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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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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或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尽可能少地判处和执行死刑,是轻刑化的重要表现之一。我国实行不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并将这一刑事政策贯彻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我国现阶段从立法上或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了控制: 一、我国对死刑的立法控制 (一)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是指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我国刑法对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刑法…  相似文献   

2.
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在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改造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该条规  相似文献   

3.
一、死刑复核现状 立法现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对外国犯罪人适用死刑时应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把握死刑适用条件,贯彻慎杀政策。另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应扩大管制等非羁押自由刑的适用范围,注重财产刑的实际执行效果。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国犯罪人及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犯罪人,不宜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一、切实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之要求,并不能因外国人的国籍身份而在死刑适用上有所差别。例如  相似文献   

5.
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立法者为死缓适用设置的两个必要条件。从立法渊源来看,死缓条件的设置总体上体现了从严格到相对灵活、从具体到相对抽象的演变,从而为司法机关更好地贯彻死刑政策(特别是坚持少杀)留下较大的裁量空间。从政策依据来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死刑政策和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政策为死缓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基础。在规范含义上,应从社会危害性(包括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来理解“罪行极其严重”。从相关实证资料看,死缓适用条件的掌握不太统一,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死刑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化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劳东燕 《法学研究》2015,(1):170-190
当前我国死刑适用的主导思路存在严重缺陷.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应采取以适用死缓为通例、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解读方式;该款前句是划定"死刑圈"的标准,后句是进一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对"罪行极其严重"应从行为刑法入手来界定,"罪行"的内容包括行为的主客观侧面,但不应包含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则采取行为人刑法的视角,着眼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必要转换思路从正面界定"必须立即执行".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该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应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解读.适用死刑时有必要采取"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顺序.在满足"死刑圈"标准的前提下,应以普通死缓为量刑基准,优先考虑其适用;是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或死刑立即执行,则进一步取决于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与测定.  相似文献   

7.
刑事法官只有掌握并且运用规范论的立场来适用死刑,才能消弭我国目前在死刑适用上遇到的困境和产生的乱象。"罪行极其严重"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上都极其严重,要根据刑法分则中配置死刑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参照刑法分则中把死刑作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来配置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综合判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要从《刑法》第50条第1款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执行死刑的规定中推导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条件,即,如果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确实不存在再次实施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的危险,对他就"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犯下某一应当判处死刑的极其严重的罪行之后,又犯下另一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的,对他就"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8.
死刑是我国遏制毒品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措施,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如机械理解《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导致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过低,对毒品犯罪中不应当判处死刑与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界限把握不当等。虽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情形较多,但控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并不明显。为充分保障人权及有效发挥死刑在预防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必须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坚持等价性、必要性和不得已性三个原则,根据《刑法》第48条之规定所体现的严格限制死刑的精神,正确理解《刑法》第347条第2款关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合理确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9.
储槐植 《中外法学》2012,(5):1014-1020
通过司法控制死刑适用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有效可行途径。在死罪个案中罪行达到何等严重程度方可判处死刑,完整理解刑法第四十八条至关重要。"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相似文献   

10.
赵秉志 《人民检察》2013,(23):10-15
"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典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刑事法理论与实务上有不同观点。应站在贯彻"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之高度,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思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从具体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客观危害、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要素作限制解释。对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而言,必须要充分考虑暴力犯罪本身的特征和性质,从暴力犯罪的性质、危害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11.
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未成年犯罪人 ,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 ,我国刑法典规定应从宽处罚 ,体现在第17条第3款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及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人是不能适用死刑的 ,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此 ,在司法实践当中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 ,论罪当处死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便不能处以死刑(包括死缓) ,于是便以无期徒刑代替之。但笔者认为 ,通…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我国死刑政策和我国刑法中的死刑适用条件的分析,认为我国的死刑政策宜表述为“严格死刑适用标准”。由于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背离我国的死刑政策及我国刑法总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罪行极其严重”,因此应当按照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中最严重的情形”的精神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在内的9种犯罪的死刑,引起社会对死刑罪名废除的热议.我国刑法在死刑的适用条件上的限制规定是:“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抛开死刑存废之争和刑事政策的考量,探究走私武器、弹药罪是否符合“罪行极其严重”是判断该罪能否被废除死刑的关键.在《刑九》出台的背景下,从理论上探讨本罪的死刑是否应被取消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罪责刑相适应、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国外法律的借鉴等方面来考察取消本罪死刑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了及时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本院曾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七日发出通知,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死刑案件。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刑法仍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鉴于目前的治安…  相似文献   

15.
论死刑适用兼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死刑是利弊均非常明显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保留死刑,是取其利,严格限制死刑,是防其弊。这一政策建国初确立后历经“严打”亦未改变,今后一段时期也不会改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死刑,必须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条件,即只有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以及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犯罪,才能适用死刑。必须重视死缓制度的适用,应从罪行的严重程度、刑事责任的分担和犯罪情节的差别等方面把握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坚持少杀。最高法院应当按照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解决多年来死刑复核程序违法操作且名存实亡的问题。建议最高法院设立若干分院,健全死刑复核机构;明确死刑复核期限,提高死刑复核效率;细化死刑复核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并科学、公平地分配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一、问: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但罪行特别严重的人,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内蒙、福建、江苏、北京、江西、河南) 答:仍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似文献   

17.
不废除死刑,但要尽量减少使用死刑,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也是制定我国第一部刑法的指导思想。我国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适用死刑在犯罪主体上是有限制的,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刑  相似文献   

19.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下简称死缓制度)作为一种专门的行刑制度,是我国刑法的一项独创。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从总体上限制和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以便更好地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但我们发现规定死缓制度的相关条文,即刑法第48条,第50条,并不那么符合设立死缓制度的立法目的,削弱了死缓制度的存在价值。这是因为:其一,授权性规范具有不合理性。从法理上说,法律规范有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之别。两者的区别点在于前者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后者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学》2019,(5):195-209
毒品犯罪是我国当前死刑适用的主要犯罪之一,其不断受到正当性、必要性和有效性的拷问。在毒品犯罪中严格控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未来趋势,也是刑罚回归人道的必然要求,亦是刑法谦抑性、刑罚轻缓化的应有之意。基于我国严峻的毒品情势以及国民的普遍情感,立法上废除死刑在短期内几无可能,通过刑事政策控制死刑又欠缺明确性、稳定性与统一性。基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罪行极其严重"进行严格解释,并在司法上构建一套完整、清晰而又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控制死刑的正确路径。"罪行极其严重"的判断,应当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两个维度展开。司法上应当对毒品进行分级,将死刑适用局限于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极个别犯罪,涉及其他硬性毒品的犯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涉及软性毒品的犯罪以有期徒刑最大值为刑罚上限。死刑适用主要针对走私、制造毒品罪,对贩卖毒品罪以不适用死刑为一般,只对发生在制毒者与贩毒者、贩毒者与贩毒者之间的贩卖行为适用死刑,对运输毒品罪不再适用死刑。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未进行毒品纯度鉴定的案件不再适用死刑,仅对毒品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毒品个人犯罪中的特定累犯、再犯适用死刑。通过司法上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来释缓立法上过于严厉的刑罚配置,实现刑法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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