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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敏远 《法学》2020,(3):109-123
"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行为的治理效果明显。但在司法实践中,"醉驾"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案件数量增长迅猛,持续保持高位;犯罪情节大都轻微,司法处置宽缓;各地执行存在差异,争议问题增多;司法效能严重制约,负面效应显现等。经统计分析,"醉驾"犯罪治理主要存在案件证据的"薄弱"、司法适用的实践争议和行为规制的"潜在漏洞"三大症结。为解决上述问题,在现行刑事法体系下,应从诉源治理的角度出发,建立刑法统一适用规则,完善犯罪打击处遇体系,释放认罪认罚制度效能,构建犯罪源头防控系统。  相似文献   

2.
本文案例启示:醉驾犯罪的构罪要件明确具体,符合醉驾标准即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醉驾形式各异,危害性程度大小不一,醉驾一律入罪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质属性相悖,对某些特殊情境下的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正式实施后,对遏制酒后驾车和危险驾驶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明显  相似文献   

3.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具有双违法性、双责性和反伦理性弱的特征,在犯罪分类上,具有法定犯的属性。《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罪,其立法本意是要求对醉驾行为一律入罪,尽管如此,在论及醉驾行为犯罪时,也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作为法定犯所具有的在行政法与刑法调整中的行为具有同质性,即缺乏行为递进关系的特点;二是对醉驾者的自由罚的调整。因此,在醉驾者入罪的问题上,不应受情节的限制。但是,在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者裁量刑罚时,仍然需要考虑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所涉及的主客观因素,可以视情节给予醉驾者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4.
醉驾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贴合犯罪故意中"必然会"或"可能会"的紧密程度,醉驾人对危害结果也并不持有"追求或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同时,现行规定不要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因此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过失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凸显刑法对醉驾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是一种突破我国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的立法模式,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有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   

5.
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上升为刑法规制范畴,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自醉驾入刑以来,基于立法不周延及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醉驾犯罪的法定量刑设置不尽合理、案情相似情况下犯罪人领刑不一、司法机关对醉驾犯罪采纳的量刑标准不统一及对醉驾犯罪适用缓刑的情况各异等。适当增加其量刑情节,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量刑基础,有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等途径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生效至今,围绕"醉驾入刑应否考虑情节因素"等问题进行的讨论至今不止。本文从《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的规范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谦抑性等方面分述之,以期从刑法规范与刑法精神的视角,佐证"醉驾入刑应当考虑情节因素"这一观点,并为司法实践和学术交流提供一种思路。  相似文献   

7.
2017年11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创设醉驾附条件不起诉的"瑞安模式",这一举措在全国尚属首例,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该模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依据亟待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出台为该模式提供了合法性参考,实践的检验和司法政策的精神为其提供了合理性基础。"瑞安模式"不仅高效实现了醉驾案件的分流,而且在最大程度保障了醉驾行为人的权益,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醉驾案件的发生,因此醉驾附条件相对不起诉模式是一条值得借鉴和推广的醉驾案件出罪路径。  相似文献   

8.
卢成仁 《河北法学》2011,29(10):186-188
以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行为为着眼点,从对醉驾的犯罪构成的分析入手,探讨醉驾的犯罪性质和定罪标准、量刑标准。提出醉驾入罪应慎重稳妥,对检察机关处理醉驾案件应采用的对策措施提出建议,避免刑法打击范围扩大化和重刑主义抬头,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醉驾是美国最常见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醉驾者往往面临汽车署听证会和刑事审判两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程序。严惩醉驾是美国政府的一贯主张,但这一做法存在如下问题:作为证据被使用的各种醉驾测试遭到质疑,严格责任在醉驾犯罪中的适用受到批判,醉驾的司法程序有违反宪法一事不再理之嫌。美国醉驾的司法实践揭示出醉驾的法律规制应主要依靠行政法而不是刑法、对不同醉驾者应采取分而治之的刑事政策、醉驾的社会效应应强调公平而不是报应。  相似文献   

10.
沈峰 《江淮法治》2011,(3):50-51
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不论情节均处拘役。但有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因为若“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I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  相似文献   

11.
肖灵 《政法学刊》2012,(4):11-16
抽象危险犯是将一种具有典型危险性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的犯罪形态。醉驾入刑体现了抽象危险犯的提前保护法益、规范行动指引、充分发挥国家在风险社会中的管理职能等价值,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为了防止刑罚的过度扩张,亦有必要对抽象危险犯作一定限制,完善醉驾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12.
任博  廖斌 《河北法学》2012,(4):141-145
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刑法修正案(八),需要做深入研究,从醉驾入罪的立法原因入手,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性质、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醉酒驾车行为要结合犯罪情节进行刑法适用并要有机地与其他法律法规结合适用,从而做到对醉驾案件的公正处理,实现刑法对醉酒驾车行为的惩罚效果。  相似文献   

