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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违法行政行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应作区分 ,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而肯定说又有原则无效说与原则可撤销说之别。综观各国的立法现状 ,大陆法系国家将违法行政行为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 ,其区别标准包括“瑕疵重大明显”与“欠缺主要法律要素”。无效行政行为始终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行政行为经有权机关撤销后失效 ,但撤销要受到各种限制。违法行政行为除无效和可撤销外 ,还可通过追认、补正和转换的方式予以治愈。  相似文献   

2.
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规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违法行政行为是法治监督体系的丰富和监督行政法律制度的拓展。各级检察机关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新理念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领域积极主动“发现‘致使公益受侵害’违法行政行为”、“诉前督促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构建检察监督新格局释放检察监督新活力。行政公益诉讼规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促进行政管理方式优化和效率提高推进依法行政守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3.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7项中"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应当用"违法增设负担"取代。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负担的抽象行政行为之确认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其具体行政行为之认定权属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违法增设负担的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启动、处理结果上因违法增设负担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其所涉及范围和影响对象不同而不同。  相似文献   

4.
行政判决既关系到公民权利的救济,又关系到公法秩序的维护,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情况判决,即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撤销,责令行政机关作出其他补救的判决形式,是法官运用利益衡量方法选择的结果。法官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是作出撤销判决还是情况判决,取决于法官对案件所涉利益的衡量。  相似文献   

5.
建立我国行政法治愈制度的必要性及初步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治愈,而非一概撤销。治愈方式包括追认、补正、转换。我国行政法治愈制度的缺失,不利于保护法律追求的利益和价值,造成实践困惑,影响法制统一,不利于行政法制度的完善和行政法理论的精细化。因此,应尽快建立违法行政行为的治愈制度。  相似文献   

6.
公共利益需要是行政征收制度的核心,也是行政征收行为的目的。公共利益的有无是衡量行政征收合法性、正当性的要件。然而法律规定对公共利益的模糊界定为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本文从公共利益自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出发,对受益对象和利益内容分别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公共利益判断过程中应考量的理念和价值,并提出应提升公民个人自主性,扩大公民参与度,推动公共利益判断向程序化的界定模式转变的可行性思考。  相似文献   

7.
作为一类最为典型的行政诉讼,撤销诉讼具有诉讼目标的形成性、诉因的不利处分性、诉讼两造的对抗性及诉讼功能的多重性等特点.行政行为业已存在且尚未失效、原告主张行政行为违法致其利益受到侵害、复议前置程序的特殊要求以及法定期限要求共同构成了撤销诉讼特有的起诉规则.  相似文献   

8.
具体行政行为由具有资质的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为,但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由于主体资质的缺陷、行政程序的违反、行政权限的扩张、行政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偏差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瑕疵.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生种类繁多,对于不同性质的瑕疵行政行为不能一律的撤销或认定为无效,仔细辨别瑕疵的种类,时瑕疵行政行为作出补正、撤销或者无效的判定.  相似文献   

9.
论行政程序违法的补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程序违法的补正是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之一,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一是行政程序的目的属性和手段属性、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冲突;二是对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障及法的安定性的需要。从比较法的视角考量,补正由法律明确规定,并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我国目前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相对单一,可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为契机全面建构中国行政程序违法的补正制度。  相似文献   

10.
由于服务型政府的不断建设与发展,行政管理活动中充斥着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势必受到行政事实行为的侵犯和影响.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的观点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一方面,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程序性行为或者实施行为,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确认等判决间接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已经规定对于暴力侵权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救济,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将行政确认之诉与赔偿之诉相衔接.在目前的立法状态下,适用确认判决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相似文献   

11.
行政行为撤回是使行政行为失效的一项重要行政制度,与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废止、行政行为补正等存在着概念上的区别。行政行为撤回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性原则,适用听证程序,受规定期限的约束,并应当承担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2.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 ,如果行政机关执法违法 ,滥用行政权 ,就会极大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鉴于此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有必要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研究。行政行为的合法不仅应当符合实质要件而且应当符合形式要件 ,违反任何一个都会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的产生。违法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为违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等。  相似文献   

13.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有行政机关以自我纠错为由,对多年前做出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这对行政机关而言,是履行自我监督的职责;但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撤销早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会对其现有的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在理论上,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与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理论更是一对矛盾。  相似文献   

14.
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内容,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要从合法性、合理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且应注意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相一致,真正起到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只有非诉监督,但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逐渐增多,非诉监督机制难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以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的现象日趋严重,因此,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势在必行。宜将纳入诉讼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且有必要提高相应的法院管辖级别;在国家赔偿方面,应体现“国家被动提供救济”的原则。  相似文献   

16.
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交叉的疑难课题,涉及被诉主体类型、被诉违法行为类型和诉讼拟救济利益类型三个核心要素。通过对已有检察公益诉讼案例的分析和理论比较可知,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类型应限于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对环境、生态、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可以是单一被告,也可是共同被告,但一般多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被告的涉诉行为可能是环保领域的行政不作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使职权。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以救济环境公共利益为主,环境公共利益应区别于基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而产生的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7.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作为国家机关公法行为的内在属性.在我国,传统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与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吻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界限不清,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不力,行政行为无效标准是保证公定力符合法治、正义原则的关键.  相似文献   

18.
程序违反行为从法律后果上看包括"应予撤销"和"不予撤销"两种类型。现有的研究多是从正面探讨应予撤销的程序违反行为的判断标准,但未形成共识。本文尝试作一个反向性研究,即探讨什么样的程序违反行为是不需要撤销的?在上海法院的行政审判中,"程序瑕疵"与"不予撤销的程序违反行为"有相同的内涵。针对"不予撤销程序违反行为"的具体情形,本文提出了不同的应对方式:对已经治愈的程序违反行为,要忽略不计(视为合法);对无须补正(难以补正)的程序违反行为,可以"确认违法";增设补正判决,使得原本不完全符合程序要求的程序违反行为得以合法化。  相似文献   

19.
行政越权一般是指行政主体的积极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的职权范围的一种行政状态.从依法行政和行政主体对法律的违反程度来看,行政越权是最严重的一种行政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4目将"超越职权"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在理论上,学者们一般认为行政越权包括主管越权、地域管辖越权和层级越权三种.对于主管越权与地域管辖越权,学术界没有太大的争议,在实践中也比较容易掌握,但对于层级越权的问题(尤其是上级行政主体行使下级行政主体的职权是否属于行政越权的问题),则理论界争议较大,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这种状况对于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和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都将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因此,本文专门对行政层级越权的问题进行研究,期能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20.
理论界一直对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众说纷纭,在实务操作上更是莫衷一是。违反行政程序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标准,本文认为除了法定程序标准外,我国还应引进正当程序标准,此外,对行政机关违反其所作出的有关程序的承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违法。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根据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的差异以及行政程序的重要性程度,作出不同的判决,如果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行政机关不得重新作出相同或相似行为,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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