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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罪的问题,历来分歧较大,有的主张以主犯性质定罪,有的主张以身份犯性质定罪,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极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与统一。本文拟通过实践中的一起典型案例剖析几种主流的分歧意见,并结合上述意见提出一种新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2.
当前,不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只要有可靠证据证明当事人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就一概视为有第三者,按第三者插足的案件处理。这种“一刀切”的作法导致把一些当事人本身作风不正派、乱搞两性关系的行为甚至有些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混淆于其中,以致扩大了第三者插足的范围,做了不适当的  相似文献   

3.
来信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有一妇女,在其家中留人住宿,发生两性关系后索要财物,自一九八一年至今,先后与二十名工人、待业青年、中学生乱搞两性关系,并索要人民币五百余元,有的工人因长期在其家中留宿鬼混不上班,被开除工职。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理,请指教。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4.
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共产党员参与嫖娼,是一种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实践中,由于嫖娼的情形较为复杂,笔者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十分慎重,在认识上应注意防止陷入以下四个误区。区。误区一:只要与卖淫女发生性行为,就一  相似文献   

5.
贿赂罪的贿赂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它财产性权益,在理论上无争议。但对贿赂是否包括非物质利益,意见颇不一致。有的人认为,贿赂不包括非物质利益,如李文燕同志认为,“贿赂”不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载《法学》八七年第四期、以下简称《李文》)。有的人认为贿赂应该包括非物质利益。对这个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并就教于大家。一、贿赂应该包括非物质利益。主要理由有:  相似文献   

6.
郑×(女),1961年7月与某铁路局职工向×自愿登记结婚,婚生子女5个。1968年向在家躲避武斗期间,与多名妇女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郑对其谅解。1980年,向谎称郑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郑离婚,并继续向  相似文献   

7.
用刑法来规制“道德难题”的困难在于,“道德难题”是较为模糊的概念,它牵涉到“伦理性个人自决事务与道德性个人自决事务”“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对于伦理性个人自决事务和愿望的道德,刑法的干预是不正当的。就“私下多人聚众性行为”的犯罪化而言,问题在于该行为很难说是道德性个人自决事务与义务的道德。在这个问题层次上,法律道德主义原则因为其自身的理论漏洞,无法胜任保护个体权利、捍卫自由与法治的使命。而自由主义式的规制原则则有着充分的理由与更加周全的考量,所以自由主义式的规制原则应当成为刑法规制“道德难题”的合理原则。在南京换偶案及其类似“聚众淫乱”案件中,根据自由主义式的规制原则,私下的聚众性行为不应当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而应当寻求其他类型的法律规制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8.
前不久,江苏省某基层法院收到一份蒋某控告被其夫刘某强奸的刑事诉讼。该法院对是否收案审理出现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强行与蒋某发生两性关系,是违背蒋某意志的,符合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收案,对刘某以强奸妇女罪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既然是夫妻,采取什么方法,什么手段发生性关系,据我国的社会实情和司法实践,均不认为构成强奸犯罪,不应收理。两种意见谁是谁非,笔者不敢妄加评论。倒对“夫妻”这一概念颇有兴趣。我们知道,凡一对取得正当婚姻手续的夫妻、就有了过性生活的合法性。也许有  相似文献   

9.
原告人刘××(男,三十三岁,平谷县北杨桥公社干部)与被告人马××(女,三十岁、社员)都是平谷县靠山集公社黄草洼大队人。双方于一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自主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有二个子女(女儿七岁,儿子三岁)。一九七九年一月,有人以黄草洼大队群众的名义给法院写信,说马××与他人“乱搞两性关系”,“虐  相似文献   

10.
论教唆犯的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唆犯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也比较复杂的犯罪。它的定罪和量刑都具有特殊性,是现代各国普遍重视的项制度.也是争议比较大的一项制度。因此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认真探讨研究教唆犯问题,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深入探讨的需要。对于教唆犯的定义各国学者意见不一,有认为"教唆犯是制造他人犯罪意图的人"'①,有认为"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②。我认为:"教唆犯是指故意以劝说、刊诱、怂恿、收买、威胁等作为的方式,制造特定单独或少数他人之犯罪意图,并使之实施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该定义涵盖面广,能从主体、主观方…  相似文献   

