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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劫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刑事罪行 劫机又称空中劫持、劫持航空器,是指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者所载人员、财产安全的行为。 由于劫机行为所侵害对象与作案环境的特殊性,使得它具有不同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的严重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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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劫持航空器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属性在于危害机组人员或者机上乘客的人身以及航空器的安全 ,其行为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 ;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系复杂危害行为 ,由“暴力”等强制性手段行为和“非法控制”航空器的目的行为所组成 ,其既遂应以“劫持”行为的完成即对航空器的实际非法控制为标准 ;其死刑适用条件应当予以限制和完善 ,以做到与刑法总则中的“罪行极其严重”相吻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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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突然失联,被人劫持的可能性并未被排除在外。假设飞机遭人劫持的猜测最终被证实,那么此次事件再一次提醒各国,通过法律手段防范和打击劫持航空器这种严重威胁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为了保障国际民航安全,各主权国家应当摒弃在恐怖主义定义上的分歧,以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重,积极参加打击劫持航空器行为国际公约,并履行本国参加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制定或者修改国内法,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对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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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2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决定》对劫持航空器犯罪的罪状及处罚做了规定,对刑法做了必要的补充,是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的有力法律武器。 劫持航空器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对旅客的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危害极大,对这类犯罪我国一贯坚持从严惩处,并先后参加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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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明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1)
劫持航空器行为(hijacking)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国际与国内法均有规定。然而,由于国际与国内法着眼点不同,在对该罪的规定上虽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少差异。这种差异往往会影响国际刑事合作的开展,妨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因此,对国际与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防范劫持航空器犯罪。一、国际与国内法对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犯罪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会引起管辖权归属、引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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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同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国际恐怖犯罪作斗争,我国陆续加入了三个反劫机国际公约。如何协调、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国际航空罪的立法规定,与反劫持航空器国际公约保持同步,以促进我国刑事法制的建设,逐步减少并消除国际劫持航空器恐怖犯罪,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课题。本文对我国刑法与反劫机公约的协调作了比较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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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劫持罪在国际刑法上又可称为“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飞机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恐怖犯罪。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敏感性、法律性。为此,国际社会在上个世纪连续缔结了三个国际公约,确立了航空劫持管辖体制。对惩治和防范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这一体制未能有效地解决航空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往往使空中劫持罪难以得到准确定性和及时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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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劫持航空器罪及其惩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夺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暴力”劫机是指以力量造成侵害的方式 ,它包括有形力与无形力 ,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 ,对象及于人 ,也包括物。“胁迫”劫机是指行为人采取以暴力或其他任何危险恐吓之内容进行逼迫挟持 ,以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 ,使人心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方法”的劫机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的任何能排除他人反抗的手段。行为人所劫持的必须是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 ,包括民用与国家航空器两种。为了有效惩治本罪 ,应赋予航空器登记国优先管辖的权利 ,同时采取“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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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器,但也不排除特定条件下的国家航空器。本罪中的"暴力"是专指对驾驶、操作人员实施袭击或其他身体强制。"胁迫",要求不但能引起对方恐惧,还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其他行为"是指违背航空器合法控制人的意志且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使航空器合法控制人不知反抗的行为。行为人只有着手实施了"劫持"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程度,才是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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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对航空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通常分为“逃亡型”和“政治斗争手段型”。我国早期的劫持民用航空犯罪基本属于“逃亡型”,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政治斗争手段”成为了发展的主要趋势。因此,应当从立法规制、措施调整以及完善管理体系等多方面建构我国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的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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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劫持航空器罪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晓明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2,(1)
劫持航空器罪在海峡两岸的刑事法律中均有规定。然而,由于两岸拥有各自的法律制度,在对该罪的规定上虽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少差异。特别是两岸分离50余年的现实造成台湾当局在处理涉及两岸的劫持航空器犯罪上往往主要从政治角度而不是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两岸现在对劫持航空器罪犯的遣返也只是通过民间团体,而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律渠道进行。这一状况严重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所以,开展对两岸有关法律的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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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的能力,范围和频繁度增加的结果,加上班机登记国的不断增加,出现了关于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犯罪管辖的困难问题。如果说这见不足以构成问题,另一种发展趋势,即由于劫持事件的倍增,对起飞和着陆的航空器以及对班机旅客的恐怖行为,严重地威胁了国际民航的安全和可靠性。处理这些问题的第一个主要尝试是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在航空器上的犯罪以及某些其他行为的东京公约”。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甲、确保航空器飞行中,在公海上空,在任何国家以外的地区犯罪的人或者在这种航空器上所作的行为对飞行安全有危险的人,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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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航空安全是航空业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当民用航空日趋全球化后,安全问题也逐渐成为国际性的关注点,并且成为现代国际航空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然而,劫持航空器活动却日益成为现代民用航空业的噩梦。自1960年之后,劫持航空器的活动呈波浪式的趋势发展,并且出现了许多新的特征和现象,已经严重危及着民用航空的安全和发展,这尤其以恐怖分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