分歧,故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冲突。新《刑法》对《决定》中的规定的侵占罪作了修改。首先在总则中界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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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1997年《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与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原《刑法》)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但问题是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司法解释与刑法的规定不统一,且有很大的差异,造成了在执法中的不统一和偏差。新《刑法》实施不久,而检察机关所办理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犯罪案件多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之前,且犯罪嫌疑人多为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按照“从旧兼从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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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私自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93条已明确界定,律师显然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因为律师的业务活动不直接受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制约,律师不具行政司法机关的代言人,也不代表任何机关发号施令。对于律师的性质,《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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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关于渎职罪的立法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修订后刑法在分则中将渎职罪作为独立的一章专门予以规定,并将渎职罪主体由79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缩小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由于刑法总则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主体面临诸多问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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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就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问题,仍存在着分岐。在对现行《刑法》第93条中一些颇具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后,以期真正地梳理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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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亚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36-42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关键在于准确地界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同时还需明确“作弊”的各种表现。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应当同时考虑组织行为的完成和作弊行为的实施。帮助组织考试作弊应是一个独立罪名,帮助组织作弊的行为不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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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刑法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范围界定,在理论界与司法实务中均存在不同认识。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从刑法理论、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对“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范围进行了分析与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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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评析与完善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渎职罪一章的犯罪主体做了严格限定,将其由过去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修订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并未明确界定,给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主体的认定带来诸多困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在认识上也并不一致。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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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公务人员论。”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从事公务”。因此,探讨什么样的行为是“从事公务”、如何理解“从事公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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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将《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应该说于法有据,理论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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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设“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罪”张平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虽然在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读职犯罪方面作了较为详尽的立法规定,但仍不足以更坚决、更有力和更准确地打击读职犯罪。因为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采用越来越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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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作出了清晰界定,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存在不同的见解,“身份说”与“公务说”为两种代表说,其中,“公务说”得到首肯的较多,但在实务中应正确界定其内涵的外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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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不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而在条文文义可能涵盖的范围之外进行解释。渎职罪主体的有权解释将某些“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实上改变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解释权侵夺刑法立法权的表现。渎职罪的主体应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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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读职犯罪主体范围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客观需要原《刑法》把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规定为读职犯罪、而修订后《刑法》考虑到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把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因此只把渎职犯罪的主体界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这种指导思想固然尤可厚非.但从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来看,这种界定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渎职犯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不仅仅局限在国家机关的范围内,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往往是严重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