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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根据立法者一体解决抵押物移转与抵押权提前清偿的意图,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解释为,抵押权人得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转让前须提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这里的同意解释为对要约的承诺,其对象为抵押物转让以提前实现抵押权为前提。《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本质上也是一种提前清偿、消灭抵押权作为移转登记前提的一揽子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所有人将不动产出租后,又在该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将不动产出租的,《物权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对此款规定的含义,应该:若租赁关系存续不影响抵押权实现,则租赁关系继续有效;若租赁关系存续影响抵押权实现,则租赁关系对抵押权人无效。  相似文献   

3.
后于抵押权设立的租赁权,在其继续存在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时,方可被法院除去。租赁权是否后于抵押权设立,目前暂宜以承租人占有抵押物的时点来判断;租赁权是否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宜根据抵押物第一次拍卖的结果来判断。对租赁权应否被除去的问题,宜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判断及处理。法院除去租赁权的裁定具有相对效力,对抵押权人而言租赁权消灭,对于抵押人和承租人而言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除去租赁权的裁定或驳回除去申请的裁定,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应有权另行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4.
杨红平 《人民司法》2022,(16):70-75
先抵押后租赁情形下承租人带租拍卖执行异议存在审查程序失范、裁判路径失范和租赁权继续存在对在先抵押权实现的影响判定失范等问题。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下,实现不动产抵押权时,应最大限度减少对承租人权益的影响。审查程序上,应将先抵押后租赁情形下承租人提出的带租拍卖执行异议,作为执行标的异议审查;裁判路径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28条第2款与《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4条之间属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应将租赁权继续存在影响在先抵押权实现作为涤除租赁权的标准;具体方法上,可以结合实际选择评估价格比较法、先行带租拍卖法、双重同时报价法或书面承诺保价法,判断租赁权继续对在先抵押权实现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第406条修改了原《物权法》第191条关于禁止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允许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转让抵押物.新规则虽然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鼓励交易,但是由此也可能给抵押权人监管抵押物或实现抵押权造成困难.因此有必要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能力,在违反经公示的禁止转让特约后,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从而兼顾...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对《担保法》第49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作了实质性修改,但因对于抵押物的限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抵押物转让行为本身的效力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遂引发多种争议。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究,试图解决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解释适用的问题。对于该条存在的缺憾,建议可以通过将来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细化、明确立法中的疏漏与模糊之处。  相似文献   

7.
马荣 《人民司法》2012,(10):100-103
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对不动产抵押物权利是否真实完整的审查义务在房屋登记部门,作为债权人,在设置抵押权时其审查义务不应含括债务人在办理他项权证过程中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8.
传统民法将财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在传统担保制度中,抵押物的范围仅限于不动产,这是因为抵押缺乏物权公示制度,动产抵押会因动产的隐藏转移而使抵押权人根本无法行使抵押权。近代以来,为实现动产的担保功能,随着动产形态的变化和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动产抵押权在各国立法中大抵都得到了承认,但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范围仍旧受到很多限制,如德瑞民法典中仅将航空器和船舶等特殊动产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相对来说,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可用于抵押的动产范围则广一些;而从我国的《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和《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可以看出,我国对设立抵押权的财产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的以外,范围极广,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均可  相似文献   

9.
[文(令)号]法函〔2006〕51号[公布日期]2006.5.18[类别]民商法·担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2005]496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办理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未登记的特殊情形,如果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抵…  相似文献   

10.
机动车融资租赁交易无法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机动车登记系统中登记。实践中采取的变通做法是,将机动车登记于承租人名下但同时为出租人办理抵押登记。这一形式抵押登记属于《民法典》第745条所称的“登记”,仅具声明登记意义,以阻断第三人善意的方式保护出租人就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并不表明出租人就标的机动车取得了抵押权。机动车售后回租交易如兼具“融资”与“融物”属性,则属于融资租赁交易,形式抵押登记的存在并不能改变机动车售后回租交易的定性。即使存在形式抵押登记,出租人的权利实现也不是行使抵押权,而仍应遵行《民法典》第752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在融资租赁交易的担保功能化之下,出租人就标的机动车的所有权具有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性质,出租人在主张租金债权之时自可同时主张就标的机动车优先受偿。这一权利实现规则亦可适用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的融资租赁交易所引起的纠纷。  相似文献   

11.
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99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设立采取了二元化的立法模式。在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下,只有"须经登记"的抵押权;在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下,则有"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如何确立"须经登记"的抵押权、"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优先受偿顺位规则,《物权法》第199条在修正和继承其前身中非但没有趋于精致,而且失之错误。对其不足,应在说理的基础上适时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合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3.
在《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2012年8月3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将《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实现的实体规定在程序法中给予了回应。抵押权实现的制度变迁对于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公证行业也应关注抵押权实现在实体和程序上的理论和法律规定,站在更高的立场上探索抵押物权救济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物流转持严格限制的态度,脱离了对物权的基本立场,没有彰显抵押权的立法价值,造成了抵押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立法应赋予抵押人自由处分权,抵押权人有物上追及力和代位权,同时建立第三取得人风险分散机制,以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但书应解释为替代清偿制度而非涤除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在赋予抵押权以追及力之基础上,充分借鉴日本民法关于涤除制度修改之成果,通过废除“抵押权人增价拍卖义务”等以缓和涤除制度对抵押权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期建立一种由抵押物受让人占主动地位的直接消灭抵押权的制度。  相似文献   

16.
张永 《北方法学》2023,(2):50-61
关于抵押物转让,立法曾有多种处理模式。《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明确了抵押权追及力。该模式有利于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兼顾交易效率与交易公平,是《民法典》的重要立法成果。《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第2款确立的“约定+登记”模式则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威胁交易安全,违背物权法定、公序良俗原则,进一步模糊了债权与物权的界分。这一规定极大掏空了抵押权追及效力,压缩了融资机会,对中小企业不利。而且与《民法典》对禁止债权让与约定的宽容态度大相径庭,构成体系违反。“禁转特约”并不具有适当的登记能力,动产登记本身的公信力亦不充分。司法解释也不是突破合同相对性与限制物之流动性的适格法源。“自由转让+追及力”的模式并未忽视抵押权人利益,而是妥善平衡了各方利益,相较“约定+登记”模式更具科学性,应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17.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效力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效力究竟如何?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是什么,第三人的范围如何界定?本文拟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8.
《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均未置明文,但海域使用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物权法》上对海域使用权抵押权自何时设立未作规定,应当类推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设立的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现行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登记规则和实行规则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19.
武亦文 《法学家》2022,(3):173-190+196
《民法典》第410条规定了抵押权实现的要件、方式和具体程序。抵押权的实现要件包括:抵押权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的实现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抵押权的实现方法主要表现为折价、拍卖和变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第3款关于抵押权人可就经营权优先受偿的规定发挥着强制管理这一实现方式的功能。抵押权人有权自主选择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既可通过约定的方式实现抵押权,亦可通过非讼程序实现,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抵押权并不意味着应将抵押权实现程序中的抵押权限定为不动产抵押权。在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抵押权时,若当事人对抵押物价格约定过低以致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在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上,可类推适用合同编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范予以解决。在与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衔接上,基于简化法律适用的考量,应排除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作了实质性修改。这种修改由于改变了抵押权的物权性质,限制了抵押权功能的发挥,没有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加之替代清偿本身的局限性与负面效应,因而不尽合理。为此,可以通过将来的司法解释加以弥补,细化、明确立法中的疏漏与模糊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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