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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竞争是美国制定反托拉斯法的根本主旨也是其一贯不懈追求的方向,非必须不垄断是美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但存在如电信业等的传统自然垄断产业,在这些领域,垄断可以带来一定的规模效益,这促使对竞争与效率的正相关联系进行反思,其过程经历了对反垄断法的反动和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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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私人反垄断执行,美国《反托拉斯法》所规定的三倍赔偿制度功不可没,为此,许多学者都认为,在确定消费者反垄断诉讼的制度中,也应确定这种民事惩罚性的机制,才能使消费者反垄断诉讼得到很好的运行。但在私人反垄断践行最好的美国,消费者个人是被排除在私人执行之外的,按照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规定,消费者个人并不能获得三倍赔偿的诉讼激励。美国《反托拉斯法》所规定的三倍赔偿机制系基于其责任体系仅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处于刑事和民事责任之间的行政处罚责任,民事责任的三倍赔偿机制实际起到了落实"应刑罚性"和刑罚"最后手段性"的威慑与嚇阻重任。而在反垄断法责任中存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国家,行政责任中的行政处罚责任完全担当了刑事威慑和遏制的补充责任,为避免过度制裁和重复制裁而普遍都没有设置三倍的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反垄断诉讼必须以维持市场秩序为本,对消费者反垄断诉讼的高热情和高厚望必须回归到理性和现实,在具体制度的设置时也应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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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的《谢尔曼法》奠定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基础。《谢尔曼法》有8条,其核心在于两点:1.禁止任何限制贸易活动的合同和勾结:2.宣布各种垄断与局部垄断贸易及商业活动是非法的,它也赋予受害方提起3倍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但是由于《谢尔曼法》的首创性及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它的规定存在着许多过于简单和模糊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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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卫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6):8-15
纵向限制一直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难点,这是因为此类行为多有促进品牌间竞争和抑制品牌内竞争的双重效应,如何取舍殊为不易。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地域限制等纵向限制行为的百年规制历史表明:借助普通法合同自由与社会公益的二元分析框架来界定特许权限范围存在知识上的缺陷,只有同时引入经济分析等其他分析工具才可能对特许权的恰当配置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过于膨胀的权利话语无益于复杂经济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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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立法精神对垄断界定的边界在哪里?《谢尔曼法》的最初境遇或许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示美国的反垄断法称为反托拉斯法。1890年,美国通过《谢尔曼法》(Sherman Act),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借鉴的重要文献,并被称为反垄断法的起源。正是以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三个法律为基础,后经若干单行法和大量判例修改并不断完善,美国形成了今天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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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再分配功能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是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书。经济法是利益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法,是在民商法等法律所作的权利分配的基础上,对原有权利安排作出适当调整和再分配。反垄断法同样具有再分配功能,通过对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产生历史的考察可以证明这一点。我国的社会现实也需要反垄断法再分配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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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托拉斯经历百余年盛衰起伏的磨练,经济理论是反托拉斯法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也是其发展变化的理论依据。经济分析在反托拉斯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反托拉斯法的立法模式和违法确立原则,也为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提供了成功的途径和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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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美国反垄断法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目标是激励受害者、威慑违法者。由于反垄断法违法行为在性质上具有“涟漪效应”,所以,美国法院建构了一些限制反垄断诉讼原告资格的原则或规则,包括诉因要求、反垄断损害要求、非直接购买者规则。美国法院计算反垄断损害的方法有“前后方法”、“标杆方法”、“市场份额法”等。自里根政府时期起,美国学者就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之存废展开了争论,这场争论仍在继续。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反垄断法中建立三倍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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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反托拉斯法价值目标的变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反垄断法的多种价值目标之间既存在协调性又存在着冲突。美国反托拉斯法价值目标的重心在不断变化。反托拉斯法产生之初,政治目的重于经济目的,偏重从价值趋向上体现经济自由和民主,谢尔曼法的执行更多的一种象征和姿态。从20世纪30年代起,竞争成了反托拉斯法至高无上的价值,人们对竞争的认识不断深化。进入70年代后,效率优先逐渐成为反托拉斯法关注的重点。在全球化背景和新经济条件下,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作用日益突出,保护创新成了美国反托拉斯法新的追求。引起这些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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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同样存在行政垄断问题。尽管美国的州行为理论可以使州和地方政府的反竞争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豁免于反托拉斯法,但州行为理论的适用存在诸多限制,美国法院也十分注重对州及地方政府实施行政垄断的意图进行控制。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规定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突出《反垄断法》的权威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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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德国反垄断法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美国反托拉斯法和德国卡特尔法分别作为结构主义政策和行为主义政策的典型代表,对世界反垄断法产生深远影响。两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在立法模式、限制贸易行为、垄断、合并、域外适用、诉讼和制裁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差异,体现了禁止性和限制性原则的不同特色。对这些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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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控制市场的地位,是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但这两部法律并没对它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美国反托拉斯法使用的相关概念是“垄断力”或“市场支配力”,指企业在相关的市场上具有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能力。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则使用了“垄断状态”,用以表明事业者在一定规模的相关市场上占有较高的市场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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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农业行业协会概述二、反垄断法是否规制农业行业协会的理论争鸣三、确定农业行业协会是否受反垄断法规制的方法四、对反对论观点的证伪五、对赞成论观点的证实六、结论由于农业具有交易的弱势性、生产的较大风险性、经济组织的分散性等特点,国外反垄断法普遍规定了对农业的适用除外制度。比如,美国《克莱顿法》第6条规定:反托拉斯法不限制为了互助、没有资本、不盈利的劳动组织、农业组织、园艺组织的存在与活动,也不限制或禁止其会员合伙地实现该组织的合法目的。《欧共体条约》第36条也规定,欧共体的农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而且农业是唯一可以得到欧共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行业。另外,日本、芬兰等国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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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下半叶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生成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铁路公司垄断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面对此,联邦和州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中州承担了反铁路公司垄断的主要任务,初步形成了州反托拉斯法的制度框架,为联邦反托拉斯法的生成奠定了基础。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对公用事业垄断的规制、州反托拉斯法的建设以及《谢尔曼法》背后利益的关注,构成了解读反托拉斯法生成进路的三个结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