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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1)
被告人王某在庭审时揭发检举了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法院依照管辖规定,及时将检举材料转交公安机关侦查.在审理期限内.未收到公安机关的查证材料,遂依法对被告人定罪处刑并在判决生效后送交劳改机关执行.在执行期间,公安机关查明原被告人王某所检举的情况属实,后将查证材料移送法院.原审被告人王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并得到证实,属于立功表现,应参照刑法第63条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刑法第59条的规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此类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办案人员在讨论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立功情节是在案件审理期间出现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证实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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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预收罚金,是指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根据法院要求主动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将来判决时的罚金。法院预收罚金从轻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预收罚金从轻处罚并不违背刑法公平原则。开庭审理前,法院预收罚金不具有法理上和逻辑上的正当性;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判决宣告前,法院可以预收罚金。对法院不当预收罚金的,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纠正违法和抗诉两种手段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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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所承办的案件判决后,应会见委托人,征询意见。判决正确,劝其守法、服判;判决不当,可支持上诉。”这是某市司法局在《法律顾问处工作试行细则》中的一条规定。可是也有某些地方不准律师会见被告人,甚至阻止上诉。相形之下,某市司法局这一规定更显得难能可贵了。司法实践证明,律师在所承办的一审刑事案件判决后会见被告人,征询其对判决的意见,然后再根根具体情况做被告人的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保证案件质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罪犯思想改造,提高律师办案水平均有积极意义。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独立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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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事诉讼法中的判决,可以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两大类。司法实践中,对于有罪被告人的上诉权一般都比较重视,但是,对于无罪被告人的上诉权则往往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不给以应有的保障。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有些一审法院在宣告无罪判决时,不向被告人交待上诉的权利,或者在判决书上不写明上诉的期限和法院,有些二审法院在收到被告人的上诉状后,一看是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即不予认真审理,甚至不经过审理即直接予以驳回。我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为了对无罪判决被告人的上诉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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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并且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理由是: 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评判,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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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经过对诸多刑事判决研究发现,法官以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提出证据支持辩护意见为由,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现象非常普遍。很显然,这是要求辩方对自己的辩护观点承担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辩护律师对这种观点普遍持有异议,被告人也往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或申诉。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证据责任问题显得极其重要。一、刑事判决书中法官要求辩方举证的几种主要情形第一种情形:辩方在反驳控方证据指出其证据存在着重大疑点相互矛盾时,法官要求辩方提出自己的新证据比如,在一起伤害案中,事发后被害人身负刀伤,指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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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个时期,我被法律顾问处指派接受某刑事案件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的规定,我以律师的身份,持“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专用证明”,去某看守所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求是否同意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意见。该看守所接待人员(曾两次请示该所负责人)表示: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因此拒绝我会见被告人;又称,该被告人是由人民法院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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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工作者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积极接受当事人或者家属的委托,出庭为被告人进行了大量的辩护工作,许多案件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正确意见,依法对被告作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决定,维护了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律师的权限太小,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拒不采纳时,律师无权制约,没有一种带有一定强制性手段迫使法院重新考虑或采纳自己的正确意见,对此,法学界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热烈的探讨,提出了不少有见地的看法,这主要表现在下述问题上: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130条规定:“地方各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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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只凭几个被告人一致的口供能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呢?这个问题在法学界是有争论的,司法实践中的作法也不统一,大体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共同被告人一致的口供可以定案,因为被告人口供是法定的重要证据,共同被告人可以互为证人,他们一致的口供可以互相证明其真实性,根据几个被告人一致的口供定案就是根据证据定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被告人一致的口供可以定案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在共同被告人之间没有串供,而司法人员又没有采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取得口供的条件下才能定案。第三种意见认为,单凭共同被告人一致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我不同意前两种意见,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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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调查评估是指在判决、裁定宣告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可能判处缓刑、假释的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其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人民法院将调查评估意见作为被告人刑罚裁量参考依据.由此可见,审前调查评估是人民法院是否判处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罚的重要依据.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深入以及社区矫正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作为社区矫正的前置环节,对拟适用缓刑的被告人的审前调查评估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检察实践,就如何做好审前调查评估的检察监督做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