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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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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斥期间是民法中关于时间的一个概念,它与诉讼时效和失权期间都存在异同,本文将首先对除斥期间的概念、性质、类型方面介绍,理清内涵,再从其与诉讼时效和失效期间之间的关系弄清外延,最后针对我国目前时效制度上的一些不足大胆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2.
孔文超 《法制与社会》2010,(33):267-268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两个非常相似的制度,人们也常常将两者予以混淆。虽然学者们从两者的客体、构成要件、起算时间以及中止中断等多方面指出它们的不同之处,但是本文认为这些区分标准有待商榷。文中指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在构成要件、起算时间点以及中止的规定上应当是相同的,客体和适用效力的不同才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3.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上时间制度的核心,二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又在立法精神、适用客体、期间计算、法律效力和中止、中断的适用上存在一定区别,但传统理论的区分标准又与立法实践存在诸多矛盾,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  相似文献   

4.
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性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虽然都是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但这两者在作用、法律后果、起算事由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夏沁 《北方法学》2017,11(1):150-160
或有期间研究的一个必然逻辑起点就是论证或有期间真伪问题。从制度的本源上展开分析,或有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乃为独立存在的期间制度。然存在或有期间却并非当然具有存在之必要,还需要论证或有期间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或有期间应当是具有独特存在价值之制度,即能够通过限制处于比较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或行使特定的权利,结束权利所处的不确定状态,从而妥当地均衡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或有期间制度的构建则应当遵循或有期间内在价值的指导,着眼于严格性的基本定位,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公平,以安排或有期间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或有期间制度的基本规定应当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并列规定于我国未来民法典期间制度一章节之中。  相似文献   

6.
由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学界有将除斥期间客体扩张至担保物权之趋势。一方面担保物权基于其支配权属性,无法适用于除斥期间;另一方面,基于除斥期间功能定位不同等原因,除斥期间客体不应扩张至担保物权,而应仅限于形成权。  相似文献   

7.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均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上述28天即为索赔期间。关于索赔期间经过后当事人是否还享有索赔的权利,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分析索赔期间的法律性质给出了结论。最后,对索赔期间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8.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自合同应当履行之次日起两年后不得行使,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次日起两年以后不得行使。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裁判确定之次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权利人未在两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除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权利的客体是物,而物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灭失,或者物在除斥期间届满之后灭失,那诉讼时效应当从物灭失之次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9.
撤销权作为一种对问题合同的重要的救济途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它的行使也不是绝对无条件的,最典型的就是受到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9,(4):105-115
表意瑕疵的类型差异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可归责性与保护必要性的差异。统一的主观除斥期间并不可取,而应结合具体的表意瑕疵类型对主观除斥期间作不同设计。《民法总则》第152条采取的立法模式在路线上虽大体正确,但仍显粗糙,应予以细化。应针对过失误导创设独立的主观除斥期间,同时为重大误解情形创设独立的客观除斥期间。对于主观除斥期间,当事人存在较大的自治空间; 5年的客观除斥期间表现出半强制性,在无碍于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可予以缩短。在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的情形中,1年的除斥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但不能中断。对于5年的客观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或中断的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予以延长。  相似文献   

11.
史瑾  杨秋华 《河北法学》2004,22(7):88-92
保证责任期间是保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关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已成为保证人在实践中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非常重要的理由。从理论上分析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期间的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理论分析阐明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直接影响到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和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不消灭,但担保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担保物权实现的协议不得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效。《物权法》第202条可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无效。  相似文献   

13.
2006年7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楼房一栋:第3条第五款约定.该商业楼房建筑面积共2475.39平方米;第4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按整栋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实测面积变化不影响总价款;  相似文献   

14.
保证期间再探讨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其性质为一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既非时效期间,也非除斥期间。担保法中"中断"之规定,为法律准用规则,不能由此得出保证期为时效期间的结论。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应受保证期间限制,不能受时效期间限制,两者有不相容性。保证期内,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保证期间中断。  相似文献   

15.
权利失效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判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权利失效原则对于克服诉讼时效制度的僵化,弥补除斥期间制度的不足,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权利失效原则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方面进行考察,认为在我国也应确立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16.
无效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永久无效,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因此不适用除斥期间。我国传统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均认为无效合同同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目前许多合同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频繁主张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确认权利的滥用导致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被动,有违民法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究竟是立法本意如此还是存在立法漏洞?本文认为这是一法律漏洞,需对确认合同无效的期间通过设定一定合理期限的诉讼时效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7.
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期间制度建立在传统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以表意人意思表示为中心的理论基础之上,区分了因错误的撤销与其他原因的撤销。由于瑕疵表意人并非一定需要否定自己的瑕疵意思表示,立法例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选择了撤销模式,赋予瑕疵表意人以撤销权。为平衡表意人的撤销权,须为撤销权行使设置期间限制,并且仍须细致平衡由期间设置所带来的各种附带性利益关系。基于这些原理,我国《民法总则》中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间可缩短为1个月,起算点宜改为“知道”标准;因第三人欺诈和因暴利的撤销期间宜独立处理,期间为6个月;最长期间限制宜与最长时效期间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8.
关于担保物权在被担保的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立法例。基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以及我国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功能,在我国,应确立如下改革方向: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时,担保该债权的担保物权应仍然存续,且其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关于质权和留置权,应明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消灭之前,质权或留置权不消灭;关于抵押权,应以除斥期间限制其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中已经明确指出:"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没有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是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该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计算。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20.
保证责任期间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俊海  孙瑞玺 《河北法学》2003,21(2):103-106
保证责任期间 ① 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学界是有争议的一项制度。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主要有约定和法定二种类型 ,催告期间不是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属于特殊的除斥期间 ,其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规定 ,在理论上不合理 ,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立法及司法解释应当进行修改。对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要注意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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