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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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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有人认为,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办案人员很难突破对案件的认定已形成的思维定势,让他们自我纠错,本身在心理上就存在抵抗感,易敷衍对待。因此,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常被驳回,最终仍需上一级检察机关处理。笔者对上述观点不予苟同,并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应得以重视。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增设了刑事案件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容。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防止不当的不起诉决定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重要体现。笔者感到.具体执行该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l、时效和期限问题该条款在规定被害人提出申诉或起诉的程序时,仅规定了被害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时效,即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住日之内提出…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眼,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5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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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  相似文献   

5.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编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一规定表明,公诉案件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并赋予被害人起诉权。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公诉转自诉后以下两种法律…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一规定的增设,建立了人民法炼对检察机关某些不起诉案件的制约机制,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严格执法,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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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可见,相对不起诉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具有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然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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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变为自诉的立法缺陷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诉转变为自诉的立法缺陷分析●章礼明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此相适应,...  相似文献   

9.
万崎 《法制与社会》2010,(2):147-148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两种救济的方式,一是向作出机关的上级检察院申诉;一是向有权法院提起自诉。这两种方式也即是被害人对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于申诉方式笔者认为规定恰当,但对自诉方式应该进行改造。本文重点分析被害人以自诉方式对不起诉进行监督的弊端,最终得出应当改革的措施。  相似文献   

10.
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该申诉,可由被害人提出,也可由被不起诉人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以下申诉,特指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只有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是否实行“申诉不加重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受理申诉后,不能作出加重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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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关于终止诉讼的规定,未顾及控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未提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同样规定还见于刑诉法第15条。但是,依照刑诉法第143、144、145、146条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均可以申诉,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或复核;依照刑诉法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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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起诉可以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接到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复查决定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此项规定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防止不当不起诉决定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对因不服检察机关所作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被害人范围,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害人的范围应作狭义理解,即仅限于自然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取广义理解,即被害人除自然人外,还应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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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免予起诉的,应当将免于起诉决定书送被害人.但当被害人死亡或精神失常时,人民检察院同样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可由其代为申诉.由于有的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年幼,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这样,若不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可由其代为申诉的话,等于剥了被害人的申诉权,这是有悖于立法精神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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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两方面的案件,无论从其特点,还是从司法保障方面都与公诉案件及传统意义上的自诉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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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起诉越少越好。当前,一些检察机关认为不起诉越少越好,规定“不起诉率”,实行“下管一级制度”,规定基层检察院拟作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一律呈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这种做法,变相剥夺了基层检察院对不起诉的决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保证不起诉案件质量,可以通过行使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案件的复核权和行使被害人提出申诉案的复查权以及审查下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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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 ,决定不起诉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而起诉书副本是否应当送达给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应当享有获得起诉书副本的权利。被害人对犯罪事实最为清楚 ,最为关心案件的处理过程 ,与最终的诉讼结果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列为诉讼当事人 ,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利 ,诸如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回避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等等。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害人 ,可以使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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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而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项规定对维护被告人权利有着积极作用,但却忽视了当事人的另一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害人制度。一是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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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检察院对于犯罪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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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诉案件决定审查起诉。在实践中,曾有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经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请问:人民检察院能否受理此类案件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福建读者王海金王海金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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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 ,应否将不起诉决定书向被不起诉人的辩护律师送达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律师刑事辩护的司法解释均无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不向辩护律师送达似乎顺理成章 ,但却存在如下问题 :没有充分肯定和反映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以辩护人的身份独立参与诉讼 ,享受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作为诉讼参与人 ,取得诉讼文书副本应是其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不起诉决定书不向辩护律师送达 ,客观上没有尊重其诉讼权利、肯定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利于律师履行职务 ,及时有效地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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