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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仲裁程序的保密性通常被认为是仲裁的重要优点之一.保密性意味着仲裁程序的参与者负担法律默示的保密义务.但商事仲裁的保密性不是绝对的,在必要情况下应当排除保密义务.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国家豁免公约第十七条对作为豁免例外的仲裁协定的适用条件、豁免范围进行了界定。国家签订仲裁协议往往意味着国家在仲裁程序中不能象在国内法院中那样援引国家豁免,但这种默示放弃豁免的效力只及于与仲裁有关的特定事项。在签订涉外仲裁协议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当事人慎重选择仲裁地。如果仲裁协定的当事方是国家和政府,应当争取首先以本国为仲裁地,或者以被告人所在国为仲裁地,或者选择国际关系良好以及法院对仲裁不轻易干预的第三国为仲裁地,同时也要考虑到仲裁机构的信誉;如果仲裁协定的当事方是私人,则应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本国或第三国,为此还要争取在仲裁协定中规定国家一方同意放弃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裁决两个方面豁免的条款。  相似文献   

3.
论诉讼与仲裁关系中的既判力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中,涉及既判力的主要有两个问题:仲裁庭是否受到法院判决的约束,或者法院是否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在国内仲裁中,判决与裁决的相互约束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实践所肯定。在国际仲裁中,如何协调诉讼与仲裁的关系,实践及理论认识中还存在分歧。为避免裁决与判决之间的冲突,法院可依《纽约公约》承认仲裁裁决来认可外国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仲裁庭也应尽量尊重他国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毕竟法院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及仲裁裁决拥有司法最终决定权。比较和研究各国的立法例、判例,剖析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厘清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陈曦 《法制与社会》2013,(4):287-288
大多数仲裁案件中,仲裁请求都是明确具体的,但是在一些案件中,申请人提出多项仲裁请求,并且这些请求是相互矛盾的,申请人希望仲裁庭对其部分仲裁请求给予支持,这被称为"选择性仲裁请求"或"预备性仲裁请求"。我国相关的仲裁与诉讼法律中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法院往往接受这种请求方式并作出判决。那么,这种请求方式是否可行,仲裁庭又应如何处理,在此从具体案例着手分析。  相似文献   

5.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纽约公约》是我国审查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时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默示仲裁协议并不属于该公约所规定的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效力判断的准据法,但并不全面.在某一缔约国依据默示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可否在其他缔约国获得承认与执行,需根据执行国法律进行判断,有的国家根据其国内法承认默示仲裁协议效力之规定,对此予以承认与执行.在目前的立法思想和现行法律下,我国有限度地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据该协议做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方能获得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6.
默示条款论     
默示条款虽为英美法系所创,但其实质为合同漏洞补充方法和合同解释的有效路径,并且其在减少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20世纪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默示条款在具体的合同中并非凭空产生的,其有自己的列入根据:法律、惯例、合同目的或性质、法院判决、政策。在效力方面,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般来说,默示条款没有高于明示条款的效力,但一些法定默示条款除外。  相似文献   

7.
一、网上仲裁的概念及优势 仲裁是当事人请第三方公断是非的一种程序,是在法院诉讼、当事人协商、第三人调解之外另一有效的纠纷处理方式。仲裁立足于解决问题,程序灵活多样,但裁决的效力与法院的判决相同,甚至比法院判决还具有更高的可执行性。简而言之,仲裁,就是一锤定音的问题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8.
仲裁协议是仲裁庭管辖权的基础,也是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首要条件,因此,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保障是衡量各国仲裁法对仲裁支持与否的重要标准。英国法院在实践中经常通过签发禁诉令来阻止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而将争议诉诸法院,从而间接地保障了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是,欧盟法院2009年的West Tankers案判决敲响了禁诉令在欧盟成员国的丧钟,并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纳入了欧盟布鲁塞尔条例的管辖范围。该判决直接导致无视仲裁协议效力的某成员国法院判决将在其他成员国自动得到承认与执行,从而大大地削弱了仲裁协议在欧盟成员国内的效力保障。West Tankers案之后,仲裁协议效力在欧盟国家面临问题,需要寻求欧盟框架下的可行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9.
杨月萍 《政法学刊》2010,27(4):33-38
保密性是仲裁的显著优势,但是,由于当前立法规定的缺失及司法实践的冲突,仲裁保密性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仲裁保密性与仲裁的不公开性不同,当事人不应认为仲裁庭审的不公开即意味着相关仲裁信息的保密。另外,保密性作为一项默示义务并非绝对,而是存在例外的。为确实实现仲裁的保密性,可以通过在仲裁立法、仲裁规则和仲裁协议中规定或约定保密义务来实现。  相似文献   

10.
传统观点认为,撤销仲裁裁决具有普遍效力,已撤销的仲裁裁决从根本上丧失效力。但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在一些判例中执行了被仲裁地国撤销的仲裁裁决,从而在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我国亦有学者认为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基本不对执行国法院产生影响,执行国执行已撤销的仲裁裁决并无不当。实际上,无论从《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国际商事仲裁的双重司法监督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来源来看,裁决是受国内法院支配的,一旦裁决被国内法院撤销,则其他国家一般不能承认与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内法院对裁决的撤销权受国际公共秩序和自身管辖权的制约。  相似文献   

