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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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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鹿特丹规则》以调整“海运+其他”运输方式的模式扩大了海运公约所调整的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适用于包含海上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但其毕竟不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因而证明其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及其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
多式联运:关于当代法律的评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运输法的改革法案于 1998年 7月 1日生效。新法最主要的变化是为国内的各种货物运输方式 ,包括公路、铁路、内水和航空运输 ,制定了一套相同的法律规则 ,同时第一次为多式联运制定了规则。本文主要以德国法为对象 ,同时比较中国、荷兰和法国法 ,论述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 ,适用法律 ,责任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多式联运是将多种运输方式联合起来进行运输的一种独立的运输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单式运输的特点,决定了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更为复杂。目前有关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的研究大多只针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和国内多式联运合同角度对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4.
《鹿特丹规则》下多式联运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鹿特丹规则》作为第一部调整多式联运的国际海运公约,影响范围广泛。从公约中多式联运的定义入手,阐述现有公约的不足,具体分析该公约中多式联运制度的不同之处,如多式联运的限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并结合学者观点,对《鹿特丹规则》试图解决条约冲突的制度展开论述,研究公约在实践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正> 国际多式联运是集装箱化、资本密集型的运输方式。达种运输方式是根据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这种运输方式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国际多式联运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特别是五十年代末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而出现的。几十年来,由于遍及欧洲大陆的长距离铁路运输网,美国和日本的  相似文献   

6.
王初 《法制与社会》2010,(33):118-118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货物损害的定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体制构建和运作的前提。无论对于修正的网状责任制和经修正的统一责任,货物损害能否定域及如何定域直接影响到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履约方是《鹿特丹规则》适应门到门运送模式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该概念的提出,将缔约承运人以外的协助其完成运输任务的所有参加者都纳入到了运输责任体系之中,如终局经营人、装卸工人、仓库管理人等。但该制度一方面易与强制性国际公约相冲突,另一方面也很难规范纯国内的陆地运输。因此,公约将之分为海运履约方与非海运履约方,海运履约方受公约的强制性约束,而非海运履约方受单式运送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我国是否引入该制度,必须从国家利益和我国实际出发,综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8.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类型及责任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多式联运是以多式联运合同为根据的独立的运输形态,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以多式联运合同为基础的多式联运法律关系。而多式联运又是由一系列不同单式运输模式运输阶段所组成,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履行多式联运债务,必然与不同运输阶段承运人发生以单式运输合同为基础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构成了以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法律关系为核心的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网络。  相似文献   

9.
多式联运是连接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的运输方式,“一带一路”海陆运输通道建设为多式联运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完善多式联运立法不仅是多式联运自身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对“一带一路”战略的回应.我国现有多式联运立法存在着立法分散、制度缺失、适用范围局限及与国际实践脱轨等问题,考虑到“一带一路”战略下多式联运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以及我国立法的现有条件,应当制定一部以调整多式联运私法关系为主的统一规范,同时纳入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准入和监管的公法性内容,为“一带一路”战略下海陆运输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一起危险品多式联运货损纠纷案的评析,探讨了多式联运合同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诉讼主体资格、危险货物运输特殊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其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科珍 《北方法学》2011,5(1):153-160
我国对外资不区分行业一律进行普遍的多元行政审批,不仅导致审批效率的低下与行政资源的浪费,而且不利于实现合理利用、引导外资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服务的政策目标。外资准入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需多方协调配合的系统工程。实体性行业政策的科学制定是外资准入制度重构的前提与基础。审批程序的改革则需区分具体行业,从鼓励类、允许类等对我国国民经济冲击较小的行业开始,分层次、分步骤地逐步简化外资准入的审批层级,合理限定审批内容。另外,在优化审批程序的同时,应构筑多重风险防范体系,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立体化制度安排,防范外资对我国尚处于发展中的国民经济体系造成过度冲击。  相似文献   

12.
姜丽 《法制与社会》2014,(18):233-234
在海上航运日益发达的今天,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他不仅要受到承托双方之间货物运输合同的约束,还要适用区段运输的法律或国际公约的约束。适用不同的国际公约对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现根据我国《海商法》中关于多式联运承运人的相关规定结合国际公约对多式联运下法律关系进行简要分析,以促进我国多式联运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经济全球化发展带动了各国经济合作,为把握时代机遇,应营造良好的外资引进环境,并明确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领域负面清单存在清单内容有待调整、信息公示共享不足、争端解决机制欠缺、法律文件缺乏梳理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优化负面清单内容、提升信息透明度、健全争端解决机制、完善法律文件管理,以优化负面清单应用环境,规范...  相似文献   

14.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货物损害的定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体制构建和运作的前提。货物损害能否定域及如何定域直接影响到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的赔偿责任。鉴于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物利益方之间公平分配责任和风险的考虑 ,定域的对象应为导致货物损害的事由 ,而定域的举证责任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予以分配  相似文献   

15.
李淼 《法制与经济》2010,(14):101-103
多式联运下,经常发生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向货主赔偿之后向区段承运人追偿的情形。实践中,区段承运人通常会以其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理人,或者实际区段承运人的代理人而非区段承运人的身份而逃避责任,这就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追偿带来了麻烦。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在现有制度下识别"承运人"与"代理人"的各种标准,最后提出避免问题发生的办法,以期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6.
多式联运下,经常发生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向货主赔偿之后向区段承运人追偿的情形。实践中,区段承运人通常会以其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理人,或者实际区段承运人的代理人而非区段承运人的身份而逃避责任,这就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追偿带来了麻烦。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在现有制度下识别承运人与代理人的各种标准,最后提出避免问题发生的办法,以期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7.
18.
当前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均没有货物控制权的系统规定,一些国家在买卖法中规定中途停运权以给卖方提供救济。货物控制权相关规定的各不相同,实践中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本文结合《CMI统一运输法最终框架文件草案》对控制权的规定展开论述,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设立货物控制权制度十分必要。在对当前贸易和海运形势下引发的控制权问题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新的贸易和海运形势下整合货物控制权制度、弥补现存立法漏洞的思路。  相似文献   

19.
中国邮轮旅游呈良好发展态势,带动相关邮轮产业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各种不足与制约因素,在邮轮相关的政策与法律上存在空白与障碍.建议在上海国际航运发展综合实验区以及上海国际邮轮旅游综合发展实验区的框架下试行税收优惠、通关便利、邮轮金融、外资准入、邮轮船供等政策.  相似文献   

20.
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宁 《行政与法》2002,(7):56-58
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应当利用这一契机,鼓励和发展外国企业以并 购方式对我国进行投资。从法律角度而言,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应紧密结合政策导向,一方面消除现有对外资并购的不合理限制,为促进和发展外资并购服务,另一方面又要完善对外资并购的管理,规范外资并购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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