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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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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银牛 《法制与社会》2010,(21):251-252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补充。但随着该罪在实践中的应用,其立法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尽管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量刑从5年提高至10年,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其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和实际应用中的缺陷,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2.
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现状。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相似文献   

3.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作为截堵性的条款对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该条款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立法上对该罪的条款进行调整,力求使该罪更加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势力。  相似文献   

5.
吴静 《法制与社会》2010,(32):106-106
至今为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在这20余年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而且在理论上也争议颇多。如关于罪名的争议关于该罪罪名,该罪的正当性以及该罪的证明责任等一系列的争议。本文拟对如上三方面的争议做简要论述,以窥见我国刑法的发展及法律与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运用至今已有二十年。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该罪无论从罪名的设立,还是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都争议不断,特别是立法的社会效果更受人们关注。在此笔者就该罪在适用过程中的立法效果作一简要分析,以期对该罪的修正提供一些合理意见。  相似文献   

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惩治贪污腐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的滞后,影响了其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从罪名和法定刑两方面分析了该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并指出只有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才能真正发挥该罪惩治贪污腐败的作用,从而为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8.
建议加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 法定刑过轻,未能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职务犯  相似文献   

9.
现行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由于该罪在客观要件、法定刑以及与之配套制度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制约了在司法适用中的效力。为此,从刑事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0.
李涛 《法制与社会》2013,(12):254-255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现行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其在立法层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在立案标准、刑罚设计、法条表述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为从根本上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制度,从多方面对腐败现象加以遏制,使腐败分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似文献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阮传胜 《河北法学》2004,22(6):61-64
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规定,在立法理由、犯罪客观要件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为贯彻科学的立法精神,借鉴他国的立法例,建议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而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罪名代之,并完善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此,刑法将更加完善、科学。  相似文献   

12.
为严厉打击日趋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弥补立法上的漏洞,国家确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然而十几年来,该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争议不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本文针对围绕该罪存在的争议和立法上的缺陷,提出扩大主体范围、提高法定刑、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该罪惩治腐败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立法的必要性 1、正确认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作用。腐败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是社会诸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惩治腐败也不是靠一个机关、一个法律或者一个罪名可能解决的,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足以对付泛滥成灾的腐败现象”的幻想。  相似文献   

1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着诸多缺陷.这些缺陷直接存在于立法当中,表现在法律条文之上,严重影响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此笔者试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条文中存在的缺陷作一简单剖析。  相似文献   

1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及客观要件的立法设计上有一定缺陷。司法认定中数额计算、“不能说明”的时间界限以及证明责任的负担上都存在一些疑惑应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6.
近期,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这一草案拟将该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进一步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尽管这一罪名的适用一直是中国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但冷静地审视一下,我们就会发现此罪实际上与现代刑法理念、国际司法潮流的大方向不相符合。  相似文献   

17.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性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面对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争议所带来的司法操作困惑,笔者认为对本罪的研究必须跳出脱离现实、一味追崇理想的理论纷争;本文从实然性角度出发,认为“不作为论”不符合中国现实的立法与司法背景,而“持有论”相对更符合本罪的立法目的和司法现状;并从实体和程序上探讨了本罪犯罪构成要件及成立的正当性基础,最后通过分析得出了设立本罪的基本价值取向乃立法救济司法之实然性选择。  相似文献   

18.
张瑞 《法制与社会》2012,(30):240-2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被确定为刑法罪名以来,虽然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1997年刑法、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时,吸取了各界反馈的意见和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对该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进行了相应修改,但这些修改仅仅停留在更加准确描述该罪罪名及加大该罪处罚力度的层面,未能从根本上对该罪的一些备受争议和质疑的基础理论问题作出充分回应。学术上的争议和理论上的误区依然存在。基于此,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三个方面的理论误区进行论述,旨在从立法目的和司法功用上厘清理论误区,希望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修正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有增长的趋势下,认定该罪时仍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使得该罪名在适用方面产生新问题.  相似文献   

2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保护伞",是在客观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兜底条款"[1]。因此,笔者认为本罪可以从罪名、主体、罪状、法定刑、配套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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