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00 毫秒
1.
回族习惯法是回族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并被回族穆斯林共同遵守的思想观念、制度文化和生活规范。回族习惯法所具有的宗教性、义务本位等特征,决定了其与国家制定法在法律精神、制度规范中有着冲突,如何调适回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是维护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们身边都存在一种被我们不知不觉遵循的类法规则——"活法"。而在回回民族聚居区,这种"活法"叫做"回族习惯法",也被回民广泛遵循着。不管称谓如何,毋庸置疑,它们的存在都对法治现代化建设有巨大的价值,是立法的宝贵本土资源。  相似文献   

3.
李遐桢  王红 《法制与社会》2011,(10):16-17,21
习惯法与习惯不同,它不仅包括各国民法典中关于法源宣示性规定的习惯法,还包括法典中其他部分规定的习惯法;一项习惯只有具备了相关要件时才能成为习惯法;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交易习惯是习惯法之意。习惯法的效力并不一定低于制定法,可能高于制定法;习惯法的功能各异导致了举证责任不同。法律对习惯法的授权包括明示授权、暗含授权及间接授权。  相似文献   

4.
和谐社会视野中藏族习惯法的转型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藏族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积淀而成的部分观念形态与约定俗成的群众生活模式的规范,是藏民族在漫长的文明进步过程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藏区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本民族法律文化的保障。但是,藏族习惯法自身的缺陷在藏区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所以,发展市场经济、型塑市民社会,加快藏族习惯法的转型已成为构建藏区和谐社会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藏族部落习惯法中的责任制度是一种民间责任制度,与我国制定法责任理念相去甚远。藏族部落习惯法责任形式是造成藏区司法实践中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冲突的直接原因,但在藏区这一特定的人文环境下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蕴涵的社会价值有待发掘。藏族部落习惯法客观上有利于藏区社会稳定,国家法应加以适当的引导,以便逐步改善藏区执法环境,使其与国家法相统一。  相似文献   

6.
邵华 《法学杂志》2013,34(2):87-93
国家适当的法律制度形态不能仅仅从正式的成文规范的形式合理性角度判断,古代中国没有走上法治之路,与习惯法难以制度化地进入国家法而成为有机的组成部分有密切关系.在应对关系密切群体之间所发生的冲突时,习惯法是重要的规范依据,习惯法的“中心化”可以通过习惯的调解治理模式实现.2011年《人民调解法》的颁行和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司法确认程序作为大调解体系建构的两个重要支撑,说明国家控制全面进入这个传统的社会领域.人民调解在新的发展态势下应该认真对待习惯法,使调解成为习惯法析出的一条制度化轨道.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在面向法律多元、价值多元和文化多元的挑战时应该要做出的回应.  相似文献   

7.
蒙古族习惯法形成于广袤的草原上,成长于马背上,它的起源和发展都有着独特的路径,是北方游牧民族的法律集大成者.研究蒙古族习惯法,不仅能使我们更好的理解蒙古族社会制度,更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促进牧区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融合都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在探析蒙古族习惯法起源、特点、实践意义的基础上讨论国家法与蒙古族习惯法的冲突与调适.  相似文献   

8.
在中国法治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地方习惯法承载着地方性知识的结晶依旧作为一种潜在规则指导着民间的部分行为规范,其强大的生命力是其具有流变性、自恰性和能动性的具体体现。在推进依法治国与实现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现阶段,我们应重视关注地方习惯法,积极推动并实现国家法与地方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9.
格头村苗族原始宗教信仰与习惯法关系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格头村的习惯法是历史上的苗族习惯法延续和演变的结果。苗族原始宗教信仰中的守寨树崇拜、日常生活禁忌等内容中有很多规范属于以宗教禁忌形式表现出来的习惯法内容。通过“议榔”制定榔规的过程是通过举行仪式请神帮忙,借助于神的力量保证议定的习惯法内容的实施。宗教中的神秘力量是保证习惯法实施的重要权威。  相似文献   

10.
徐炜 《法制与社会》2012,(10):49-50
少数民族习惯法最早出现于婚姻领域,婚姻习惯法是最能体现一个民族民族性的。在汉族传统的婚姻模式中,入赘婚相对于正常婚姻是一种变异。而有的民族却把入赘是为一种婚姻的常态,把入赘婚作为切入点来研究多民族杂居地区的习惯法具有可行性和鉴别性。  相似文献   

