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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域外经验与我国的未来调适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罪名体系滞后、法网疏漏和入罪门槛过高等立法弊端,不利于保护法益和打击犯罪。借鉴域外刑事立法经验,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未来调适方向既要注重严密刑事法网,又要注重刑罚缓和。具体而言,应以行为为中心构筑我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调适贿赂犯罪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增设"收受礼金罪",逐步走向废止贿赂犯罪死刑的征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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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显现出贿赂犯罪刑事法网"趋密"的特征,但其有关"为他人谋利"要件的解释仍不能妥善解决新型贿赂犯罪激增下司法实践遭遇的问题。就广义而言,推定不仅是存在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证据制度,也是刑法中涉及特殊领域的立法设计类型;为适应打击贪腐犯罪的需要,目前最可行的做法是沿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模式,通过刑事立法方式设计贿赂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应当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要件,从而完成贿赂犯罪领域的刑事司法推定(又称事实推定)向刑事立法推定(亦称法律推定)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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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普遍,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国家法律的规定,接受他人的赠与,受贿之风盛行,一方面给国家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一方面严重地败坏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预防受贿犯罪的措施是:立法上完善对受贿罪的规定;加强侦查机构建设;对贿赂犯罪依法审判,严格惩处;完善执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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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中文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1(6)
<唐律疏议>中关于贪污贿赂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思现行<刑法>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之不足,学习、借鉴<唐律>中的律文内容,定会感到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加重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扩大贿赂的范围以及完善受贿罪的成立条件、量刑情节等措施必定有助于从立法上确立严密而科学的惩贪体系.从而为预防、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可行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实施商业贿赂的认定,是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贿赂行为转嫁给单位承担责任,而忽视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自身特征和组织主体责任,难以有效地防止由单位自身不合理体制引发的贿赂犯罪。通过考察英美两国的相关法律和实践可以发现,对于商业贿赂行为,严惩单位犯罪且重视单位的合规计划已成为国际趋势。我国应转变商业贿赂中单位犯罪的认定模式,将单位作为与其成员相对的独立实体看待,以单位制定和执行反腐败合规计划的实际情况来认定单位自身过错,促使单位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多元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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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巨日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1(4):27-28
性贿赂作为一种犯罪手段伸向国家工作人员,比财物更具诱惑力,危害极大.本文对财物贿赂与性行为贿赂进行比较,提出应扩展贿赂犯罪内涵与外延,并指出我国立法应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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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3)
贿赂犯罪特别自首制度的设置是基于兼顾司法成本与效率的考虑,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并未发挥立法的预期作用,因而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出现了完善论与废止论两种不同观点。完善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贿赂犯罪特别自首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不论是从立法理由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还是从"破窗理论"来看,特别自首制度都不应继续存在。当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特别自首制度被彻底废止之后,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相对于贿赂犯罪特别自首制度而言存在诸多优势,它能够更好地解决贿赂案件办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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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2)
无论是主观说、客观说还是立法者意思说都无法对为何要单独设立介绍贿赂罪作出圆满的解释。介绍贿赂罪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具有独立成罪之必要,介绍贿赂罪不是贿赂类犯罪的共犯,而是实行从属性之例外,成立此罪不要求贿赂类犯罪达到了着手阶段,只需行为人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即成立此罪的既遂。如果没有介绍贿赂罪就无法处理正犯未着手的行贿行为,而介绍贿赂罪可以堵截处罚漏洞。对介绍贿赂行为加以打击,符合加强对腐败打击力度的刑事政策,且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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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赋古已有之,危害性极大,其影响并不亚于财产贿赂,刑法应尽快增加此犯罪规定,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性贿赂行为。透过当今社会存在的官场腐败新景观——性贿赂现象,从性贿赂的现状和危害谈起,论述增设性贿赂罪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通过立法加以惩治。 相似文献
10.
贿赂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身份、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贿赂交接方法的诡秘和反侦查等原因,致使认定贿赂犯罪的证据与其他经济犯罪以及一般犯罪的证据在证据的形式上具有较大的差异,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使得非法证据问题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企图开脱罪责、逃避制裁的最大理由。因此,研究贿赂犯罪中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及危害性,对于解决贿赂犯罪中所面临的证据采信的困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香港、澳门和中国内地都分别制定了惩治贿赂犯罪的法律。从刑事立法方面看 ,香港现行的惩治贿赂犯罪法律有 :《防止贿赂条例》( 1971年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195 5年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 1974年 )。澳门现行的惩治贿赂犯罪法律有 :《澳门刑法典》( 1996年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1997年 )、《贿赂处分制度》( 1987年 )、《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条例》( 1990年 )。内地现行的立法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 ) (以下简称《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 ) (以下简称《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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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惩治日益猖獗的贿赂犯罪的需要,我国有关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不断调整渐趋完善,受贿犯罪从一元走向多元,罪名体系基本形成。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在立法上逐步扩大,法律界定日渐清晰,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相比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回顾了我国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立法完善的历史沿革,梳理归纳了各类受贿犯罪主体范围的法律界定并加以必要解析,进而就自然人受贿的立法缺憾与进一步完善问题提出思考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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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5)
"危险驾驶行为"的基本特征是驾驶者基于某种影响因素而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域外立法对交通犯罪的惩治也大都限定于驾驶者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下3类行为应当增列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吸毒后驾驶的"、"疲劳驾驶的"、"驾驶报废机动车辆的"。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没有必要进行"犯罪化",只应以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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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要件在犯罪构成诸要件中占据核心地位,而犯罪的客观行为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基本内容,它能够使我们更清楚地把握一个罪的实质,进而更清楚地比较两个罪的异同。在具体文字的表达方式方面,抢劫犯罪和强奸犯罪的手段、方法行为虽然相同,也就是两者均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这两种行为在实质内涵和实际表现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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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
在国际组织和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反腐败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一种融合多种措施的综合治理机制逐渐得以形成,并为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所采纳。在这种综合治理机制下,各种措施都受到重视,执法资源也将被合理分配到各种措施中,以保证这些措施能够良性运行并起到互相补充的作用。这种综合治理机制主要表现为:硬法和软法相结合,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积极管理,规制模式多样化。就完善我国反跨国公司贿赂的治理对策而言,治理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我国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制裁;二是在司法层面上,司法机关积极执法,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对反跨国公司贿赂犯罪的斗争;三是在公司层面上,推广跨国公司合规计划,完善企业自我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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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1)
定量式规定构成了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分则罪名立法模式的重大区别。犯罪定量因素的本质在于其体现了行为达到应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基本犯既遂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犯罪定量因素不应局限于客观的犯罪数额、犯罪结果,还应当包括犯罪动机和不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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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极大,治理的对策是:规范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商业贿赂问题;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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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本质上是一种腐败。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不仅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外部因素有关,而且与商业贿赂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价值取向、文化观念及政治意识等内在因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又涉及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转换等环节。利益协调是治理商业贿赂治理的政策核心,要通过建立相关机制,调节利益实现过程和利益关系,对合法利益手段给予支持,对非法利益手段予以打击,对受损利益给予必要补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