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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审查能否突破实质审查原则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所在。公证审查原则是公证处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时所掌握的出证原则,是判断公证书正确与否的关键。公证审查时掌握的原则不同,公证书的效力也不同。在实践中,不仅公众对公证审查的原则及实行不同审查原则出具公证书的不同效力不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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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立遗嘱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立遗嘱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遗嘱公证审查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一般对遗嘱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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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公证的必经程序,适用于所有的公证事项,亦是公证活动的灵魂所在。所谓公证审查就是指公证员从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到制作公证书前所进行的审查核实工作。审查、核实亦是公证员工作的核心。核实作为公证审查的重要方式,可以减少虚假证明材料被采信,提高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实现公证机构“预防纠纷”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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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和是否采用需要有公证员的主观认知、审查判断和确认。只有经公证员判断“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才可以出具公证书。在“真实、合法”的判断中,真实性的判断是基础性的,但这一判断结果是否能够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在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公证机构所面对的“真实性”风险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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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是公证员依据法定程序.根据自身经验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律判断作出来的证明活动,一切证明材料的收集和是否采用需要有公证员的主观认知、审查判断和确认。只有经公证员判断“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才可以出具公证书。在“真实、合法”的判断中,真实性的判断是基础性的.但这一判断结果是否能够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在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公证机构所面对的“真实性”风险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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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首先要明确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这就对公证员提出了严格审查的责任要求,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做出相关规定.鉴于审查明确公证申请人身份的重要性,本文拟从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存在的问题和国外相关立法的规定出发,探讨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应当遵循的标准,暨对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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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判断: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汇集和保全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后果,平衡各方利益。而这些工作无不以公证员的诸多判断为基础。从受理公证开始。公证员就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而此后的审查与核实程序,也都是围绕着公证员的判断展开。公证员只有对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之后.才能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证书。因此,公证员的判断能力对公证质量的高低起着关键作用,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的高低也主要体现在其判断能力上。2005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30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并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此处的“认为”一词实为认可公证员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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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都有申请受理阶段.一般来说公证事项的启动对公证处来说都是被动的.证据保全公证也是一样。根据相关程序和各级公证协会的办证指引.对于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一般都要提交主体资格的证明、情况说明、公证申请书和保全证据有关的证明材料。基本的材料齐全后.进行受理然后审查。但在实践中.公证员一般是审查了相关材料后.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把审查放在受理之前.似乎更加符合办证的思维和习惯。在面对公证申请和公证咨询时,公证员应该怎样审查?我的办证思路包括三个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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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较易引发纠纷的公证事项之一,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些并非因为公证的办理存在瑕疵,公证书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问题出在遗嘱公证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上。例如,遗嘱人立下遗嘱,决定百年之后将遗产由数个子女中的一人继承,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为其出具了公证书。遗嘱人去世之后,当遗嘱指定受益的子女向其他几个子女宣布遗嘱的内容时,纠纷就发生了——未继承到财产的子女认为遗嘱内容不公.要求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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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23日颁布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5条为房屋委托书公证审查确立了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两种方式。虽然目前委托书公证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采用哪一种审查方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接受委托书的第三人的需要.可以进行形式性审查或实质性审查。但笔者认为.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优先采用实质性审查.只有在对委托书的内容或者目的等有疑虑时才向当事人告知采用形式性审查.而在明确有非法的内容存在时则应当拒绝办理。笔者这样考虑主要基于三点原因:一是委托书公证的新动向。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因受到利益驱动不法利用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委托买卖房产公证书中有些当事人巧妙地设计让受托人凭经公证的委托书即可对房屋进行自由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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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衡量一份具体的公证文书是否合格?如何判断公证员、公证处是否尽到应尽的审查核实义务.或者说公证员、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在收集证明材料等审查核实活动方面应达到何种程度?在出现错误公证书时,公证员、公证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主张免责?公证证明标准概念为回答这些问胚而提出。笔者认为,公证证明标准是公证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在制定和实施具体操作规程,即公证程序规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涉及到公证活动的原则、公证证明力以及公证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公证制度重要内容,应该引起公证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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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慎重对待证人证言证据公证员若采纳证人证言的证据方式出具公证书时.应当慎重。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再加上有关职能部门的档案管理不完善,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公证证据是来源于证人证言。笔者认为,只有在无档可查的情况下.才可采纳证人证言的证据方式.而且公证员在核实时首先要核实证人的身份.在笔录中应询问证人与申请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并告知证人若作伪证应承担法律责任。在采用证人证言时,应当收集直接证据或原始证据.并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的审查核实形成证据链。一般情况下.不采纳传来证据或间接证据。第二.建立规范的办证程序和办证流程。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实行统一受理、统一收费、统一出证的流水作业方式。由于《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未对公证机构的办证流程作统一的规定,各地公证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有的公证机构虽实行统一受理.但受理的公证员不直接承办本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即受理后统一分配给受理公证员之外的其他公证员办理.这种做法违背了公证员亲自办证原则,不利于公证员了解第一手材料:有的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自始自终未与申请人见过面.对证件的真实性没有把握:有的公证机构没有实行统一受理的办法.每位公证员都可以自行受理公证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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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公证笔录是公证活动重要的环节。公证笔录记录了公证审查的动态过程,公证员借此履行告知义务,好的笔录也同时防范了公证员执业风险。公证笔录的制作有不同于其他司法文书的特点,公证员应重视公证笔录制作,掌握笔录制作相关的原则和性质,以确保公证笔录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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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制定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规范了全国公证书的内容格式.明确了内容构成要素和要素之间的基本位置和顺序关系。但是,全国公证书格式还存着这样一个亟待规范的现象——同一份公证书。即使文字、标点等内容都一模一样,但不同公证机构制作出来的纸质公证书排版效果不同.甚至同一公证机构不同公证员制作出来的排版效果也不同。纸质公证书是公证工作的产品.其排版效果是公证书形式格式的集中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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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理公证过程中,制作《公证谈话记录》是一个必经程序。实践证明,一份好的《公证谈话记录》不仅对公证事项的内涵与外延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且还会在当事人日后反悔或有关部门对公证书质疑的情况下起辅助证明的作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公证员制作的《公证谈话记录》是仅次于公证书的“第二公证材料”,所以也有人形象地把《公证谈话记录》喻为“亚公证书”或“准公证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