11.
建议取消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克 《天津检察》2006,(4):26-27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纵观司法实践中,受贿打击较多,而行贿受追究的少,仔细分析在行贿罪的规定中有一个必备要件,即“不正当利益”。如何把握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罪的关键。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是否必须作为行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值得商榷。而且学术界对这一规定也有不同观点,建议予以删除,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12.
间接故意有无目的,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极其复杂,涉及面广,有争义的问题。有的同志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目的,认为放任本身就是目的;有的同志主张间接故意犯罪目的不确定;有的同志主张间接故意没有犯罪目的。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认为间接故意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弄清间接故意有无目的,对严格执行法律,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地定罪量刷,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是有重要意义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间接故意犯罪是指  相似文献   

13.
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擅自以单位有价证券质押为个人贷款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应定挪用公款罪;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中.使用人并未直接使用单位公款,因而不宜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对该行为的正确定罪,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价证券是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二是有价证券质押担保行为是否侵害了有价证券所有人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4.
<正> 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定何罪名。我国刑法尚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刑法条文给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定罪,看法也不一致。大体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大医疗责任事故与刑  相似文献   

15.
检验抗诉质量的标准是审判监督工作中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多年来对这个问题有些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该以法院改判为标准,只有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作出改判,才说明抗诉正确,否则就是抗诉不成功;有的认为不应以法院是否改判为标准,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说明抗诉是对的,但是对那些有争议的案件法院虽然未来纳抗诉意见,也并不说明我们的抗诉是不正确的,所以主张“以我为主”,即以检察机关整体意见为标准;有的虽然同意第二种意见,但是对“以我为主”有不同看法,认为“以我为主”就是以提出抗诉的单位的意见为主,所以主张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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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贿赂犯罪之立法完善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本文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对我国现行刑法贿赂犯罪有关规定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检讨,建议以《公约》规定为参照,将我国贿赂犯罪“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一切不正当利益,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罪要件和行贿罪定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并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促使我国反腐败机制和理念与国际接轨,使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更有成效。  相似文献   

17.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问题,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的定罪颇不统一,不仅以杀人、伤人罪量刑者有之,.以“防卫过当罪”量刑者有之,甚至在判决中避讳罪名而量刑者亦有之。因此,笔者想就此问题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要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问题,首先要对防卫过当行为的性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它是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的一种行为,而正当防卫则是一种合法行为、一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因此,防卫过当这一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一种合法行为转化而来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其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度。在这个界限以内,该事物保持其质的相对稳定性,量变不会引起质变;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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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预备行为转化为盗窃实行行为时的定罪问题行为人为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着手犯罪时,却因主客观因素而转变了犯意,未实施抢劫行为,而实施盗窃、抢夺等行为,如甲乙预谋抢劫,当晚到丙家发现家中无人,遂进行盗窃,窃得现金200元。对该案如何定罪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构成抢劫罪;二是认为构成盗窃罪;三是认为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就该案来讲,甲、乙应构成抢劫罪(预备形态)。甲乙两人预谋抢劫,但实际的实行行为是盗窃,从理论上来讲,系吸收犯,吸收犯一般处理原则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而此处,由于盗窃数额较小,不构成盗窃罪,但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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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责任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鸿 《知识产权》2001,11(4):15-20
一、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辨析(一)善意第三人的含义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违背保密义务而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者,第三人则是指从第二人处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或继续披露的人。根据其主观状态的不同,第三人又可分为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所谓恶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他人(第二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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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接触较多的犯罪,实践中聚众斗殴罪在定罪量刑上均存在一些问题,如聚众斗殴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相互混淆,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后与直接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较难区分,对在聚众斗殴中起不同作用的人如何认定主犯、从犯或不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模糊不清等。这一方面是由于办案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理解存在偏差。该《意见》中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对直接加害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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