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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劳改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是当前劳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法学界争论比较大的问题。从已经出版的法学教材、专著和论文来看,对劳改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改法是刑法的附属法。其主要理由是:劳改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它是以对罪犯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如果刑法典不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人适用什么样的刑罚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就无从谈起,因此劳改法是依附于刑法而存在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劳改法是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其理由是:对罪犯实行劳动改  相似文献   

2.
<正> 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四化建设上来,劳改工作的重点应该摆在哪里?我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劳改工作的重点仍然应摆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面,特别应加强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将他们改造成对四化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一项极其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劳改工作的重点要摆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这是由我国劳改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我国劳改机关的这种性质  相似文献   

3.
<正> 我国的劳改工作,究应把罪犯改造成为什么样的人?常见的提法就有五种。“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此为其一;“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此为其二;“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此为其三;“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此为其四;第五种说法是:“把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可谓众说纷纭。到底哪一种表述比较恰当?显然,这不是单纯的遣词造句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刑罚的目的、劳改工作的方针、劳改机关的任务及我国劳动改造的实践等一系列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并且,改造目标的提法,对我国的劳动改造法学和劳改立法也不无影响。因此,很有加以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4.
<正> 劳改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它既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机关,又是对罪犯实施改造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对罪犯实行  相似文献   

5.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提出申诉,是经常发生而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对待罪犯的申诉,既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民主权利,又正确引导他们走积极改造之路,是需要认真探讨的。一、不能把申诉与不认罪等同起来在劳改机关,有人常常把申诉与不认罪等同起来。如有的犯人改造表现虽好,因提出申诉就得不到表扬、奖励;有的申诉犯人一时违纪或因申诉多次被驳回,便认为“不  相似文献   

6.
我们在司法工作中发现,有的劳改机关公开向罪犯宣布,凡申诉的罪犯,一律不予减刑,并付诸实施。而我们一些审判人员也对上述主张与做法表示赞同。理由是,罪犯申诉就是不认罪,不服改造,所以不能对其减刑。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和做法是十分错误的。  相似文献   

7.
<正> 劳改工作干警,是指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及劳改工作管理机关从事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干警队伍。对劳改工作干警的社会地位问题,本来不应该有什么争议,但是,由于劳改工作的特殊性,致使社会上一些人把劳改干警看成是“劳改头”、“犯人头”、“二等警  相似文献   

8.
1.监规纪律的运用监规纪律的运用,即监规纪律的适用,是实施监规纪律规范不可缺少的方式。是有效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罪犯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反映了劳改机关监管水平的高低,对改造秩序和改造环境以及罪犯的改好率都会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根据我国劳改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监规纪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平等,准确,及时,兑现。(1)平等。平等是指服刑的罪犯在监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基本精神要求劳改干警在适用监规纪律时,对每一个服刑的罪犯一视同仁,不因人而异。这个要求有以下含义:第一,不允许任何服刑的  相似文献   

9.
<正> 劳改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在广大劳改工作干警和劳改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人员的扶育和培植之下,正朝气勃勃地茁壮成长。劳改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也陆续问世。这就使得劳改法学不断丰富发展起来,在这些分支学科中,罪犯劳动改造学是其中一门重要的学科。笔者想就这门学科的产生条件,意义及其研究对象等问题,谈点看法,希望能抛砖引玉,有助于这门分支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一、罪犯劳动改造学的概念和产生条件罪犯劳动改造学是以劳动改造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劳动改造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它通过对劳动改造的理论依据、性质、特点、规律、原则、实施等问题的  相似文献   

10.
<正> 劳动改造,是我国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施惩罚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是党和国家彻底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基本政策,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统称为劳动改造机关。我国劳改机关不但是惩罚犯罪、对罪犯实施专政的场所,同时是教育改造人的特殊学校。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这一规定从阶级本质和职能作用两个方面,揭示了我国劳改机关的性质和任  相似文献   

