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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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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新标准》)经发布后,于2014年1月1月开始实施。《新标准》条款中,特针对原有鉴定标准中存在的分散、疏漏之处做出了相应的整合与完善,在分级标准上更为详尽,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原则、方法及内容均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本文在针对《新标准》的研究中,主要着重于对有关创口的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并将个人些许见解做出阐述,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2.
正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更加适应现代化法医学规范、现行司法制度。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应用,公安部及司法部分别发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各省也相应出具一些针对性的解释文件或指导意见。但在一年多的检验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相似文献   

4.
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总则中对损伤的鉴定时机作了规定,如何正确理解标准中鉴定时机的条款,及时有效地出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服务案件的侦查诉讼和纠纷的调解处理,本文就此进行浅析。1对标准相关条款的理解标准对鉴定时机以明确条文(4.2.1、4.2.2、4.2.3)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鉴定4.2.1款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  相似文献   

5.
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鉴定标准同时废止。2013年10月,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13年10月第1版,以下简称《释义》)。经过对《释义》与《标准》的实际应用,发现某些条款存在歧义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在此,本人就《标准》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进行阐述,供法医同仁参考。  相似文献   

6.
正自2014年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很大调整,分级更细化,规定更合理、科学,但经过实践之后,《标准》中某些条款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针对这些争议,通过分析比较,指出条款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修改方案,以期通过探讨能够统一思想、减少争议,对完善鉴定标准起到积极的作用。1轻微伤的定义与理解《标准》3.3将轻微伤定义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  相似文献   

7.
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已经使用20多年,这二个标准使用过程中存在条文规定不明确、对条文理解的差异、一些条文规定与临床不相吻合等诸多问题,导致对同一案件的鉴定,出现多个鉴定结论,影响到司法的准确性.因此,有必要对《重伤》和《轻伤》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8.
正司发[199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和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自发布以来已经二十余年,但两个标准的部分条款尚有不足之处,笔者进行浅析总结,为新标准的修订提供一些信息。1标准内容规定不够全面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所遇到的损伤经  相似文献   

9.
正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涉及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多条关于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但在学习和宣贯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这些条款的理解还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争议。除了轻微伤之外,《标准》中有关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共有12处(表1),分列于头面部(包括头皮、面部和耳郭)、颈前部、肢体和体表等不同条款中。  相似文献   

10.
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面部创口、口唇全层裂创及口腔黏膜破损的损伤评定均做出明确规定(见《标准》5.2.3a、5.2.4a、5.2.4c、5.2.5a及5.2.5i),但对唇部非贯通创未做规定。显而易见,口唇皮肤部的创口属于面部创口。那么,唇红创口是否属于面部创口呢?能否按照面部创口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呢?作者认为需要考虑以下2个问题:(1)唇红是否位于面部范围之内?(2)唇红表面裂伤是否可以称之为创?本文结合1例具体鉴定案件就该2个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1.
有关损伤程度鉴定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法医学鉴定为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正确的定罪量刑提供了科学的根据,且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就其实践中遇到的有关实际问题探讨如下。1.对颅脑损伤的探讨在对颅脑损伤程度的评定中,遇到开放性的和闭合性两种颅脑损伤,经手术抢救后,有的致成植物状态,有的留下单瘫、偏瘫、失语、智能不同程度下降等,按照重伤鉴定标准均应鉴定为重伤。但也遇到闭合性颅脑损伤,从受伤的开始一直到治愈,始终意识清醒,也未留下单瘫、偏瘫、失语等后遗症,只是脑CT扫描显示硬膜外血肿,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4条规定也应鉴定为…  相似文献   

1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3年8月1日颁布,并于2014年1月1日实施。《新标准》作为今后若干年人身损伤程度鉴定的唯一依据,其出台备受瞩目。人手的结构与功能较四肢更加复杂精细,损伤后出现的感觉及运动障碍对完成精细运动影响较大,故在《新标准》中单列一章。笔者就《新标准》"手损伤"条款及鉴定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难点,  相似文献   

13.
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称《标准》)颁布实施,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相继编写出版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指南》,对标准条款进行了解释,使标准条文的适用得到了很大的统一。由于颅面骨骼本身的结构复杂,形状极其不规则且有诸如副鼻窦等特化结构及菲薄的边缘部分等,彼此间又以骨缝  相似文献   

14.
《人体损伤程鉴定标准》"视力视器损伤"部分,在充分吸纳国内、国外新的损伤理念(如WHO关于盲目的分类、《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美国医学会《永久残损评定指南(GEPI)》)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该标准去除了旧标准中不适当的条款,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并使得标准更符合国际潮流。与旧标准相比,条款总体变化的情况如下:条目大量增加,条目由旧标准的19条目增加至39条目;条款内容细化;新增了视野缺损条款5个条目。上述变化,需要法医临床学工作者加以关注并正确解读。同时,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伪盲鉴别、视野检查及其客观评定方面的操作难度将大幅增加,相应的科学研究需同步跟进。本文对本标准运行中存在的技术难点给予了解读;同时详解了"视野有效值"的计算方法,即: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之和/500)×100%。  相似文献   

15.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我国的法医临床学而言,其内容是该学科的骨架和脊梁。目前,我国法医学领域对此理论研究较滞后,指导思想和鉴定原则没有统一确立,造成鉴定实践中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本文试图从鉴定标准的角度论述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同时兼与伤残程度评定进行比较。1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存在社会学、医学和法律上不同的理解和界定。社会日常生活中基于一般的常识,人们通常有损伤重、损伤轻之分。医学主要依据生命体征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等,而且各系统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为治疗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6.
制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势在必行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吴军  邱胜冬 《法医学杂志》2003,19(2):100-102,106
我国自1990年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及1997年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已经历了十余年,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相  相似文献   

17.
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贯彻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加深对标准的理解,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与《中国司法鉴定》、《法医学杂志》将于今年暑期联袂举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暨研讨会。本次会议将请标准起草专家对疑难问题作深度解读,对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讨。征稿内容和要求如下:1.在理论上如何深化对标准的认识。  相似文献   

18.
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体损伤程度的准确鉴定,关系到涉及人身伤害刑事案件的准确处理。因此,新标准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司法界,尤其是法医学司法鉴定领域的一件大事。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全体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正在努力学习和熟悉新标准。在此重要时刻,本刊邀请部分起草人重点介绍新标准研制的基本思路、新标准与现行标准的主要差异,以及伤病关系鉴定等问题。旨在帮助司法鉴定人与法律工作者准确理解和应用新标准。  相似文献   

19.
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研究和制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思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包括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基本结构、主要内容以及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重点介绍了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即充分体现标准的法律性和适用性、系统性和完整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客观性和实用性以及符合性和关联性。简要介绍了标准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即损伤程度的分级以颅脑、脊髓、头面、颈、胸、腹、盆、脊柱、四肢、体表等解剖部位,并按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为序罗列出人体组织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损伤程度鉴定的具体条款,并以附录的形式规定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评定技术和方法。并对标准关注的几个主要问题,如伤病关系、医疗干预、内源性疾病、多部位同性质损伤等处理原则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于法医临床鉴定人及有关法律工作者进一步学习和理解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0.
<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出台后引起广泛的关注,新标准的执行无疑使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和规范。但在新标准实施的一段时期内也陆续发现了一些新问题,本文作者针对其中的某些提出个人的看法,希望能为相关使用和今后对条款的补充修订所参考,亦可为进一步深入讨论和分析提供意见。1新标准使用中发现的一些问题1.1条款数量增加较多旧标准总则+实质性条款+附则共计202条,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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