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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初年,官吏无俸无禄无公田,吏治腐败。后随着养廉 制度的完善,法律当中有关赃罪法的规定也渐成体系,遂使奖 善与罚恶同行共举。 元朝人徐元瑞曾在元成宗大德五年(公元1301年)撰成《习 吏幼学指南》一书。在该书中,徐元瑞对"赃罪"及有关的术语作 了精确而详实的解释。 所谓"赃罪",是指"犯赃滥致罪者"。赃,"财利谓之赃","纳 贿曰赃";滥,"猥杂曰滥",即打乱或破坏法律所规范的社会秩 序谓之滥。总之,赃罪是指为获取金钱财物等经济利益而触犯 法律的行为。赃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赃罪的核心内容是非 法获取钱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一言以蔽之,赃罪即经济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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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封建社会各朝代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处罚官吏犯贪污、盗窃、受贿等罪的条文,统称为赃罪。历史上有作为的帝王为谋求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都重视惩治贪官污吏。不但在法律中对如何处罚官吏犯赃罪作了详尽的规定,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采取重典政策。其中明太祖朱元璋表现的最为突出。本文拟就明初重惩官吏赃罪的原因,表现和后果作一简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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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140篇有关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研究的论文进行文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1980—2006年,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的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研究格局与中国古代赃罪立法的"草创—完善—成熟"的历程基本同步;学者对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的研究质量较高,研究热点出现在惩贪肃贿、法律与制度研究两个领域,这种趋势在2000—2005年之间显得更加明显;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研究的主要问题在于官吏赃罪的犯罪构成、官吏赃罪涉足的领域、官吏赃罪的犯罪走向及趋势等成为研究中的盲点,对受赃法律的动态的、功能的研究不够,研究视角狭窄,研究资助问题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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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廉政最重要的在于制度保障。如惩贪的立法、慎选贤才的遴选制度以及考课、监察等各项制度相互为用.共同以廉政为目标。在历史上曾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也正因如此.中国古代各朝都把完善各项制度作为廉政建设最重要的保障。以唐律中的惩贪立法为例.其中关于官吏犯赃罪认定及处理合理、严谨与详密。反映了立法的完善与法律从重惩治官吏犯赃罪的精神.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特点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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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统治者总结了历代惩治贪官污吏的立法经验,对官吏贪赃枉法的 刑事责任不仅在立法上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严密的防范措施,犯赃涉及的范围和量 刑幅度等,而且在司法上对犯赃官吏的处罚也相当严厉。唐律以立法形式整顿吏治, 缓和了阶级矛盾,提高了统治效能,促进了经济发展,使唐朝社会呈现出安定繁荣的 盛世局面,在我国封建法制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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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封建社会十分重视惩治官吏赃罪的立法。并逐步形成一整套司法原则。那么,我国古代惩治官吏赃罪的司法实践究竟收效如何?不能根治官吏赃罪的原因又在哪里呢?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惩治官吏赃罪是统治阶级加强立法、司法,加强吏治的重要内容。古代惩治官吏赃罪司法实践的收效,难以一概而论。在政治比较清明,统治阶级上层领导核心较有朝气,所谓“英主”、“贤相”统治时期,他们往往采取一些自我调节措施,把阶级的、民族的矛盾维持在相对“平稳”的范围内,力求不使矛盾激化,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剥削和比较稳定的统治。为此,他们就要充分利用法律调节统治阶级内部以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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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淑丽等人在《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上撰文。介绍了明代惩处、预防官吏职务犯罪的制度。
在官吏职务犯罪的分类和处罚方面,明代有关官吏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非常严密,处罚也极为严格。法律将官吏职务犯罪分为两大类:一是贪污受贿性质的经济犯罪行为,称为“赃罪”;二是越权擅权,不正当履行职务、应为不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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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对赃罪的处罚大致有计赃、平赃、正赃、追赃以及累赃限制加重等几项基本原则。计赃论罪是指按照犯罪所得赃物的多少来确定刑罚重轻的原则。平赃原则着重解决赃物的计算问题 ,以“犯处、当时、中估”为方法。正赃原则是指根据不同的赃罪确立计赃论罪的标准 ,由法律所确定的作为计赃标准的几种赃罪即为正赃 ,而其他赃罪赃额的计算即以此作为标准 ,并比照定罪的原则。唐律对赃罪除依法量刑外 ,还规定所得之赃物须尽数追还官、主。所谓累赃限制加重 ,是指在对犯赃罪者计赃论罪予以处罚时 ,并不是完全根据其赃罪的全部赃物数额计赃论罪 ,而是采取有限制的累加方法计算赃额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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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新定,百姓财力困乏,象刚学飞的鸟儿和新栽的树林,拔不得毛,也碰不得根。”这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立明王朝的洪武年间,吸取元末的教训,为了严惩贪污行贿等不法行为而手令面谕,反复告诫官吏的一段话。朱元璋为了新政权的巩固,“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蠢害百姓的决不宽恕。”还明确规定,“凡官吏犯赃罪的不赦,”并下决心要肃清贪污行贿等违法现象。他说:“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据记载,当时官吏贪赃到钞六十两以上的要枭首示众。朱元璋说到做到,法不贷贵。洪武年间,驸马都尉欧阳伦,出使贩带私茶,虽是亲女婿,也依法处以死刑。为了警告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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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困惑及解决——兼及因受贿而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牵连犯是刑法罪数理论中倍感困惑和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刑法总则对于牵连犯并无明确规定,但刑法分则及有关刑事司法解释对一些情形的牵连犯如何定罪处罚作出了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牵连犯情形(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内牵连犯),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数罪并罚,或从一重处断。但对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牵连犯,即法外牵连犯,如何定罪处罚,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实务部门做法不一。笔者拟就法外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问题做些思考。一、法外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困惑由于1979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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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说: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纵观历朝历代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范官吏行为,打击官吏犯罪。坐赃罪作为规制官吏贪污犯罪的一种重要罪名,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唐律疏议中有关坐赃罪的规定为核心,对坐赃罪的发展变化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分析总结其各阶段的特点,主要从唐朝坐赃罪的相关条文中挖掘出为今所用的几点立法借鉴,以期为我国当代反贪立法提供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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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察官吏当以自律为第一,廉洁自好。历代王朝对监察官吏的选任,大多对品质有严格的要求,“论才则必以德为本”。唐代规定:“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当时朝野上下具有代表性的意见是“谏臣须蹇蹇匪躬之士,宪官须孜孜嫉恶之人”。宋代对监察官吏任用权的控制颇严,规定执政官的亲戚不能担任谏官。北宋年间,官僚机构膨胀,官风日趋腐败,以致“脏污擿发,无日无之”,包拯引用宋太宗的话:“此辈既犯赃滥,只可放令逐便,不可复以官爵”。“不可复以官爵”,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永不再予以任用。元代制定的《设立宪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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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霆桂是南宋的一名基层官吏,曾担任过铅山县主簿的职务,胡霆桂虽然只是一个小官儿,但在审理案件时,却能很好地处理情与法的矛盾,得到了时人的称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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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谈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初炳东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种犯罪为目的,而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一种情况;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定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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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犯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条竞合是一种条文形态,而法条竞合犯是在法条竞合的基础上形成的特殊犯罪形态。法条竞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条竞合犯则必须依附于法条竞合而存在。法条竞合犯的类型与法条竞合的种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对于独立竞合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于交互竞合犯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于基于交叉关系的偏一竞合犯适用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原则。对于基于补充关系的偏一竞合犯适用基本法优于补充法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