13.
史立梅 《中国法学》2022,(4):250-269
醉驾入刑带来了我国犯罪结构和刑罚分布的明显变化,同时也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刑罚溢出效应问题。针对醉驾入罪入刑过度问题,程序出罪较之其他出罪路径更能获得普遍认同。目前我国轻微刑事案件的程序出罪体现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环节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环节,但存在较多问题。欲充分发挥程序出罪对醉驾治理的功能,需要从程序法理论上予以反思。针对以醉驾为主的轻微犯罪,我国有必要强化司法程序的出罪功能,使刑事诉讼从原有的圆柱状结构向漏斗型结构转化。需罚性理论可以为醉驾案件程序出罪提供相应的依据并框定程序出罪的基本逻辑。未来我国醉驾案件的程序出罪路径可以从区分醉驾案件的实体出罪和程序出罪、完善现有的程序出罪路径、挖掘潜在的程序出罪路径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刑法修正案(八),需要做深入研究,从醉驾入罪的立法原因入手,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性质、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醉酒驾车行为要结合犯罪情节进行刑法适用并要有机地与其他法律法规结合适用,从而做到对醉驾案件的公正处理,实现刑法对醉酒驾车行为的惩罚效果.  相似文献   

15.
陶家平 《江淮法治》2012,(19):36-37
《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驾驶从普通交通违法行为提升到犯罪高度,即“醉驾入刑”。并于去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醉驾入刑”不仅对遏制酒驾醉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对引导人们形成健康文明的驾车习惯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6.
司法机关在判断醉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应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作形式判断外,还必须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实质判断,只有同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行为才可认定为犯罪.同时,应当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出入刑标准,以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醉驾入刑后,本罪的侦查职能实际将由惯于在效率原则指导下执法的交通警察履行.为确保醉驾刑事案件的质量,应制定专门的查处醉驾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基于对醉驾行为人适用强制措施的局限性,应制定专门的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以减缓案件积压产生的办案压力.对可以预见的影响醉驾案件查办的行为,应周密部署、做好应对或由立法、司法部门出台专门规定,否则可能被醉驾犯罪嫌疑人钻漏洞,影响执法、司法的严肃性.在适用法律方面,应重视发挥不起诉、定罪免刑和缓刑的积极作用,正确把握和适用量刑幅度,适当降低量刑基数,为可能出现的酌定、法定从重情节留下空间,减少因同案不同判或不同案情相同处理所产生的司法不公.  相似文献   

17.
刘涛 《行政与法》2012,(2):61-66
面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驾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前移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精神。而用刑法手段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并不能有效达至理想效果,超越规范层面的惩罚醉驾的政策与风险防治因素为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了可寻的依据。从具体犯罪的预防出发思考减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机会,应用情境预防理论控制醉驾的发生是可行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18.
在超大城市基层法院管辖范围,醉驾刑事案件数量一度仅次于盗窃案件,入罪主要标准是驾车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醉驾因交通事故和纠纷而被消极发现的高概率表明仍有大量的犯罪暗数;醉驾入刑虽能约束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犯罪人却大多没有犯罪感;与公众报应犯罪诉求不同,缓刑且被重处罚金符合犯罪人的预期;醉驾人多属家庭及社会经济的支柱,作为轻罪和法定犯,如何避免因监禁受到犯罪感染,对于一定时期无交通违章和违法行为的,如何消灭前科记录,都是刑事法机制后续应予解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梁根林 《法学》2013,(3):52-60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应否一律定罪、"但书"条款是否得为"醉驾"出罪规范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正确解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内涵与规范含义,是正确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不法行为定型,其规范保护目的是防范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必须结合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对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裸"的"醉驾"行为事实进行规范限缩。  相似文献   

20.
李克杰 《法治研究》2013,76(4):99-108
犯罪概念的层次性决定了《刑法》第13条规定的一般犯罪概念只能是"立法依据"而非"司法标准"。罪刑法定和废除类推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良好衔接,让《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同时失去了立法和司法的适用空间。而依据我国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分级和相应的违法处罚体系,"醉驾"是犯罪阶段的专用概念,属于严重违法,在这个层面上不可能存在一个连治安管理处罚都"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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