12.
有些报刊在谈到劳改释放人员时,仍称他们为“劳改释放犯”。我们认为,这样的称谓有如下的毛病:一是不准确。一个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成为罪犯。而罪犯经过强制性的劳动改造,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就是公民,已不是犯人,再叫他们“劳改释放犯”,容易造成法律概念混  相似文献   

13.
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两大课题,也是劳改机关基本职能的两个方面。惩罚和改造,作为完成刑法任务的两种重要手段,它所蕴含的内容却迥然不同。惩罚主要是治罪,是无情的;改造主要是挽救,是有情的。不断探讨研究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规律,明确惩罚与改造的指导思想,对于体现无产阶级专政机关  相似文献   

14.
《法学》1986,(12)
我国劳改法应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结构体系?对此,目前法学界和劳改干警有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就此略抒管见,以期抛砖引玉。一、劳改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建国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大量的有关劳改工作的单行法规,对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尚未形成一个内容完备、结构科学的体系,并且未能与刑法,刑事讼诉法有机地衔接起来。这样,给劳改机关执行刑罚,改造罪犯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而,制定一部新的劳动改造法就成了紧迫的任务。从劳动改造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来看,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该是与刑法、刑事讼诉法相并行的基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依法对一切罪犯执行惩罚和改造的机关。法律是劳动改造机关进行工作的根据,也是惩罚改造罪犯的锐利武器。因而,恪守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是劳动改造机关的神圣职责和庄严义务。建国以来,随着一九五一年镇反运动后劳改工作的大规模开展,党中央及时地为劳改工作制定了一整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于一九五四年九月七日经由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用法律的形式把这套正确的  相似文献   

16.
<正> 党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我们国家的一件大事。这场革命,必将涉及到政治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的改革。我国的劳改机关是国家的重要专政工具之一,是一个政治实体,也是一个商品生产的经济实体。在新形势下,如何把我国的劳改工作建设成为一个与前进中的国民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加速改造罪犯成有用之材的管理体制相适应,是当前我国劳改工作战线的一项紧迫任务。一、劳改的宏观、中观、微观我国的劳改工作,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已蜚声中外。但人们只较多地注意到劳改工作改造了清末皇帝、日本战犯、旧社会的渣滓,生产了大批的粮食和其他产品等这方  相似文献   

17.
我国社会主义刑罚有两个功能:惩办犯罪、改造罪犯,而且以改造为主,并把罪犯的改造质量放在第一位。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同一切剥削阶级刑罚的根本区别之一。罪犯改造质量高,重新犯罪率低,是社会主义刑罚制度优越性、先进性的体现。一当前,劳改工作的,改默势在必行。提高改造质雕首要的目标,就是要求劳改工作要服从于为四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有用之才的需要。强调提高改造质量,决不意味着  相似文献   

18.
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确认未剥夺政治权利(以下简称未剥权)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但是,从行使选举权利的实际情况来考虑,我认为是欠妥的. 从未剥权的参选罪犯看,有些人反社会意识没有得到较好改造以前,是有碍于正确行使选举权利的.主要是他们受到劳改机关的惩罚后,程度不同地存有抵触情绪.据了解,大多数罪犯对选举并不关心;一部分罪犯利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发泄其对政府的逆反情绪,例如江西某劳改支队对最后确立的五名差额候选人的选举中,犯人选区和干部、工人选区的选举结果,竟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排列顺序;还有少数罪犯在选举中私自串联,发泄不满,造谣诬  相似文献   

19.
“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是我国劳改工作的方针。这个方针,是我们党和国家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及劳动创造世界的原理,结合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实际情况,并经过不断摸索、总结和长期实践检验而制定的。它的基本精神是:劳动改造机关在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要把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政治任务放在第一位,把劳动生产的经济任务放在第二位。毛泽东同志在1965年9月28日同阿尔巴尼亚内务代表团谈话时,明确指出劳动改造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改造罪犯,他  相似文献   

20.
1954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已经三十多年了。由于我国对罪犯的改造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改造条例》已不能适应劳改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需要,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劳改法,是改造罪犯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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