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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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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国民待遇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所谓超国民待遇,也称优惠待遇,作为国际投资法上的概念,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即指一国对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给予优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待遇。其表现形式是投资鼓励措施及其效果的存在。从广义上讲,投资鼓励措施是政府通过影响投资的相对成本或盈利潜能或通过变换投资风险来影响投资规模、区位或行业的措施。中国已经加入WTO,长期以来为吸引外资而采取的超国民待遇措施是否  相似文献   

2.
一、民事权利要素上的距离及公证制度的有限性 在司法制度中,公证制度属于以非诉方式来对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潜在民事权利加以现实保护的一种常规法律制度。而民事权利则属于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对于其他特定的或不特定民事主体所享受的法定权利。那么,这种民事权利是否能够直接得到公证制度的法律保护呢?这就需要我们围绕着作为民事权利制度四要素的民事主体、民事交往、法律事实以及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公证制度的本质职能深入地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相似文献   

4.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司法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商标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而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①两者的取得条件、取得程序、构成要素、保护范围和使用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分别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由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因此,通常情况下,两者可以合法共存,不会发生权利冲突,也无禁止其中某一权利正常行使之必要。然而,“商号权是与商标权相邻接的最为密切的权利”,②都是“识别性标记权”,属于同一个层面的民事权利,彼此之间没有高低包容关系,因此,在实际使用过程中…  相似文献   

5.
二、地理名称和原产地名称1.原产地名称的性质和特征原产地名称是由地理名称构成的又一种区别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志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和特点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产地名称和原产地名称是既有联系又彼此区别的两个标志。虽然,它们都可以表明所标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但是,产地名称只表明商品从何而来,而原产地名称除此之外主要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即与标有原产地名称产品的产地的环境相关联的商品质量和特点。所以,原产地名称不单纯是一种区别标志,对于消费者来  相似文献   

6.
一、服务商标及其与商品商标的区别服务商标,也称服务标志或劳务标志,它是各种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记。具体地讲,它包括各种商品维修、建筑旅游(包括饭店、旅馆等)、航空运输及其它交通运输、金融、广告、教育、文化娱乐等行业的经营者使用的各类服务标记,少数国家和地区还包括一些社会公共事业使用的服务标记。使用服务商标,可以区别相同或  相似文献   

7.
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虽然商标权人根据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该地名经国家专门行政机关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则被获准使用的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使用该原产地域专用标志。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8.
地理名称是标志自然形成或人为划分的地理区域或地貌的符号。它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地理名称作为一个普通语词,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每一个人  相似文献   

9.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的来源地标记,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内容,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本文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理标志产品因其特定地域的自然或人文历史环境而具备特有的质量、声誉,带来巨大的市场经济效益。现阶段,浙江省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已走在全国各省市前列,如何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有效保护,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促进浙江省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仍然是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10.
名誉权是特定人依法享有的应受社会上他人的客观公正评价而且他人不得侵害这种社会评价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在性质、内容上都有较大区别,因而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也有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说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其本身的特点,表现在: (一)行为须针对特定的人。名誉权为公民、法人所享有,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也就是说,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成为名誉侵害的对象。所谓特定的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特定的公民、法人。特定的公民、法人不是指部分公民、法人,而是指行为时的对象是具体的公民、法人。因此,凡是公民、法人,而不管其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还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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