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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判断与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根据法官审判案件自由心证的特性,揭示检察机关抗诉判断应考虑法官审判案件时心证形成的影响因素,即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法官的认证方式和证明标准等三方面,才能更准确把握是否对某一案件提起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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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 总被引:40,自引:0,他引:40
我国刑事诉讼通行“印证证明模式”,将获得印证性直接支持证据视为证明的关键;注重证明的“外部性”而不注重“内省性”。采取印证证明模式的主要原因包括非直接和非言词的审理方式、审理与判定的分离、重复的事实审理需要案件在书面上的可检验性与印证性等。同时,该模式与法官的素质以及占主导地位的认识论有一定的关系。印证证明模式具有易把握与可检验的优点,但刑事司法的现实环境常常使印证要求无法达到。在我国,应当谨慎而适度地借鉴典型的自由心证证明方式,以适应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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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活动中的自由心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在司法证明活动中,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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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提出基础主张事实,实质是一种诉讼风险.证明责任理论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德国以分析法律规定要件为特征,美国以实用主义的利益衡量为特征.在借鉴各国证明责任理论上,区别不同案件的情况,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下,应当吸收权利分类及利益衡量理论的合理成分,建立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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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运用的形式与实质的矛盾凸显了对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进行衡平的必要。以证据裁判和自由心证同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必备条件的现代证明模式的确立是实现衡平的基础。衡平的基本路径除了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准确定义外,需要重点关注证据规则体系和具体规则设计的现代化,以及达成证据规则软化或硬化的程序控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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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9日,《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书中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此背景下,我国先后在2010年和2012年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规定》)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此举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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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法学界对证明责任的概念理解不全面,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系列弊端。本文从证明责任的含义、分配原则等方面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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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分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对于法官来说,既是必不可少的的职责,又是缺乏法律规范支持和极具模糊性的难题。这其中的原因当然包括立法的缺陷,但更大程度上是由于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存在认识误区。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理论上走出认识误区,在司法中认清立法意图,正确贯彻立法的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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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内涵作了考察和辨析,认为刑事证明责任的本质在于,控辩两造于口头辩论终结后,某一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而由某一方承担不利益后果的危险。文章进而探讨了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指出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倒置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并且无罪推定原则的违反不能被正当化。因此,应当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绝对性,对犯罪构成要件、纯粹量刑要件、程序要件的证明责任作出合理的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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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审判中法官具有调查证据的必要,其目的是澄清心证与查明案件事实,甚至必要时对被告进行客观照料。但是法官的查证责任并非是承担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而是同控辩双方尤其是控方的证明责任存在严格区别。因此,有必要对法官的查证责任与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进行边界划分,只有在控辩双方履行必要的证明责任后,且在特殊的条件下,刑事法官方能依职权调查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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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倒置是传统证明责任归责原则的一种例外,学术界对此有很多争论,在民事领域尤为突出。本文从概念、法定性、范围和实现方法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在评价和总结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对民事证明责任倒置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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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5,(6)
受基督教血罪观念影响,中世纪及近代普通法法院的英国法官与欧洲大陆的刑事法官一样,往往为了避免地狱之灾而遵循规则依赖的行为逻辑,依证据裁判而不是依良心或确信的真相裁判。当下中国的法官,在遇有压力和涉及到职业风险的案件中,也往往遵循规则依赖、机构依赖和制度依赖的行为逻辑进行裁判,这不仅造成人为的错案,还导致审委会制度、上诉制度扭曲。十八大以来实施的司法改革措施,有助于克服和消解法官的依赖惰性。但是,三大诉讼中大量的证明力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两个条款,不仅构成了谁裁判谁负责的制度性障碍,还可能让法官重回规则依赖的旧途。因此,废止或改造证明力规则、修改司法责任制中的相关条款就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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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提出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大陆法系的主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严格来说,存在区别不能简单等同。比较而言,前者更利于描述证明责任在诉讼程序中的运作状态。应以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为分析工具,比较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日本的运行进程,以期对我国的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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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力强弱与证明责任轻重的平衡是当前民事诉讼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阐释了民事诉讼中强化当事人证据收集力的趋势,程序结构视野中的两种证明责任观,分析了证据收集力强弱与证明责任轻重的错位现象,并提出导入证据开示制度,提升当事人证据收集力,平衡当事人证据收集力强弱与证明责任轻重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