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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学界就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对于理论研究的深入是大有裨益的。对此,我们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一法的阶级性说明法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社会中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镇压的工具。原始社会也有习惯、族规、宗教戒律等行为规范,有些原始氏族、部落中甚至还有某种行使调解职能的组织。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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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讨论,无疑是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为了使讨论真正集中在一些理论原则问题上,而不致由于使用概念的不同陷入无谓之争,我建议我们应首先明确什么是法的阶级性?什么是法的社会性? 什么是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可以有多种表述,但最集中概括的表述就是指: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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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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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级性和社会性是法的两种不同属性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在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讨论中,对法的阶级性的问题认识比较一致,但对法的社会性问题,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了。为了便于探讨和研究,有必要先弄清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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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或称共同性)问题,近年来法学界有些同志已经开始探讨,在报刊上发表了一些不同的见解并引起了争论。这是很好的现象,不但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而且对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彻底纠正“左”的错误思想,更好地贯彻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和方针政策,也是大有好处的。关于法的阶级性,这是大家一致公认,从来没有任何疑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告诉我们,国家和法都属于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和法实质上都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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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是自原始社会以来就有的,还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阶级社会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和法是不是一种“歪曲的形式?”到了无阶级社会,国家和法是不是要“克服这种歪曲”,恢复其非阶级性(或社会性)状态?这是法的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即如何看待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和发展的问题。关于法具有非阶级性的社会性的观点,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早在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法学家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都表达过这一观点。如卢梭认为,在政府出现以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生来平等,享有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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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阶级性是关于法的本质问题.这一问题早经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在不少著作里作过论述.但现代法学家对这一问题进行阐释时,理解上尚不一致."华东政法学报"第三期发表的杨兆龙同志的"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一文,对法的阶级性问题大胆地提出了广泛的见解,对我有些教益,但也有许多可以讨论的地方.原文涉及的问题较广,这里我打算就法的阶级性是否一致的同题,提出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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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的变革,它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指出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超阶级的法是根本不存在的,阶级性是法的根本属性。近几年来,在对法的本质问题讨论中,不少人提出了法的社会性的问题。法有没有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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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的本质问题,即什么是法的问题,是法学理论中最基本的核心问题。其他有关法的问题,都与这个问题有密切联系。因此,可以说,它是研究法学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当代西方法律哲学,也把这个问题看做他们自己的研究中心。有的著作明确指出:法律哲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回答什么是法的问题。可见这个问题在法学研究中处于何等重要的地位。关于这个问题,从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共产党宣言》到1938年苏联著名法学家维辛斯基对法的科学定义,我们已经讲了几十年。但直到今天,对于什么是法,还没有取得一致的认识。就是说,这个问题还没得到完全解决,还在进行学术争论。这是可以理解的。现在,科学的发展日新月异,关于法的研究,当然也应该有所前进,有所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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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的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评析资产阶级的观念形态时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列宁在回答法律是什么时说:“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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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的关系问题,我国法学界还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只讲阶级性,不讲社会性,认为一讲社会性,就可能导致对法的阶级性的否定;另一些同志则认为,社会性才是法的本质的属性,至于法的阶级性,既不是法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所有的法都具有的。还有的同志把法的社会性说成是非阶级属性,认为法既有阶级性一面,又有非阶级性一面。究竟怎样认识才是正确的呢?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对这些问題进行探讨是很有意义的。本文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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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社会性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性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的方式来实现的。由于市场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和弱点,国家也存有集权和僵化的内在倾向。因此,有必要把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与国家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都纳人法治轨道,即用系统、完备、严密的法律来调控和制约社会性资源配置中的市场行为和国家行为。这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应用作用;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和重要保障。(-)社会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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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阶级性问题,是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我国自剥削阶级作为阶级不再存在之后,政法界和法学界有的同志对这个问题有些不同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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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华东政法学报"第三期的杨兆龙先生的"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一文,有不少值得讨论的问题.杨先生从法律规范的本身来分析其阶级性,把它大别为四类,即:正义的、不正义的、有反抗性的、不一定表现出具体的阶级性的,他说:"法律中有许多规范的阶级性不表现在规范的本身,而表现在谁运用它们或用它们来对付谁的","法律也有反映不同阶级的立场的",有的"却反映着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性",因而认定"法律的继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