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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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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傅跃建  刘婷 《法治研究》2016,(6):97-107
《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具体数额修改为概括性数额或情节,有助于消除过去因单纯考虑数额而难以反映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弊端,改变因数额规定过死而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时难以实现的状况.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贪污受贿犯罪通常的定罪数额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5000元提升至3万元(在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下,数额标准下降至1万元).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贪污受贿定罪数额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有支持的论调,但也不乏反对的声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3万元定罪数额标准缺乏足够的合理性,不符合当前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的要求,无法有效减少或消除贪污受贿的犯罪黑数,且与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刑事政策相悖,不利于突破贪污受贿犯罪治理的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对有期自由刑采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则。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分析,这体现了现代刑法理念不再单纯追求罪与刑之间的均衡和相称,而是在其中引入刑事责任作为罪刑关系的调节器。同时,从刑罚的目的以及社会对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来看,针对一人犯数罪,限制加重原则比并科原则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只是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对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上限之规定,不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要求的公正与合理,存在予以适当改革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中国卫生法制》2013,(4):22-22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解释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相似文献   

4.
论新刑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主体平等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着我国刑法既注重保护社会、打击犯罪,又注重保障人权、限制司法权、不使无罪之人受刑事追诉的双重功能。主体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规定强化了刑法的调整功能和指导作用,有利于减少或杜绝司法不平等现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总则中体现为创设了一套主附结合、轻重有序、互相衔接的多刑种体系;在分则中体现为较详细地列举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对同一犯罪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规定多个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5.
刑事审判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是定罪和量刑,定罪准确和量刑适当应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定罪解决的是犯罪性质的问题,定罪准确无疑是体现罪责刑对称以及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阶段和基本保证,但只有定罪准确而无量刑适当,则根本无法最终体现罪责刑对称的  相似文献   

6.
贪污受贿之定罪量刑标准关乎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重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当前我国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难以全面适时反映贪污受贿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影响个罪之间罪刑设置的体系协调等问题。本文认为,应确立"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引入罪群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标准,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实行分立,由司法解释规定并科学、合理设定具体数额标准,妥善解决数额标准适用时的省际冲突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量刑时要尊重报应刑相对于预防刑的主导地位。主流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的主要根据在于预防,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形成张力。对从宽根据的预防式理解仅允许较为轻微的从宽,无法为当下全面深入的制度改革提供正当性基础。将仁慈与社会和解等新因素引入从宽根据同样无法化解从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冲突。将认罪认罚定位为报应刑层面的从宽情节能够支持较大的从宽幅度,但这将冲击经典报应理念。一种不同于行为报应主义和品格报应主义的生活报应主义能够在尊重现实制度和报应理念的基础上将罪犯的真诚悔罪纳入报应刑的量刑情节,化解从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张力。这既实现了对实在法的最佳解释,又能为须认之"罪"的内涵和从宽限度等实践问题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8.
《法律与生活》2013,(10):57-57
近年来,敲诈勒索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把敲诈勒索作为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经常性手段;有的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巨大,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2013年4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主要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多次型”犯罪以“多次敲诈勒索”、“多次盗窃”为典型代表,在“多次敲诈勒索”、“多次盗窃”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其与前罪构成累犯以及认定累犯后罪的案发时间成为了刑法理论与检察实务中的两大难题.从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多次敲诈勒索”、“多次盗窃”可以与前罪构成累犯,累犯后罪的案发时间点应当选择行为人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案发时间,这样处理才兼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0.
夏晶 《法制与社会》2014,(6):207-208
犯罪主体特殊、犯罪手段隐蔽、发案率居高、案件定性有争议等是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显著特点。究其原因,除了内部权力控制不足,还应归责于外部行政管理混乱和法律体制不完善等。因此,应该完善现行《村民委会组织法》,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并对犯罪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提高侦查效率,在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降低定罪标准,扩张职务犯罪的法网,同时加大对附加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笔者认为对未取得合法资格的经营者销售侵权复制品数额巨大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这符合竟合犯原理和立法原意,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亦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刑法的目的和价值。  相似文献   

12.
非对称性刑法立法是指刑法对相同或者相似情形作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规定,包括在罪责刑关系上的纵向不对称立法和横向不对称立法。我国《刑法》总则的刑事管辖权、犯罪主体、犯罪停止形态等规定和《刑法》分则在罪与刑、罪与罪的关系上存在大量非对称性立法。过多的非对称性刑法立法对刑法结构和价值产生了较大冲击,为弥补非对称性立法缺陷而进行的刑法解释适用又造成了新的法律冲突。刑法立法应当坚持相对对称原则,只有当刑法规则要素和刑法规则适用条件发生了明显改变时才能进行非对称的差异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通过修正非对称性刑法规定,有助于实现国有单位人员与非国有单位人员渎职行为的对称性入罪、促进贿赂犯罪法定刑的对称。  相似文献   

13.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但理论上普遍承认这种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特点是"一行为,数罪过,数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因而其本质特征是形式的数罪,实质的一罪。本文指出对于想象竞合犯采取"从一重重处断"原则,更能体现想象竞合的本质,有利于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设置了单独的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国际化趋势。本文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从组织、出卖的行为认定、人体器官的范畴、被害人的有效承诺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危险犯中存在着犯罪未遂状态,即犯罪分子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其行为引起的危险状态不足以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产生客观现实的危害,即为危险犯的犯罪未遂。要准确的把握危险犯既遂或未遂的标准,在定罪量刑时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对于多次实施同种盗窃的行为,其每一次行为因想象竞合又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对于此类情形该如何定罪,法律并无具体规定。请问:是每一次行为单独定罪还是全部犯罪数额累加后再进行定罪?如果是分次定罪,在最高刑与最低刑相同的情况下,应如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的颁行确实部分优化了我国刑罚体系的结构.但它的一些规定又使我国刑罚体系的结构出现了新的不协调。第一,“延长生刑”后刑罚体系结构的再协调问题。从整体上看,死刑罪名的减少、年满75周岁的犯罪分了不适用死刑、新增应当缓刑的对象、确认坦白从宽等都有降低刑罚的作用,但生刑的调整特殊累犯范围的扩大、数罪并罚总和刑期的增加以及盗窃、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入罪门槛的降低或者刑量的增加又会抵消上述轻刑化取向的积极效应。  相似文献   

18.
共犯是与单独犯相对应的概念。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同样性质并且相互重合的情形也能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此类共同犯罪,因各被告人的犯罪故意不同,应当根据相应的犯罪构成确定具体的罪名,行为人应该只就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根据各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过于笼统,使得在实践中,虽然操作较易,但对所有的醉酒人一视同仁导致了实质上的不正义,传统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解释存在种种缺陷,为符合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对各类醉酒人犯罪处以不同的刑罚。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且为累犯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实际上规定了盗窃犯罪的累犯可以加重处罚,是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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