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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4)
法院与法院之间差异甚大,在改革过程中各地法院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以使它们能建立与本院“院情”相适应的法官助理制度。实践中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并非决定于改革文件之规定,而是由法院的案件负担、法官的素质与法官助理的数量及能力等多种因素决定。关于法官助理的出路,职业化是一个值得努力的发展方向,不应将晋升法官作为法官助理的职业前景。法官助理改革能否成功,与它作为一个职业对法学院毕业生究竟有多大吸引力关系甚巨。法官助理改革实际上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次改革。员额制改革进程的快慢、改革目标的达成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法官助理改革的命运。而员额制改革的成败则仰赖于改革者的决心与魄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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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法》修改时增加的新内容,目的在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其对于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决定性意义。本文论述了推行该制度的难题和困境,重点阐述了法官员额的数量及其比例,在此基础上对如何推进该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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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目标,而法官职业化目标的实现,最关键的是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法官选任制度,把真正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选拔到人民法院。因此,提高法官任职的社会阅历条件、明确法官选任程序、建立严格科学的考核制度,建立起符合法官职业化特点的完备的法官选任制度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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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正式将人民法院人事管理改革中的法官员额制提上征程.当前法官员额制如何“员”,成为我国试点法院人事管理改革中的重中之重.本文认为,要想全面落实法官员额制,首先有必要正确理解法院院长在员额制度中的价值、必要性以及员额后的待遇保障机制等问题,以保障该制度体现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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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法官员额制的试点在上海进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要求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学界和实务界都给与了极大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法官员额制度与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法官遴选的制度缺陷以及法官员额比例定量分析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应当将法官员额制改革放置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全面考量,综合布局,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指导法官员额制改革,在逐步完成法官员额制的其他必备条件下,有步骤、分阶段循序渐进的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建成,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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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提出了“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和“建立法官员额制”的具体措施。纵观当今法治化较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限制,通过法官遴选制度实现了法官精英化,法官数量也较为稳定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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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3):178-18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司法改革的总目标: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自2014年起,全国各省份分三个批次进行了司法改革试点。其中,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关系法官切身利益的一项核心内容。在员额制背景下建立有效的法官约束和激励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目前司法改革中采取的设立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提高法官薪酬的措施有利于法官激励;合议庭、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司法去行政化;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有利于司法去地方化。在已有改革措施基础上,司法改革还应在法官司法特权、人身安全保障和维护法庭威仪方面做出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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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法官是否达到职业化要求关乎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功与否。而我国现行法官资格条件过于宽松,不利于法官职业化的构建。本文拟结合我国法官现状——法官人员不够和法官门槛过低,法律人才培养中法学教育流于形式,法学毕业生泛滥等特点,从当前我国法官来源、法官资格取得以及国外法官资格条件进行分析,对我国法官资格的取得条件进行设定,以法官资格取得的完可善来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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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由来已久。但在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目前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处于实验、探索阶段;同时,受各种主、客因素的影响,法官助理制度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本文以本土化为视角,就法官职业化进程中推广法官助理制度的几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立法借鉴与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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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司法的权力如果经过无知和盲从的非职业者之手,那么再神圣纯洁的法律也都会变质。” 经过二十余年的司法改革,我国的法治状况已经有了的长足的发展。但历史和政治体制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司法人员的低素质而导致司法不公正和司法腐败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形象和权威,无法与繁荣发展的市场经济和诉讼的繁多复杂相适应。法律界于是开始把关注的视角从法律制度和法律技术层面的变革转向司法主体—法院及法官制度的变革。手握司法权柄的一个个具体的法官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最终实现者,因此如何建设一支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成为新世纪司法改革“公正和效率”主题中的焦点,而法官选任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起点和守护神。科学合理的法官选任制度的构建无疑将对整个司法改革起到重要的作用,尽管它必然离不开外部政治体制配套改革和内部其他法官制度改革的支持。本文拟在探讨法官选任制度的意义及现代法治对法官素质要求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法官选任制度进行比较,进而对我国法官选任制度改革中一些具体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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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的重组与分流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是法治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现有法官人数过多,素质不高,不能满足这一条件。因此,应在重新界定我国四级法院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按照现代审级制度的要求确定各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和任职资格,并对现任法官进行重组与分流,以优化法院人员结构,构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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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凡进必考”的要求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当前多已采用公务员考试模式招考“工作人员”。但无论从报考条件、考试内容,还是考试方式来看,这种招考制度都不能被认为是遴选法官的理想模式。重新审视法院招考制度,将法官的选任从目前普遍采用的招录法官助理、书记员甚至法警、法院行政人员的公务员考试中分离出来,疏通成熟法律人才进法官队伍的渠道,建立符合司法特质、体现法官独立要求的法官选任制度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