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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科举,作为整合传统中国的文化教育、官吏选拔、精英政治的制度中枢,于1905年清末新政中一朝被废。废科举之后,沟通传统教育与传统政治的桥梁断裂了,士绅阶层出现巨大分化,官僚体系中的书生群体被军人集团取而代之。清末宪政改革的失败,自废科举时起,便埋下了伏笔。  相似文献   

2.
本对洪秀全早期反清革命思想的产生与基督教影响的关系提出新的看法:即不是基督教唤起了洪秀全的反清革命思想,也不是洪秀全自觉地利用基督教发动农民革命,更不可能洪秀全有一段“纯粹的宗教家”的思想历程,基督教对早年洪秀全的影响与作用,只是这位欲举大事而又十分迷信的农民革命领袖提供了极其需要的,新的“君权神授 ”的内容与依据,有力地促进了他的农民革命思想体系的成熟与定型。  相似文献   

3.
中西近代法律文化中法本位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西近代法律文化中法本位之比较研究项彬梅因曾说:“我们在社会的幼年时代中,发现有这样一个永远显著的特点。人们不是被视为一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的团体成员。……他们的个性为其‘家族”所吞没了。……一个‘家族’在事实上是一个法人,而他就是它的代表,或...  相似文献   

4.
伍振华 《法制与社会》2011,(22):203-204
体制问题关乎国家的兴衰存亡,晚清中央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前夕,清廷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却没有系统的改革意见,官吏腐败清朝政权已相当衰落,科举已废新的人事制度却尚难建立,革命排满风潮风起云涌之下影响和参与制定改革方案的人却都各谋私利,因此,此改革"势在必行又难行"。但晚清政府出于种种原因还是冒险进行了改革,对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由此触发了老百姓、立宪派、督抚们、革命派等与清政府的矛盾冲突,使民众不安全感加剧,导致了清王朝的寿终正寝。  相似文献   

5.
从清末变法改制以来的一百年间,如何调适传统法律文化以适应法制现代化的需求,就成为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仁政与宪政、义务本位与权利本位、家族与个人、纠纷解决与权利保障等的不相容或实质性差异,决定了对传统法律文化调适的必要,而立法中的择善而从和司法中的因势利导,则为这种调适提供了可能。  相似文献   

6.
清末礼法之争中,就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关系问题的辩论表明,法理派清醒地认识到单纯修律本身并不能收回领事裁判权,但在礼教文化占主流地位而法理派本身又不敢正面否定礼教文化的价值的情况下,只好拿“危机论”(即领事裁判权问题)作为推进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手段。这本身表明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是认同和接受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精神和原则的,他们希望用西方法律的精神来改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此,清末修律中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不过是手段,法律的近代化才是目的。手段和目的的不相协调,是导致晚清刑事法律改革出现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7.
张桂梅 《政法论丛》2009,(1):110-112,F0003
诉讼法律思想是清末修律时期新法律思潮中的一股,当时的中国法学家开始对诉讼程序正义、独立编纂诉讼法典、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列编纂有了初步认识。他们的思想在当时虽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开拓性,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时代局限性。对清末诉讼法律思想的研究,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既要大胆吸收外国先进的东西,又要对我们的传统进行合理的改造。  相似文献   

8.
藤荒 《政府法制》2010,(6):50-51
近来有兴趣看看唐朝的历史,尤其是对于唐朝的文化很有兴趣。在唐初的时候,因为士族生活优裕,他们不必要靠自己的辛苦劳动为生,所以有时间把兴趣放在作诗上。且他们用以表现自己是士流的一种手段,也就是作诗。如果不会作诗,当时就不能很好地参与社会活动。加之,唐朝以科举取仕,科举就是要作诗。“世俗以此相高,朝廷据以取仕,禄利之路既开,爱尚之情愈笃”。  相似文献   

9.
自清末国门被开至民国年间,中国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救亡图存之困境,"文化地狱感心态"与左翼"革命主义"思潮并行疯长,遂使19—20世纪中国的"历史的天空",成为"革命的国度革命的世纪"。置身其中的学校打上了深深的政治烙印,毋用说其政治教育,甚至连学校教育本身也都政治化、革命化了,堪称"以政治为教育"。在"必须充当"与"主动担当"这对结构与行动的二重奏中,诞生了"革命的北大"。国民党执政后亦在全国各级学校普遍实行党义教育,政治教育奉行党的主义,以党治国、治教,一切政治教育设施,以党为前提。国民党这种寄望巩固其永久一党专政之地位的教育盘算已然落空,留下的问题值得后人深思。  相似文献   

10.
清末变法修律中,虽有阵营之分,但争论焦点及修律方向主要受数位关键人物影响.他们的政治立场、自身观念的转变,直接影响了变法修律的进程与实效.本文从"人物"这个角度来分析清末修律.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5.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7.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8.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In Israel, as in other democracies,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its parliamentaria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fusal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a definition ought to be considered, both in Israel and elsewhere, even if the chances of doing so are slim. With regard to Israel, the main reason why a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Knesset members (MKs) is required is related first and foremost to three provisions of the Knesset Members’ Immunity, Rights and Duties Law of 1951. The issue of remuneration for MKs and the problem of mistrust in the Knesset are additional reason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ose elements of the job that have nevertheless been defined in Israel in a piecemeal fashion – both in terms of what the job excludes and what it includes. Some of these partial definitions appear in laws, the Knesse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Rules of Ethics for Members of the Knesset. 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defini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verdict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which has on occasion been called upon to deal with various issues connected with MKs’ rights and immuniti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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