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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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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合犯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目的而在刑法分则中将两个独立的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新的独立的犯罪的立法现象。我国的罪名创制模式是“罪名解释式模式”。而我国刑法是存在个结合犯:一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二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1款是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的结合;三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1款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与强奸罪的结合。应当把“包容犯”纳入到结合犯中。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卖淫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卖淫”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卖淫”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卖淫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卖淫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触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  相似文献   

3.
陈俊超 《法制与社会》2014,(14):279-280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性犯罪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嫖宿幼女罪,聚众淫乱罪,强迫卖淫罪等等,对于这些犯罪的规制与惩处,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打击了侵犯他人的违法犯罪分子。但是,我国在性犯罪方面法律法规存在的瑕疵以及轻重失衡却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本文试就性犯罪中,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中对幼女的不同规定和对犯罪者的不同处断进行对比阐述,以期能够提供若干完善这方面相关规定的有益线索与信息。  相似文献   

4.
组织卖淫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都属于卖淫嫖娼类的犯罪行为,它们的客观行为相互交叉包容,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比较模糊,不能将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拥有的特征作为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而应将目的行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作为该罪的本质特征。组织卖淫罪与其他组织类犯罪相比,具有很高的法定最低刑,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根据法定刑的配置情况,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沿着以刑制罪的思路,对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进行非常严格的理解,才能符合罪刑相称原则。  相似文献   

5.
侵犯客体的复杂性决定了强迫卖淫罪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管理秩序、社会风尚、人身权利和性自由的权利,完全遭到有形的物质破坏,也即该犯罪达到完成形态,需要被强迫者实施卖淫行为这一法定的犯罪结果。同其他类似罪状和罪质的犯罪相比较,也可以得出强迫卖淫罪的完成形态需要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这一结果。因此,强迫卖淫罪的完成形态——既遂类型应当是结果犯。  相似文献   

6.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我国刑法分则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专节规定的一类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罪质的差异应该在司法中得到体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仍然要严格遵循刑法的基本原理,区别罪与非罪,而将同性性交易作为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时,不能不考虑与其他刑法规范的协调。对于传播性病罪尚不宜扩展其行为方式,也不能把传播艾滋病纳入传播性病的范畴,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责任问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本文背景:2007年7月24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分别悬赏5万元缉捕贵州"教师胁迫女学生卖淫案"中的两名主要嫌疑人驰(曾用名彭云)和赵庆梅。8月16日,驰、赵庆梅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抓获。至此,该案涉及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12月14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强奸罪等,一审分别判处了赵庆梅、驰等18名犯罪嫌疑人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8.
本刊84年第一期发表了张少铨同志的《正确认定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罪》一文以来,先后收到了北京李文燕、四川黄湘等读者的来稿,对张少铨同志的文章提出了商榷意见,认为“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罪”的提法缺乏法律依据。本期特发表欲凭同志文章,供大家讨论、参考。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被告人卞某以找工作为名将女青年吴某等三人从贵州骗到江苏滨海,要其卖淫挣钱。当日晚,卞某要求三女卖淫遭拒绝。此后,卞某以偿还费用相要挟,逼迫三女写了借条。后卞某以吴某欠钱为由,要其卖淫,因吴某不同意而卖淫未成。公安机关查获了此案必诉机关以卞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提起公诉。对卞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审理中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卞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理由是卞某有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和行为,因被控制的妇女反抗,未发生卖淫的结果,是属犯罪形态上的未完成,不影响卞某强迫他人卖淫罪的构成;另…  相似文献   

10.
一、名词解释回:-18、容昏地人硬露并出售毒品罪,在客观行为上必须具备偷税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绑架勒索罪、传播性病罪、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两种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他人卖淫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三、单项选择回:非法持有毒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1、引诱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以()处罚。二、判断改错固(要求:不能简单否定或肯定)门)强迫他人卖淫罪(2)引诱他人卖淫罪1、扣缴义务人弄虚作假,将已扣、已缴税款据为已有的,(3)强迫妇女卖淫罪处罚应以贪污罪论处。2、甲听说某村一明代…  相似文献   

11.
案件     
《中国律师》2012,(12):97
洛阳地窖囚禁6名女子案主犯李浩被判死刑11月30日,洛阳囚禁6名女子案在洛阳中院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其他4名从犯分别以故意杀人罪、窝藏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或缓刑。  相似文献   

12.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和强迫妇女卖淫罪是两类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1)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对妇女采用勾引、诱骗的手段,或者为卖淫妇女提供卖淫场所;后者则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迫手段。(2)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前者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管理秩序;后者是妇女的人身权利。(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前者由于卖淫者出于自愿,其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并不具有直接的受害人,因而社  相似文献   

13.
2005年1月11日,一个名为进城开店,实为逼良为娼、组织少女卖淫的犯罪团伙3名主要成员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安庆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彩云(女,44岁)因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黄小毛(男,51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朱龙(男,46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相似文献   

14.
一、习水嫖宿幼女案中行为人犯罪性质的争议习水嫖宿幼女案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人员面对本案的主要定罪量刑问题曾解释说,对嫖宿者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对袁荣会以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提起公诉的解释是:很难有证  相似文献   

15.
本文案例启示:强奸罪的成立应从被害人的角度加以认定,"拼死抗拒"并非认定"违背女性意志"的终极标准,同时,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实施了性交行为,因此对于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强迫情侣当众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情侣中被迫发生性关系的男方,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以胁从犯论处。  相似文献   

16.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本质区别是,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必须是经营管理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要看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在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未参与经营活动且不是给组织卖淫者提供便利的人在经营者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只能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相似文献   

17.
陈小敏 《法制与社会》2012,(33):253+255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强迫卖淫罪,按照一般的观点,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等向威胁。  相似文献   

18.
组织他人卖淫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组织他人卖淫罪。所谓组织他人卖淫罪,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决定》颁布以后,我国刑法理论界就本罪展开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但因组织他人卖淫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有关本罪的不少问题尚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19.
禹艳辉 《法制与社会》2011,(22):138-139
本案例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分。区分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罪,不仅仅要单纯地看其分成所得的多少,更关键的是,被告人在整个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本案中,曾某恰恰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有质的区别,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相似文献   

20.
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组织他人卖淫罪就是《决定》所增加的四个罪名之一.本文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及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结合审判实践,就组织他人卖淫罪的有关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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