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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位与民法价值、民法原则、民法典制定以及人、人性、人权等都存有内在联系。民法本位是 民法无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可目前对其研究还相当薄弱。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出发点,民法价值是 民法本位的指归,它们在实然法中的外化即是民法原则。当吸收多学科理论研究民法本位,构想 民法本位研究的创新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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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本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2)
关于民法的本位 ,有义务说和权利说等不同观点 ,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 :权利本位和个人本位、社会本位是什么关系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是否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过程 ?本文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同一些流行的观点进行了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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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本位的新审思——从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基本原则含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及具有一定宣示价值的特别规则。公平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近、现代民法价值取向的特征分别是安定性和妥当性,它们的主要价值取向都是公平和秩序。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根本指归。近、现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权利本位、个人本位。个人本位比权利本住更为本原,称其为民为本位,则更确切。可在广义社会法下的经济法等和其它行政法中确定社会本位乃至国家本位。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出发点,民法价值是民法的归结点,均蕴含并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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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研究的内容,这关系着国家执法的合理性。民法本位以民法的立法基点和法律性质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将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与职能积极展现出来。全面确立并认识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基于此,为了进一步对民法本位深入了解,本文对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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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近、现代民法及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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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本位为民法所倡导,然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是否分别为民法与经济法所拥有,且彼此泾渭分明?至少在三个方面存有疑义:个人本位是否指具体的个人本位?现代民法对自治原则的自我矫正是否表明民法已转而追求社会本位?经济法是社会本位。还是国家本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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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准则始终是被民法的基本原则包含的效力所贯穿的,这种民法基本原则是具有一定的宣誓意义的。民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原则,并且占有民法基本原则的"主心骨"的地位和作用,公平的理念和公平的运作构成了公平原则的根本,保证了整个民法中处处都体现了公平的理念和运作方式。分析近些年来的民法原则,我们可以分析得出民法所具有的的价值方向主要是呈现出安定性和稳妥性的普遍特性,其中公平原则就是最基本的价值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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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点,以行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民法上的人即市民、私人、私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近代社会的个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而现代的个人是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理念中的个人.称民法人是"经济人"、"具体人"、"抽象人"等多是用作分析民法问题的方法.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法的哲学基础.民法并未真正社会化.民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民法在精神方面追求平等和自由.这些都涉及到民法本位即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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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存在民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调整,而且在国情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规范体系.套用现代的认识范式不能对传统民事法律的内容及形式有足够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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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8月启动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法观点进行了彻底的批判。旧法观点的主要危害是“共产党法院,国民党掌握”。肃清旧法观点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组织整顿的方式,将旧司法人员清除出司法机关;加强思想教育,排除法官头脑中的旧法观点。这次司法改革也确立了一系列新法观点:方便群众诉讼,依靠群众办案,服务中心工作,有错误即改正。当下,我们应该就1952年司法改革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作进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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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商法化与商法的民法化--兼谈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传统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现代各国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对传统的民商立法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在民商关系的处理上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在对传统私法做成功的现代转化的前提下,制定一部民商混合的法典,即在正确界定和承认民法和商法差别的基础上,以商法编的方式对民商法进行统一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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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合同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合同形态,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和减损相对人权益的两面性。因此,必须强化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但是,民法规制格式合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理应对经济法规制格式合同的具体方式进行积极探索,以不断完善经济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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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一是随着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呼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原告主体资格限定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存在法律障碍;二是部分实体法对原告主体资格作出扩张性规定,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海洋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程序法规定的缺失,导致诉讼救济渠道不畅、法律保护不力,且存在着法律之间不够协调等问题。但是,基于我国国情,目前立法不宜走得过急,而应先集中解决制约公益诉讼开展的起诉条件问题,即设定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和确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至于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留待以后总结经验后再逐步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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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2):49-58
我国民法及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阵营的民法在调整对象的确立及流变上,与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相比呈现出特殊意蕴,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后者的民法没有调整对象。法律调整对象包括民法调整对象这种法学用语,本身并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功能或意义,民法调整对象作为揭示民法与社会之间关联的一个学术范畴,它处于民法本体论的视域之内,即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承载着关于民法本体的相关知识。民法与民法调整对象在属性上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民法调整对象的形态而言,可分为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在国家正式制度层面民事立法所体现的民法调整对象系属实然层面。从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方法来划分,可以区分为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对内研究与对外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