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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寄希望于管理人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维持一种和谐的破产利益分配格局,实现企业顺利破产。本文从现有破产管理人与普通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入手,分析其弊益,就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为出台破产法有关司法解释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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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2006年破产法因在程序设计中采取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设计思路,因而,破产法必然含有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共同适用的部分,也含有各自的特别规定。“三种程序”的共用部分,包括:申请程序;公告与通知程序;管理人及其职责;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申报;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法律责任等。而特别部分包括各种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后的效力、程序之间的转换等。除此以外,因破产法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一次性概括处理,因此,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在破产法上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利益冲突、共益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职工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冲突等,破产法对于这些利益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但在对这些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的背后,却存在着有争议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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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一旦陷入破产状态,其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就直接关系到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受偿利益.然而,只有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才成为破产财团由破产财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程序开始前,债务人转移财产利益或对个别债权人予清偿或提供担保之类的行为则不可避免,而这种行为在债务人巳实际破产情况下必然影响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受偿及公平受偿利益.为保证破产程序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得以实现,规定这类行为为可撤销行为由破产财产管理人予以撤销就至为必要.美国现行破产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较为详尽且值得借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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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重整制度能够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使资不抵债的企业免于破产宣告,避免公司解体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因此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成为各国破产法改革运动的一大热点。但是破产法重整制度的设计仍然不能偏离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走向保护债务人和挽救企业的极端。本文由破产法重整制度的理论背景引申,讨论了在破产法重整制度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冲突,以及该冲突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下的体现和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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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破产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此,应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个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确保每个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受偿,保证债权人的地位平等。文章主要通过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发展理论进行分析,从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建立个人破产可克服性进行分析,最终论证在现阶段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是可行的,并且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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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制度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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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破产撤销权制度作为破产法的主要制度之一,被喻为破产法律条文的心脏,(1)在破产法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破产法以非破产法为基础,(2)自民法典颁行以来,围绕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衔接协调的讨论备受人们关注。本文从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关系辨析切入,在明确破产撤销权特殊性的基础上,从欺诈行为及偏颇性清偿行为两个层面逐一分析现行立法的不足,并借鉴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革新,为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行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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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制度是针对自然人破产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保障诚实债务人获得重生的双重价值.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没有确立破产免责制度,因而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个人消费信贷迅猛增长对破产法的新要求.我国应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免责制度的立法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破产免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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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利益制衡机制论——兼论职工利益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制度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可见,破产法的主要价值目标,就是对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利益进行平衡,以维护社会正义。而我国现行破产法体系,却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利,社会利益也因行政手段干预而歪曲与异化,债务人利益被弱化,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破产利益制衡机制的操作性与透明性被破坏。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社会秩序的受损,该破产的不能破产,该保护的不能保护,三角链条的锈化,引起连锁反应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可见,在制定新《破产法》的前夕,用破产利益制衡机制重新构架我国破产法体系是必要的。本文对此略作探索,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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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破产法无论是在管理人制度的引入、重整制度的设立还是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等方面,都为破产债权人设立了完善的利益保护机制。然而,这种利益保护机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作用如何充分发挥?立法者所期待的债权保护的功能能否在具体的破产个案中得到落实?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究竟对债权人利益带来怎样的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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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依赖于破产法上的正当程序,知情权的实现是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基本前提。本文通过对26家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制度比较后发现,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上关于重整程序中信息披露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和立法上均存在不足。建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按照破产重整程序推进的逻辑完善我国破产法上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在重整程序启动前、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和重整计划执行三个阶段对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与内容进行规范与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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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光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5):51-56
美国破产法经过长期的发展,于1978年确立了现行的制度架构。美国《破产法》关于公司破产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章和第11章中,也就是其中有关清算程序和重组程序的规定中。分析的结果显示,破产法面临内在的矛盾或冲突,不能同时消除"存伪"和"去真"两种错误,也不能同时实现事前效率和正确的投资与申请破产决策。从破产法的实际操作来看,无论清算还是重组,都会造成一定的价值损失。中国还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为了解决预算软约束问题,需要严格的破产法。这样的破产法将是债权人导向的或者说对债权人友好的,将更多地运用清算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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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学者们对这项制度的内涵作了各自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3条“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规定,则是这一制度的规范基础。对破产抵销权制度功能的一般认识学者们一般认为,破产抵销权制度具有以下功能:“但是,在破产程序上贯彻破产抵销权的意义,是十分显著的。一方面,破产抵销权使得破产债权人用其所享有的债权,充抵其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不必参加破产程序接受分配,有助于简化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繁杂过程;另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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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破产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既广泛又复杂,争议也颇多。原因之一在于各国破产法律制度存在差异。有学者将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划分为三类:支持债权人利益的类型、支持债务人利益的类型和折衷类型。[1]当债务人破产时,支持债权人利益的国家,如英国,允许债权人或通过担保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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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破产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债权人的损害救济又是破产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实现债权人的损害救济,应追究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形成相应的监督机制,从而加强对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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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破产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债权人的损害救济又是破产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实现债权人的损害救济,应追究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形成相应的监督机制,从而加强对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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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亮点之一就是引入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力图改变由"清算组"进行清算破产所带来的浓烈的行政色彩。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否承载广泛法律工作者及潜在破产债权人对其的期望,学界产生广泛的争论。本文试图从比较中德法律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的异同出发,分析现行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对破产法的进一步地完善起到一点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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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破产监督人,是指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活动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日常监督,处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授权其解决有关事项的常设机构。各国破产法大都设置了监督人制度.并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充分说明监督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