11.
胡兴东 《时代法学》2011,9(3):71-79
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二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  相似文献   

12.
习惯法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具有稳定性、地域性和强制性。我国的民事立法应积极接受、改造习惯法,肯定习惯法的法源地位,吸收习惯法的合理成份。在处理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问题上,尚需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婚姻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藏区的审判制度变化使藏区的婚姻习惯法的内容和特点具有显著的地域特征。社会生活的多元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是法律多元化存在的重要原因。藏族的习惯早已融入了法律成分。我们认为,应当在维护多元文化的前提下,承认民族习惯法对于国家法律的补充作用。对于如何在藏区把民族习惯和民族规范融合在一起,是我们目前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民法总则》第10条承认了习惯的法源地位,这里的“习惯”应定位为习惯法,而非事实上习惯.习惯法有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即法律规定存在真正漏洞、待调整事项存在习惯法规则、习惯法规则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制定法.习惯司法适用的逻辑终点是法院在个案中确认习惯法规则,经个案积累形成习惯法,最终还可能引发习惯立法.习惯立法意味着习惯法法源地位的消失.《民法总则》生效后,我国应沿着事实上习惯——个案中的习惯法规则——习惯法——习惯立法的进路,通过习惯的司法适用发现习惯法.  相似文献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受到瑶族固有习惯法的深刻影响,在保障实施、处罚方式等方面明显体现瑶族固有习惯法的痕迹,瑶族村规民约实施的观念、机制与固有习惯法一脉相承,瑶族固有习惯法通过村规民约形式在当代瑶族地区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6.
刑事习惯法在人权保障中扮演着"维护者"和"破坏者"的双重角色。国家法单纯对刑事习惯法进行改造或者予以宽容都不能解决刑事制定法与刑事习惯法的协调问题。应当建立一种刑事制定法与刑事习惯法的"互养式互动"模式,一方面在刑事制定法的制定过程,应密切关注民间知识和民间智慧,通过制度细节吸收刑事习惯法,另一方面刑事习惯法要根据刑事制定法的基本原则和行为标准自我调适。同时,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将刑事习惯法考虑进去,给刑事习惯法留下合适的空间,适当扩大自诉罪名范围,刑事和解中也适当参照刑事习惯法来作为判断依据。通过"互养式互动"模式形成合理的法律机制,最大程度地消除刑事习惯法在人权保障中的消极性,释放刑事习惯法的正能量。  相似文献   

17.
民族习惯法是一个民族长期积累的智慧结晶,在民族中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大调解机制是我国新型的解决各类纠纷的手段.大调解机制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民族习惯法的借鉴是否有必要呢,如果有必要,这种借鉴是否又是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呢.对于这个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关于民族习惯法在西藏大调解机制中适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习惯法是起法的作用的习惯.习惯要成为习惯法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是多数主体遵循的习惯,是具有涉它(他)性的习惯,是关于重要事项的习惯.如下观点不够准确:只有社会普遍认可的习惯才是习惯法;只有具有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习惯才可能成为习惯法;只有不与法律相冲突的习惯才会成为习惯法的观点.  相似文献   

19.
杜宇 《现代法学》2004,26(6):51-56
罪刑法定原则仿佛是套在习惯法头上的一个法箍,对刑法领域中习惯法的机能释放,施加着巨大的压制性作用。然而,正是在对主流理论———“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这一论断的正本清源之中,隐含着挖掘和开辟习惯法机能的深刻契机。本文即是在这一进路指引下,对习惯法在刑法领域的功能予以拓展的初步努力。本文将着重分析习惯法在刑事立法领域的机能。文章在必要性与可能性的分析框架内,对习惯法作为刑事立法的间接法源的功能予以了初步考察。进一步地,文章以刑事和解制度为切入点,例证和说明了习惯法之于刑事立法的重要渊源式价值。  相似文献   

20.
刑事制定法视域中的习惯法--一种被压制的知识传统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杜宇 《法商研究》2004,21(6):81-87
在当代刑事制定法中 ,除了涉及民族关系和对外关系的问题 ,一般是轻视习惯法的。习惯法在刑事制定法中是一种被压制和漠视的知识形态。而对于民族习惯法和国际惯例的重视 ,也并非基于习惯法自身的规范力量 ,相反 ,倒是基于一种另有隐情的政治、文化策略。罪刑法定作为占支配性地位的强势话语 ,其于习惯法的排斥性态度 ,势必延伸和映射到制定法的基本格局之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