11.
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仲裁机构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故不能享有民事责任豁免。仲裁员亦应承担有限责任,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破坏了"一裁终局"、打击了仲裁员积极性、有损我国仲裁的国际形象。仲裁程序的诉讼化将极大削弱仲裁高效解决纠纷的进程,最终动摇仲裁自身存在的基础。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虽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它也动摇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基石。司法监督是仲裁公正的制度保障,同时也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我国现行仲裁制度的改革应减少对仲裁机构的行政干预,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应不断弱化,而对仲裁的协助应不断加强。中国未规定临时仲裁制度,这制约了海事仲裁业的发展。缺员仲裁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属违法。仲裁当事人通常可以通过协议排除仲裁员披露义务在仲裁程序中的强制适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必要。仲裁庭和法院对争议事项之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审查时,通常适用仲裁地法或法院地法。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中国目前对此实际采用"仲裁机构标准"及"地域标准"。为保护胜诉方的实体权利,减少或消除胜诉方困境,应取消拒绝承认与执行制度或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内地与香港的《安排》不仅可适用于裁决的执行,还应适用于对裁决的认可。海峡两岸应积极推进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的立法模式从单边性质过渡到完整的双边协议模式。  相似文献   

12.
一般认为仲裁裁决具有和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中发挥了相当于司法裁判的作用。但仲裁所具有的民间性特征以及其特殊的审理过程,使其裁决之效力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法院判决。对仲裁裁决主文之既判力,学界和实务界多持肯定意见。但是对于仲裁裁决理由,则不能简单肯定其完全的拘束力。仲裁裁决争点效与仲裁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存在不兼容之处,甚至有侵害仲裁公正之可能。因此,不应承认在仲裁裁决理由之上,有类似既判力的争点效力。  相似文献   

13.
孟雁 《法制与社会》2010,(21):26-27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绿树金融公司诉Bazzle一案的判决,导致了现在集团仲裁的迅速扩散。在Bazzle之前,联邦巡回法院和州法院涉及合并仲裁和集团仲裁的判决,在Bazzle案的判决之后,美国仲裁协会建立了一系列集团仲裁的规则并且由仲裁专门小组作出集团仲裁的裁决。本文在此就美国集团仲裁制度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14.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艳 《中外法学》1998,(5):74-78
<正>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纠纷而建立的规范体系,国内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中具有协助职能和监督职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国内法院又协助又制约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内法院的国家司法性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民间契约性所决定的。意识自治原则是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此前提下,依据契约自由原则,订立仲裁协议,商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纠纷,从而表现了仲裁当事人意识自治的特征;国内法院对此以国家司法机关的名义予以认可并且予以协助。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决定的国内  相似文献   

15.
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分析实践中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认定,特别针对默示仲裁协议作了分析,并指出在我国实践中放弃仲裁管辖权异议并不是对仲裁协议的默示承认,但是会发生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效力。建议以后的仲裁立法中应通过完善的法律条文规定仲裁中放弃管辖权异议即为默示承认了仲裁协议的有效存在。  相似文献   

16.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问题的立法缺陷主要是:将仲裁机构作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机构;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限界定为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法院管辖、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要求等问题的规定不明确。解决我国《仲裁法》上述立法缺陷的最有效作法是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即:由法院和仲裁庭并存决定仲裁协议效力之异议;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限提前至答辩期届满前;明确当事人默示接受仲裁管辖的原则;规定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开庭审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  相似文献   

17.
《电子知识产权》2013,(5):20-21
方正与宝洁"飘柔"字体侵权一案中法院以"默示许可"作出不利于方正的判决,而方正诉暴雪一案中法院则否认了"默示许可"的适用,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使得字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愈发扑朔迷离。重谈字库知识产权保护,将争议根源越辩越明,在利益得失之间寻求平衡,从而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产业发展障碍。  相似文献   

18.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 ,英美法系国家将其视为国际私法应解决的三大问题之一。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中吸收了英美等国的一些基本原则 ,但也逐渐发展出其自身的特点 ,尤其在近年来 ,加拿大法院逐渐放松了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限制 ,使外国判决较易在加拿大得到承认与执行。本文即结合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趋势 ,阐述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抗辩。  相似文献   

19.
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默示选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仁山  黄志慧 《现代法学》2014,36(5):147-161
在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图,得到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层面的广泛接受。但当事人默示选法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论。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应当是对当事人业已存在的默示选法意图之认定,而不是对其选法意图的推定或假设,而且,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在本质上是明示选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实践中,据以确定默示选法的因素包括仲裁(法院)选择条款、相关交易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在合同中"提及"或"并入"某国法律以及标准格式合同等。在认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法时,应将上述指示因素以及合同和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起来一并考量。现有条约和国内法实践表明,对于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问题,各国尚未形成一致做法。我们应该在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法的前提下,一方面要严格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默示选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难题。  相似文献   

20.
当事人在我国的仲裁委员会打官司胜诉了。败诉方不但要承担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鉴定、评估费等),而且要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如果胜诉方提出请求的话。而同样的案件在法院胜诉,法院并不支持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法院是否应当改变其做法?法院的判决和仲裁的裁决都是依法进行的,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和仲裁委除了依照各自的程序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判决和裁决外,还要对案件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作出判决或裁决,可见这些费用的承担也是法院判决和仲裁委裁决的组成部分,其所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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