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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效力的判准包括两类:作为主要类别的“系谱类判准”以及作为次要类别的“内容类判准”。经由承认规则的系谱类判准,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理论论证了法律效力乃是由一些明确的社会事实决定的;经由承认规则的内容类判准,其展示了道德包容于法律的另一种可能路径,使法律与道德的可能分离论点得到了进一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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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论”争论中,德沃金认为司法过程实际是法官们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依法行使自由裁量践行裁判,反对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论”。所有的法律实证主义者都同意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论”,基于对法律效力的渊源类判准和内容类判准的不同理论主张,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与排他性实证主义法学在此种“自由裁量论”适用空间上也存在着极大差异,渊源类判准及内容类判准适用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不同适用空间也是包容性与排他性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分野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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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以下简称《向何处去》)向我们揭示了中国法学所存在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从1978到2004年这26年间,中国法学始终“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另一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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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调查组 《人民司法》1984,(10)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湖南省岳阳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注意通过办案,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配合,深挖犯罪,扩大战果,使漏网的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该重判的犯罪分子重判了,做到不枉不纵,除恶务尽,保证了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的正确贯彻执行,使斗争向深处开展。在审判实践中,他们注意从三个方面深挖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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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中的职能作用,“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不断扩大“严打”整治斗争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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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6项与第27条可被视为规制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责任规则”与“财产规则”,二者在适用上的竞合导致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判准陷入模糊。已公开个人信息可被划分为意定公开信息与法定公开信息,二者在公开的依据、承载的利益形态、信息主体可施加的控制程度等方面均存在实质差异。这些差异构成了立法对二者区别评价与区别对待的客观基础。依托法经济学上的“卡-梅框架”进行分析,对于意定公开信息,可保持当前以财产规则为主体的制度设计,以信息主体的意思作为认定信息处理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准;对于法定公开信息,则应当优先适用责任规则,以促成针对此类信息的有效率的“强制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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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诈骗罪、盗窃罪,三罪之辩,量刑悬殊。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选择以盗窃罪重判两名“Q币大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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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逮捕必要”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不准,仍存在“宁左勿右”、“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在刑事诉讼中要适用“无逮捕必要”,往往程序比较繁琐;为保障诉讼、维护稳定,预知轻刑仍批捕;捕后达成赔偿协议致判缓;社区矫正机构缺乏,帮教条件不健全.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明确适用无逮捕必要的原则;明确“逮捕必要”的范围、标准;确立“确保候审为原则,逮捕为例外”的机制,从立法上强化对“逃保”的惩戒;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机制,解决对外地人犯罪大多逮捕的现象;对无逮捕必要不捕、取保候审等案件快速起诉;在审查批捕环节促成双方基本达成和解;积极开展不捕回访帮教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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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书商平襟亚出版的“清代名吏判牍”系列中的部分内容可疑,其中两则“妙判”均改编自乾隆朝刑部驳案。平襟亚改《驳案续编·刨坟掘棺偷窃二次》为《曾国荃判牍·开棺见尸之妙判》,通过改变原案情节和审级,将本系从州县到皇帝各级均参与的死刑案件变换由地方直接审结,将本属于刑部的纠错意见安插在曾国荃名下。在编造《袁子才判牍·借端诬陷之妙判》时,平襟亚虽效仿《驳案新编·擅用赦字世表字样拟徒》中由重改轻的裁决思路,却将乾隆帝处理文字狱的综合考量,错置为袁枚的宽仁主张。两则“妙判”是典型伪作,具备共性,据此解析平襟亚作伪手法及动机,有助于对同编者及同时期出版的其他清人判词明辨真伪、去伪存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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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每到春运高峰,火车票“一票难求”现象极为突出,“五一”“十一”两个“黄金周”期间铁路、公路运输中同样出现购票难的问题。于是一些所谓的票贩子,趁机进行倒卖车、船票活动,从中牟利。多年来铁路警方一直把“票贩子”当成打击的对象,期望以此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和市场秩序。铁路警方抓,铁路检察院捕,铁路法院判,一些落网的“票贩子”受到法律惩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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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知识产权立法规定的权利行使行为,完全排除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无论其行为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亦无论该行使行为是否具有以及具有何种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在知识产权-反垄断的“交界面”上,知识产权滥用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必要条件,其构成判断处于反垄断法适用判断之前,所以反垄断法不能成为知识产权滥用与否的判准;对于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知识产权立法先行适用;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具有在其他私法领域中的“优越”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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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刑事调解,“以史为镜”还是“师夷长技”调解曾经是我们引以为荣的具有数千年历史的“东方经验”,调解也曾经是毛泽东时代解决中国社会冲突的“新传统”,我们曾经为调解带来的种种好处而过度强调调解,甚至把调解庸俗化,出现了“重调轻判”的现象。然而,上个世纪70年代末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